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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x 页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书
书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2H 页

日前蒙幸。私心每常存之。以为一番出脚。固是妄发。而亦不虚为此来矣。既归蓬蒿。则驰义倍切。而顾以踪迹卼臲。不敢以姓名辄通于几案之下矣。玆蒙远赐笔札。抚存之意。溢于纸面。虽则感喜不知攸谢。而只是执辞过谦。是则不任皇汗之至。顷日事。置之勿复道也。第不无自讼者。平生眼不识人。带累得多少人。此则羞与外人道也。时烈屏伏穷山。一味病冗。钻纸工夫。亦尝间断进乎。此者盖难拟议矣。昨者窃不胜嫠妇之忧。敢因辞免之章。略进葵忱。倘有以当 上心。则九死犹甘。第于义理之归。当否如何。幸高明之财教之也。继此以往。如有可相告者。浮文末节。切乞悉行删落。只以樽簋用缶之义相与。则此亦不敢以承眄日浅自嫌而悉布肾肠也。馀暑尚苦。倍加保重。以慰远诚。
答朴和叔(辛丑正月十八日)
悲苦忧恼。以度旅琐。未暇以一书相候。昨者蒙赐诲帖。感荷良深。儿子猥蒙 天恩。得有今日。父子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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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和叔(辛丑四月十六日)
区区恋德。日深一日。连纸一札。褫到病边。欣泻之私。不容名言。第详来谕。则半从扁佗家出来。宜与拙者看矣。窃不胜相怜之意也。此元来半死人。比又以儿子。丧其生母于染厉。仍坐在里许。不免水火。此岂父心之所可忍哉。以此煎熬度日。日觉旧病之添加。而亦舍去不得。苦事苦事。栗谷年谱。昔年猥承师门之托。考證诸书。略成头绪。只是识见卑陋。文字芜拙。其义理肯綮处。既不能看破。又不得摸写。玆欲求正于同志者久矣。今蒙勤索。正符鄙愿。然尚在初稿。半是灭乙。如非自己心目。则诚难著眼矣。当俟忧患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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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和叔(癸卯四月十二日)
相去宿春。阻面不须言。而书罕亦宜矣。然慕用之私。则不翅深矣。昨于褫中。恭拜惠札。缕缕示谕。实非寻常抚存之比。累日诵玩。真锡百朋也。尔后侍馀学履尤胜。时烈家祸未殄。家兄季子为家弟后者。正岁夭死。前月埋葬。悲念莫逮。只切摧割。养而先表。蒙赐订示。甚知不鄙。此小者犹欲救正其不逮。可见仁人之心。恨不得致身几席。日受顶门之针耳。先丈文字。猥承俯属之意。深增皇缩。此高门大谱尤难易易。名文伟笔。世自有其人。何须委此不似之陋汉也。然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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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和叔(甲辰三月三日)
前岁。远拜垂翰。并以能多之问。俾见谦光之盛。三复以还。如见古人于千载之上也。只以踪迹之嫌。不敢登时仰塞。因循荏苒。以至今日。此岂素心之所存哉。下询别纸。远方士子适至。爱玩词意。以为非今世文字。又意其已经奉答。不问而袖去。有同尊犍事矣。然晦翁所失。是死鬼之陈迹。故请子厚以新笔当之。今则吾和叔而在。何至于为壑舟也。敢愿更写一通以投之。则敢竭瞽视而袭藏为珍也。答书。前不敢而今敢之故。略具于养而书。或能告知也。春气已舒。只祝更加保练。不宣。
答朴和叔(乙巳七月二十四日)
今日怜我。念惟和叔而已。则此心景慕。亦未易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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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纸
