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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364 页
   粤海关监督海绪呈报拨解左宗棠募勇经费

  二月十四日(三、三0),粤海关监督海绪呈称:
  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承准户部札开:『本部议覆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奏「督师赴闽尚须添募勇营,请宽筹经费」一摺,于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恭录谕旨,由五百里飞札粤海关监督遵照可也』。粘单内开:『粤海关六成洋税项下拨给银二万两,暂拨一次,以济要需』等因到关。除照数筹拨纹银二万两,内除汇费银六百二十两一钱五分五釐,实解银一万九千三百七十九两八钱四分五釐,备具文批,发交西商志成信银号汇兑,解赴钦差大臣左(宗棠)行辕投纳以期妥速,并咨请出具实收发交该号商一并带回关以便送部核销外,理合呈明。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365 页
为此合呈总理衙门,仰请察照施行。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五三五(二七四0页)。)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396 页
   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咨呈议禁接济法寇电稿

  二月二十九日(四、一四),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文称:
  二月初二日,会电贵衙门议禁接济法寇一案。所有电稿,相应抄咨。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
    照录电稿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397 页
  总署钧鉴:密号。去腊底,接坐探香港委员报:腊月十八,探得初十日抵港之法兵船,英官权许其购七日粮食,限该船三个月内不得再来香港。十九,探得东洋来信:近有法兵船到长崎采买煤粮,前月之初五离港等情。查去腊电报,香港已前腊初定令守局外之例,不准接济法逆,系奉英廷命;何以英官有权许购粮之事,立限三个月不得到港?中、法事三月不了,不知是否仍守局外之例。又东洋即日本,与中国最近;似应一并令□守局外之例。饬据福建通商局司道详称:英国有领事上年奉文,称各省照会,不能以为示战明文;必由总署照会各国驻京公使转饬各省通商各口领事遵照,方为一律等语。谨合电奉商,即请酌令示复!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五六七(二七九七页)。)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397 页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报遵旨筹济台北军饷

  三月初二日(四、一六),钦差大臣左宗棠文称:
  为照本爵阁大臣于光绪十一年二月初八日准贵衙门来电:『本日奉旨:「刘铭传奏请饬督臣筹济大批饷银等语;台北存饷二月底即将用竣,前据左宗棠等电奏已饬筹解,俟洋款借到再拨大批汇济。著该大臣等于洋款未到之先,妥筹别款,随即接济;毋任缺乏」』等因,钦此。除恭录转电咨行外,相应恭录咨会。为此合咨贵署,请烦钦遵查照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398 页
施行。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五六九(二七九八页)。)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407 页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请代奏澎湖情形电稿

  三月十四日(四、二八),钦差大臣左宗棠文称:
  为照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二十两会列福州将军穆、闽浙督部堂杨前衔,电寄贵衙门「澎湖情形」一案。所有电稿,相应抄咨。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粘单

  (电致总署)总署钧鉴:密号。顷接彭楚汉、奎俊、叶文澜电:『厦门洋行接香港电:澎湖为法佔踞;因未探实,不敢具禀报。顷有民船由台洋回厦,据云十三驶近澎湖,遇雾不敢入港;惟闻声不绝。十四雾开,遥望澎湖港内妈宫澳泊法舟一、西岿泊法舟二、四角澳泊法舟一等语。鹿港民船今日回厦,洋须(?)亦闻澎湖声。是否属实,容再探禀』等情。除再饬探外,请先代奏。棠、善、浚启。啸。
  (电总署一等)总署钧鉴:密号。顷据彭提督楚汉、奎道俊电称:『接晤由台来厦委员面禀:「法以七艘攻澎湖,战三日;兵力不支。十三,澎湖失守」。现已派人往探,容再禀』等语。除将详细情形查明另摺奏报外,请先代奏。棠、善、浚启。号。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0六(二八六三页)。)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408 页
   军机处交出左宗棠等遵旨借用洋款情形抄摺