今人祭礼。虽号礼法之家。各自异行。至于一家有四宗而继曾或继祖之宗子。欲一仿家礼而行之。独继高之宗子。坚执先世所行及俗礼而不欲行。或至继曾以下亦然。则继祢小宗。当只行古礼于其家耶。抑从宗子而循俗耶。且时祭。以家礼杨氏所引朱子说观之。适孙一日祭其曾祖以下。馀子孙参祭。次日却令次位子孙。自祭其祖以下云。似必继高之宗。先行时祭。而后继曾以下。次次行祭。但小宗异居远地者及大宗有故不得祭或行于下旬者。必待如是而后行。则小宗家将有不得祭者矣。且如一日祭其曾祖。是已用礼所谓或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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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各自异行者。有家礼,五礼仪及要诀等书之不同故也。当一从家礼。而犹或有疑文。然后补以他书。则合于大一统之义而无此弊也。然一家长上。坚执先世所行。而不至甚乖于礼。则亦难直情径行。似当勉从。若其甚不可行者。则亦当尽吾诚敬。宛转开悟而已。此外更无善处之道也。未知如何。家礼所谓次日行祭者。本为同居者设耳。若考杨氏本文。则可知也。高祖之祭。既用丁亥。则继曾家。不得别卜日。只于次日行之。恐是统于尊之义也。(如营造事。日家云。既用吉日开基。则其后虽遇恶日。不辍工役。此等恐亦有此理。)
尊位有故不祭。则卑者从而不得祭。亦势之不得已处也。虽异居而地若相近。则亦与同居者无异。曾见先师沙溪金先生答人书云。祖先墓在越冈。则小宗不可先祭其墓。此义似可类推也。
家礼所谓蔬菜三品。可以问解所论沈菜熟菜醋菜等当之。若脯醢则不过二物而已。将以何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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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脯醢三品云者。恐是脯二而醢一。或醢二而脯一。合三品也。脯有治腶之别。醢有鱼肉之异。恐不可谓只为二物而已。鱼肉用生。栗谷必有所考。而未见其出处。问解所谓本于书仪云者。此无书仪。不可考出。然以家礼附注刘氏所引司马祭仪脍生肉一条观之。则此疑出于书仪之祭仪。而栗谷之意。亦本于此。故问解云云耶。大抵家礼。鱼肉既不明言生熟。则固难臆断。然家礼初祖祭。首心肝肺皆腥。外十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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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日之仪。家礼云。不设酒不出主。馀如上仪。既云如上仪。则果之仍设无疑矣。且既有设茶之文。则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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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妇人盖头之制。备要云。以布三幅联之。其长与身齐。更无他制。则窃意与今袱子稍长者一样。未知以此制用无妨否。宋时妇人。似是吉凶皆用盖头。如居家杂仪丧礼朝祖之类。可考。第此服。必以两手执之。以拥蔽其面。其出外则固可。未知在堂参祭时。亦当用之否。
盖头之用于祭时。未之前闻。且家礼不言其制。寻常以为与我国妇人所著。不大相远也。其吉凶皆用。则无疑矣。(仪节。既曰全身障蔽。又曰。以一幅布为之。中国布。其幅虽阔。恐不可以一幅全身障蔽。尤不知其如何也。)
居丧时祭。问解。既著程朱诸说。而以酌处为言。间窃详之。则朱子于窦胡曾三答。皆云不可行。独于范伯崇有仿杜注常祀家庙之说。诚不知所从。盖平日议论虽如此。或不无先后之异。则但当以朱子晚年所自行者为准否。且丧中祭先之服。退溪答禹景善第二问。欲以直领。当墨衰冠带称是。而及禹公有上衣下裳之说。则不能坚执前意。栗谷要诀。欲以俗制丧服当墨衰。及龟峰论其不是。则其答有谨改之语。而但不著其改之之如何。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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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中时祭。朱子既为两下说话。然其以为不可行者为多。要诀,备要之所择。其或出于此耶。龟峰服色之说。要诀终不从焉。栗老之意可知也。墨衰之制。诸老先生。难于复古。终以俗制直领者当之。恐或无妨。
要诀荐献仪曰。若五谷可作饭者。则当具馔数品同设。礼如朔参之仪。按家礼。正祭忌墓之外。虽朔参无设食之事。而今必如此。无乃嫌于馈食之道乎。若具馔则当与生人馔品相准否。且家礼新物之荐。只言于丧礼上食之后。而不及于通礼者。何意。亦乞批教。
家礼大祭祀外。虽无设饭之文。然今此荐新。专为五谷而设。则不可生用。势须作饭也。家礼于丧礼荐新注曰如上食仪。则其为作饭明矣。通礼虽无荐新之文。而既曰俗节献以时食。则恐荐新。包在其中也。
外族。中国待之之道甚疏。我国则不然。虽不敢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7H 页

古人以服之精粗为亲疏。东俗于无服外亲。拖引太长。恐非古义。然朱子于程允夫。实外党再从。则是无服之亲。而犹称以吾弟。于允夫之父则称叔父。此岂不可为法耶。然君子小人之泽。皆五世而斩。此以同姓言也。同姓犹止于五世。则异姓尤当有隆杀之义也。
家礼冠礼云伯某父。仲叔季惟所当。正与论语八士之称同矣。礼经之只言伯叔。盖错举以见其馀。如四时之只言春秋。四德之只言仁义也。父之兄弟众多。则其最长者称伯。第二称仲。第二以下皆称叔。最末者称季。似当然。亦未见经据也。至于堂从以下。亦当如是称之耶。古人行第。有刘九十者。只言同父。则不能如是之多。若云通堂从以下而言。则未知止于三从耶。抑通一姓而并第之耶。愚自少质问于先辈。而未闻端的之论。幸有以指教之。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7L 页

吊生哭死。礼经之文甚明。其间抑或有称情变通之义耶。第朱受之诣东莱时。朱子令致语曰。某于门下。自先祖父以来。事契深厚云。而只令展拜席下。郎中公几筵。亦以命焚香再拜而已。未尝令哭。则其情文之间。必有量度处中之道矣。
大功。废业诵可也。此文载于家礼。而朱子注其下曰。今居丧。但勿读乐章可也。然则所谓诵者。恐亦诵诗之类耶。若然则所谓业所谓诵所谓乐章。皆一串事。而非泛指常业而言也。未知如何。
外祖奉祀。朱子既以为非礼。则况于其祖之外曾祖乎。长房递迁。尤无所据矣。
朱子所谓子上事。寻常以答林择之书为主矣。
纸尾所示栗翁事。闻所未闻。极幸极幸。只恨闻之之晚。不得收载于年谱也。其中诏使一款。已载于印本矣。
与朴和叔(乙巳十二月十四日)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8H 页

与朴和叔(丙午)
君臣之义。虽曰人属。实根于天。而忠爱之心。亦不能自已者也。故其分既定。则不可轻离而易绝也。况如贱臣者。受 先王罔极之恩。欲报之于 圣子者。其心岂有极乎。特以不得已而退归。而其漆嫠之忧。则未尝以进退而有间也。以故虽不敢随事进言。而其有大段系国家存亡者。则不忍不言以便其身谋而已。粤自庚子以后。所进之言是也。盖系国家存亡者。则朱夫子亦许儒生论列。愚虽无似。思报 二圣之意。与儒生不亦有间乎。然从今日以后。则与前日有大异焉者。如是而更言。则是病风丧心之人也。君臣之义。虽曰至重。亦何可全忘羞耻也哉。如是不言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8L 页

答朴和叔(丙午正月二十七日)
曾以瞽见。猥尘明听。方俟挥斥矣。今于高友来。蒙以死生为问及赐一一反复。仍复有询荛数款。自愧无以获此。而愈见谦德之盛也。惟是执辞大巽。此不敢安耳。时烈何足言哉。老而无闻。今将死矣。第自谓为此丑劣。不足为人记数。甫闻时论汹汹。欲加以乱宗统挠人心之罪。真所谓老去光华奸党籍者。时以自詑于谷鸟溪柳耳。李尚书不意观化。何遽至此。恸怛恸怛。逝者已冥然。而幼能违弃之情。何堪。其羸悴尤可念也。来纸。忙遽未及复禀。当俟后日耳。承客岁久驻温泉。何不示及耶。恨不于中间萧寺约会十许日也。来者可追。今年幸毋踵前。至佳。曾于养而便拜小牍。今无见领语。岂见乔沈耶。去冬。果入俗离山北。兼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9H 页