  三月十五日(四、二九),军机处交出左宗棠等抄摺称:
  为遵旨借用洋款办理情形,恭摺仰祈圣鉴事。
  窃照闽省防务紧要,各军到齐,统计百五十馀营,饷需支绌;不得已,拟借洋款四百万两,指由各海关分十年归还。经臣宗棠、臣昌浚电奏,于上年十二月初九日钦奉电旨:『著照所议办理。惟现借定洋款,计息或九釐、或七釐半;闽省议息,应以此数为准』等因,钦此钦遵。并准户部咨:『俟洋款借定后,即将办理情形并每年利息若干,详细报部,以便指拨归还』等因前来。随饬委奏调来闽办理营务之四川补用道刘麒祥会同现任司道与各洋行妥为商办;洋商愿借者不一,或取息较重或息轻而借难如数、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势难迁就,悉以理却之。正月初间,与美国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银四百万两,周年九釐行息;当经定议立约,于正月初九日电请总理衙门代奏在案。讵立约后,延不交银。细察其故,因银系英商汇丰行代借,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约;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致延搁。二月初六日,经臣昌浚邀同旗昌行管事韬朋偕汇丰行东费处并税务司汉南来署,与道员刘麒祥、兼署臬司办理通商事务之督粮道刘瑞祺等三面会议,仍归旗昌经手,银由汇丰出借。就原约酌添条款,公同参覈;虽未能悉就范围,较之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409 页
他商已觉简净。即于十七日缮立汉、洋文合约二分,由臣等验明,盖用关防;并由藩司沈保靖钤印,英国领事星察理、税务司汉南签押,各执一分为据。其款原议借上海规银四百万两,覈作英金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零;嗣据汇丰行声称:接英公使电,必欲作借一百万镑,非此不能办。按英国之镑,以十二边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镑。现在上海时价,规银一两合五西林一边呢;统计借定规平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共合英金一百万镑。周年九釐行息,亦按镑算。此外,并无经手、引用各名色。并因中国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减,无从集此钜款;此次系由英京鸠借运闽。二月十七日先交规银一百万两,馀银业已在途,故须即照一百万镑起息;未交规银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零,由英运到匀分两期,于两月内交清。将来按次归还本息,须提前四十天由闽交付;系酌留运赴英国行程日期也。自立约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银一次;以后各按六洋月交息。至第八期起,一次还本并纳息、一次纳息不还本,相间轮付。还本若干,息即递减;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一面援照陕、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闽刊刷关票。计闽海关票匀本银二百万两、息银一百二十三万七千零六十八两三钱四釐四毫,江海关票匀本银一百二十万两、息银七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一两一钱九釐三毫,浙海关票匀本银七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息银四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七两九钱四分五釐九毫:分别填写日期、银数,咨送各省关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上) 第 410 页
盖印递回,发交该洋商收执,作为保单。其匀还本息银两,相应请旨敕部查照前数,分由闽海、江海、浙海各关匀拨。如不足数,并就江、浙藩运各库凑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闽,汇总购镑;先期四十天拨还该洋商承领,收回关票分送抹销,俾免失信远人。至此次借款,说者谓论镑不若论两,恐归还时镑价有长,难免亏蚀;曾与驳诘辩论。据称向外洋借款运闽,外洋不谙铢两,必须论镑始能定议。外洋镑价如中国银价,时有长落;届时孰嬴孰绌,难以逆料,并无偏枯。况前办成案,即系论镑。其言甚直,不得不照旧办理。将来各省关解款,购镑有嬴,应即提存;不敷,由关筹补。事竣造报,以昭覈实。据福建藩司沈保靖会同善后、通商两局司道详请奏咨前来,除照录合同并将应还本息日期、银数开列清摺分咨总署、户部暨江浙督抚臣查照外,臣等谨合词恭摺由驿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0八(二八六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