答朴和叔(丙午十一月七日)
罪名甚大。自比年以来。京里书固稀。今春以后。则尤不敢以一点墨与人。此意知者知之。幼能其一也。今玆拜翰。以前书之稽谢为诘。仍有峻文之加。固知前言之戏。而悚侧亦深矣。然自谓获知之厚。不异于幼能矣。今乃不然。则亦安得无憾也。好笑好笑。此夏秋以来。块处西原之华阳洞。盖自料馀日无多。而埋头书册。不可了其十一。故取其静便。朝夕观玩。或有忻然会心处。则又恨其为计之不早耳。只是此洞。遇主人不甚善。玉涧苍屏。尽入于深文重究中。每对之。不觉颜骍而背汗也。昨者尹子仁来。相守数日。尽出和叔暨养而书见视。始则如惊曲木也。既而。渐觉馀馥袭人。骎骎奉阅。真如揖让乎二戴郑贾之间。辨质其同异疏密。而又既而。则自笑惩羹者尚不吹齑。亦笑和叔,养而之故作皇甫度辽也。伏想共发一大笑尔。汾西公文字。猥蒙见托。自顾人地绝不敢承奉。而复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39L 页

答朴和叔(戊申二月十五日)
岭疏以后。益不以人类自处。又去岁。同气及女儿连丧。大病随发。秋后少歇。而尚未全脱鬼关。兼此三者。来书数度。阙然不报。固知雅量之恕宥。而罪悚则常深矣。玆者复枉手帖。存问死生。而至于耑指。如非至意。何以及此。感戢之馀。还增惭惧。仍审荐遭重戚。不胜惊惨之至。朋友间如此事故。尚不得相闻。尚可谓人理中物耶。自悼自悼。先铭。草定已久。欲令儿孙畴锡亲拜以纳。躬听订示。而仍欲渠之因缘请教也。渠连有事故。酝洞具生方来此相守。自谓出入门墙。故拟于其归。附呈矣。今逢此便。故敢再拜以上耳。只元来孤陋。又病思衰落。其不成样审矣。幸望勿拘颜情。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0H 页

别纸
昨岁遭季母丧。既成服九日。而季父亡其主丧题主。实系变礼而未及参订。葬时。妄思季父不在。则势当以孤子。并主母丧。而以显妣题主。不免据此行之。近始更详问解。以虽父丧将竟而值母丧。亦以父死三年内而仍服期。为甚可疑。第此非但丧服通典诸说本为定论。季父在时。已以杖期服季母。正庾蔚之所谓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宁可以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0L 页

下询疑礼。何敢知。然以曾所闻者。则父在服母。既定之为期。何忍以父亡而遽伸之耶。其仍服期而十一月练十三月祥。当如通典诸说矣。若父亡于母葬之前者。则其题主以亡室。似无其义。未知如何。虽题之以妣。而练祥仍如父在。恐不相妨耶。若然则其题主及练祥时。具由以告。事方宛转。未知如何。幸望回教。○当归长新芽者。纳陶器覆土封纳。和叔已归江湖。则非如退溪所言之意。只柔嫩可爱。故分上数本。幸分之养而。
答朴和叔(戊申九月二十九日)
来书郑重。深所感佩。且审规范甚严。山里打乖者。知所戒矣。此归思已切。恐不免狂奔疾走。以重罪戾也。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1H 页

答朴和叔(戊申十一月七日)
归自西辅。因人闻西出坡山。以为学遁之举。此沧江赵丈之遗矩。此亦归思日切。一朝渡汉。则更无相逢之期。以此旅怀甚恶。不料令胤袖致两度惠书。讽玩之馀。不觉沈痾顿除也。示谕诚荷不鄙。此等义理。诚冷煖之比。饮水者已自知之矣。大抵吾友自废。虽因先大王严旨。而此非大防所在。到今则只以疾病为解。如何。若其称谓。则伊川先生恐当遵用。然亦且虑其终而行之。似宜矣。荷相与之深。敢贡其愚。悚仄悚仄。先铭。俟病间始当如戒矣。家状。第垂示如何。
答朴和叔(戊申十二月三日)
依样葫芦。有此江外之行。但南北益远。嗣音无阶。则居然死生之别也。以此怅恨于心矣。玆者大哥来访。仍致手书。望外承拜。一倍幸也。疑礼十馀条。略以瞽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1L 页

别纸
冠礼云。父母无期以上丧。昏礼云。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丧。此未知为互文之义否。抑有以也。
恐是互文也。盖昏重于冠。岂有父母有重丧而可以行之者乎。
宾揖将冠者。立于席右。右乃席之北。则冠者将南向立于房外而向席否。
来示恐得之。但冠者立于房外。是一节。宾揖将冠者立于席右。又是一节。而今来示合而为一。恐失照勘也。
应答拜者
同堂以下兄弟。岂无相敌者。恐不止兄嫂而已也。
使者盛服。将用何服耶。
当用当时所尚尔。然以古礼毕袗玄之义观之。则似当尚玄耳。
使者复命条不用祝下。仪节并同前云云。未知设酒果一节。亦将与前告同耶。
路远而不得于是日复命。则一日再设酒果。非所虑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2H 页

朱子赵婿亲迎举蒙头。
盖既交拜。然后始将有饮食之节故也。
就坐饮食再卺并无殽。今当以此义推之于酒从味数之类如何。
再斟后。亦有酒从味数。乃俗礼也。不用为当。
舅姑之位。东西相向。而或云无舅。则姑南向。此说果有所据否。
舅虽不在。其姑似不可据南面之位耳。
贽币。以礼辑等说观之。似是贽为虚字。而只用币。代古之枣栗腶脩也。仪礼,五礼仪及今俗。乃无用币一段。反与家礼之文相反。此不至未安耶。今或两用贽币云。未知如何。
有贽且有币也。单言贽者。币亦举之矣。
庶妇改席。或云庶妇依冠礼。庶子改席房外之西。果可行耶。
只言改席而不言其向背。略如庶子冠礼。或不至无据耶。不敢质言。
尊于舅姑者。如见舅姑之礼云者。似指两阶下四拜而已。或谓并与其贽币前后四拜而皆同云。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2L 页

既曰如见舅姑。则其礼似不可降杀矣。所谓尊于舅姑者。舅姑之父与祖伯叔父以上也。
冢妇馈于舅姑。斟酒置舅卓子。降俟舅饮毕拜。与下文献姑饮毕妇降拜不同。岂有礼意于其间耶。舅不在则姑独受馈否。
或云此拜字。是升字之误。窃恐馈于舅姑。与初见时有差。故皆献舅姑讫。总拜之也。其下荐馔。又杀于进酒。故不复拜也。未知如是否。恐涉杜撰。皇恐皇恐。姑虽独在。馈礼似不可废。
妇服。家礼只云盛饰。殊未分晓。第按通礼。冠服之制。莫盛于假髻大衣长裙。以此推之。今之时服。虽未能尽合古制。然其大致不至甚背否。
妇人盛饰。未考其制。家礼所谓假髻大袖长裙。果如今俗所用乎。醮女注。有整冠敛帔之文。然则当用冠而不必用假髻矣。但未知冠制亦如今人所用者耶。(弊宗及尼山尹氏。皆有冠子耳。)
牢床。家礼只用蔬果。似当益以鱼肉脯鲊之类。以从时宜。然亦苦无品节。若依五礼仪七果五果之说。诚有所据。第今日亦莫知其何谓。则不得已俯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3H 页

七果五果之说。似有可据矣。然虽未满此数。不嫌于国奢示俭之义也。
物格说
来示似得。盖所谓物者。虽非活物。亦何害于诣其极乎。如人行路而路之尽处则曰。路已尽矣。路岂是活物而然耶。朱子所谓事物之理各有以诣其极者。恐当如是也。退溪之说。终不得分明晓解。恐是自家茅塞未开而然。故曾以仰禀矣。今承来示。自幸前见之不至甚悖。深慰深慰。
与朴和叔(庚戌五月二十七日)
麋鹿之性。草树外无所知识。偶有见其面目者。则鲜不唾之而去矣。玆故杜门山间。只成孤坐。不料日者执事命驾数三百里。惠然临顾。屡日留连。疏食菜羹。略无难色。自怪此汉何以见遇于执事者如此。而又窃喜南山对床之趣。亲见于今日也。只恨奉别之日。家无人马。不能远送如南轩之楮州耳。儿子来归。传到手札。备悉税后起居康胜。甚谢甚慰。此只如宿状而颓嗒日甚。向上事固不敢言。而只负埋头书册。为可愧也。先表。皆依签示改定以呈。盖晦翁于魏公状。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3L 页

答朴和叔(庚戌十月十八日)
每念兴寝之况。悲系忧虑。日以益勤。只以山居深僻。且乏僮指。未得一番耑候。茹恨在心。不能自已。忽于天安便中。承拜下状。知襄礼迁就。他未暇言。而饮食居处。若循方初而未变。则其为慈念之勤。朋友之忧。曷有极哉。未知葬期卜在何日。如在寒甚之前。则幸甚幸甚。蒙示疑问。诚非盲瞽所敢承。而切于因缘受教。略以别纸呈纳。幸于逢便之日。回赐批诲如何。自馀只祝节哀顺变。以副愿望。不宣。○时烈曩日所遭。古所未有。浑身之青。尚今未渝也。从此益思牢蛰以没齿。未知此外复有持循道理。幸乞指示也。哀疚中。特蒙谕及己事。感戢不容言。
别纸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4H 页

养父母服制。古所未有。只当依从周之义。一用国典。而既不得三年。则亦当从不杖期之文。似无疑矣。中衣固古制。而直领平凉子。出于俗例。如此无害者。从之恐亦无妨也。如何如何。
主杖期者。其说曰。盖观礼意。以名父母服三年而降者。惟所生父母。直用伯叔父母例。及女适人者。为其父母不杖期。其馀皆在杖期之条。如嫁母出母。犹为天属之亲。而至于父卒继母嫁从者。亦得与焉。今养父母。本非如所生父母之嫌碍继统。而乃不得比论于继母嫁从之类。直用伯叔之制。名实乖剌。恐为未安。此言未知如何。第继母嫁从。则礼经及沿革。并杖期而无心丧。养父母。则国典降服。而犹申心丧。未的其轻重之义。大典两条。若只曰己之父母在及父没长子。则降服期。文甚简明。今曰己之父母在则降服期。解官心丧三年。又曰。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4L 页

主杖期者之说。虽如此。然既无可据明文。则何可义起也。朱子已有义起之事。正在盛德者之训矣。大典本注。己之父母在则降服期。解官心丧三年。又曰。若父没长子则期而除。看此则期而除四字。与上条立文自别。是不解官不心丧而直除之之意否。丧礼备要。则合为一条。如来示之文。而其下不杖期条。则曰己之父母在则为养父母。而解官心丧。父母虽没。长子则期而除。其立文亦别于上条。是亦不解官心丧而直除之之意否。事体重大。不敢为说也。
贱妇服。当如本生舅姑大功。更详之。礼律并阙。沙溪,慎斋。只谓当从夫服而不言等数者。所谓从服。夫为父斩衰。妻期。家礼以来与夫一体。则从今礼期年似是。未知如何。因尹哀闻先生以反本服大功为是。既于生时事以舅姑。则没乃不从夫服。其于人情不安。世采妻。当服大功。犹为比例于所生父母。若黄友妻。当服小功。益以轻忽。所谓养父母。本为异姓而立文。则其妻本无大功小功之亲。以此而遂不为服。以至夫服重而妻自如。恐未允愚意。沙慎两说似得。未知何如。
宋子大全卷六十五 第 245H 页

书疏称号。若准服制。则当用状例。第此服。既以父子之名齐衰之服为定。似与为人后者不同。姑从问解所教称于本生之号及稽颡等文。何如。
书疏称丧人。恐亦太重。据朱子说。则虽本生亲。亦称伯叔矣。第伯叔无心丧。而本生则有之。此是与伯叔不同处也。然则所称。亦当稍异耶。
题主正行。既书养妣。旁题。不必并用养字。只可称子否。养考之葬。今欲因迁新山启墓时。当以何服临丧。新丧既为用三年之制。似皆用吊服加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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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属称。既曰养妣。则旁题只称子不称养。似不相应矣。且若是支子而奉祀于所生。则将何以别乎养妣。服中改葬养考之服。古无所据。只当从吊服之制。而有事于两殡。则当从各服其服之文矣。盖惟斩衰。未葬前不可改服他服也。来示魂帛横置纵置之云。未能详知。不敢质言。
尝闻朴潜冶,权晚悔以家礼葬后无彻灵床之文。终三年行之。说者又谓三年内朝夕上食。亦非事神之道。灵床终丧可也。未知如何。灵座本注。既曰设奉养之具。大祥始彻。二家似亦据此朝奠。下注又曰。设盥颒之具于灵床侧。以此观之。灵座本注。无乃只是未设灵床以前事耶。然则葬后灵床。终无见处。此可为不设之證。如上食无再见处。而今人仍行之。又似参差。并乞明教。
灵床之制。世俗。夕时展衾正枕。一如平时。然后奉魂帛置于衾枕之间。虽似猥屑。然以朝夕设奉养之具如平生及设盥栉之文观之。则如此恐亦无妨也。三年内不彻灵床之谕。未敢深信也。盖灵床。本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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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祖。支子之异居者。无由行礼。则具由告于祖庙。并告新丧。愈于全阙耶。
异居者。朝祖窃恐难行。具由并告于庙与柩。意甚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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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遣两奠。自当朝夕之礼。今人例于破殡时先行上食。盖为路中难于设食也。若不得不然。则欲行上食于遣奠之后。或兼遣奠设之如何。问解。有祖奠兼夕奠行之之注。恐非本文当夕奠之意。慎斋以为祖奠后夕馈。遣奠前朝馈。并不废。亦恐不然。
家礼。日晡时设祖奠。日晡是常时夕食时。故今人多兼行夕上食。然既曰馔如朝奠。则非上食之比。而厥明。又曰彻祖奠云。则岂可以上食而经宿乎。至于遣奠之时。又不必与上食相值。故其下发引注。别有食时上食之文。恐当各设也。
魂帛。归家当埋屏处。或借寓他家。终非久居。恐未安。待三虞祭毕。埋墓侧如何。或依魏氏堂说。同埋于葬时否。
家礼。发引时主箱在帛后。反魂时。帛箱在主后。其微意可知矣。恐不可埋于葬地。如魏说也。其所居虽是寓处。然神主既返于此。则仍亦埋帛于此。恐宜也。如何如何。
前后娶。元妃合葬。继室别兆。固朱子言论。或地理事势。有必作品字法得宜者。则虽非礼经。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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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与元妃。合葬于上。继妃祔于下。则表石当主于夫而书曰。前妃某氏祔左。继妃某氏祔下云。而石人石床。则似当设于下墓之下矣。若上下墓太远。则似当各设矣。曾见人家多如此耳。一墓而为品字形者。亦士夫家所行之制也。若以三主一椟之意推之。则似无不可。而如张子之训。则似不以为是当矣。如何如何。
答朴和叔(庚戌十二月五日)
有人出继而未及启下。其所后父死。服丧题主矣。既而其所后母又死。或曰未及启下。则便非后于人者。前日服丧。已误矣。今不可因循。故其子只服本服期矣。窃闻其人转以闻于座下。则以为非是。故其人极其狼狈。罔知攸处云。未知信否。大抵父子。天性也。不可以人力断续。而惟人君代天理物。有存亡继绝之仁。故必须命于君。然后乃为父子。此虽不见于古礼。而朱子大全。则有告官之文。恐是古礼有阙文也。盖虽昏娶及生子。其时必告于君。则岂有如此大事而乃反不告耶。设或古者真无告君之例。而朱子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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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禀诸说。并蒙印可。旨在郑重。敬阅再三。奚啻冥途之获相。谨当奉以周旋矣。就中书疏云云。盖此以本服齐衰三年。降为不杖期。比之父在为母不杖不禫而似轻。比之本生称妣称子而似重。诚所谓无于礼之礼。有难酌处者。然家礼疏例曰。父母亡嫡孙承重者同。状例曰。祖父母亡伯叔父母同。固知所谓父母亡。正指服齐斩者而言。第自嫁母出母以下。必当隶在其中。以类推之。此亦似无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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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纸二度。复以愚见仰复。早晚回教。深所望也。所进瞽说。复蒙订示。求其所以十分是当。甚令人钦仰也。盖鄙意以为此等式例。既不见于礼典。则以服制为准者。犹不为无据。而庶免汰哉之诮。若于不重不轻之间。只称丧人。虽似稳便。然后生行礼。必当有所据而创制仪式。非盛德者不敢。则今谁敢作为此例。以为程度也。故前日所对。只以本生伯叔之例为说。此于人情。虽似不安。然尝闻圣人言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如取人心之皆安。则将不胜其厚矣。且于本生。既用此例。则于此亦无不可用之嫌。而比之仿于父在为母之例。此为稍近矣。且来示欲与嫁母出母。隶在齐斩之中。推类而例之。此又似不然。嫁母出母。既不见其并列于齐斩之中。而且为嫁出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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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后。人之大伦也。载在礼律。无复可疑。然其闻官一节。自古今礼典之备以及程朱诸书。皆莫之有。惟国典为然。盖详礼经。以至 大朝之制。立后之法。本出于君。而成后之命。实受于父。其义似以当初大体。著之令甲。布诸天下。子孙帝王。世世守之。则凡为臣民者。乃得据此。以支子而后大宗。又是有家尊祖重宗之常礼。虽不申闻。非所谓私相为之矣。苟或不幸无后。财产当纳官。如朱子所记。(程公才墓表)不得于所后。如会典所许而后。方始闻官。计此特为一时遭变伸理者设耳。其非通行之制亦明矣。大抵礼意假审如是。居今之世。自当守今之法。其必以告官为重者。诚为不易之理。第以某家所依礼制。服所后之丧斩衰三年。虽不如并全国典。终无渗漏。而其不服后丧。亦非细故。在于人情天理。尤所万万痛迫。则容或有依样变通之道也。盖以礼律交互。固多去就。且如大夫以下祭三代。嫡子死则众子承重。皆宋朝时制之大者。家礼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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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人变礼。蒙此订示。不胜幸甚。且以妄见。为不甚悖义。又自幸免罪于典礼也。然犹有所不相契者。敢更仰质以求教也。朱子大全程氏表所谓为人无后者而闻官立后。恐是闻官。自是当时令格。故程氏如此矣。非为其人财产之将纳官而为此法外事也。妄意如此。未知是否。至如前日鄙书所谓告君之式。恐缺于古经云者。未蒙印可。是不免为无稽之说。犯不韪之罪也。不胜惶悚。第鄙意则以为古礼。非但婚姻日月亦必告君。凡民生子自名以上。皆以籍告。则况此立后。是人伦之一大事也。岂敢私为而不告于君乎。制其轻而阙其重。恐非圣人称物立法之道也。且念古者男女既皆籍告。则今此出后者。独以出后之故而见漏不告。恐无此理。岂立后而告者。亦同于生子而告之礼。故不别立文耶。此虽不必如本朝證保 启下立券之例。而其不敢私为之大纲领。则恐无异也。妄意终始如此。幸乞更为开谕。以解迷惑。至仰至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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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承耑书。知以染疠。迁移郭南。此今日人家通患。不足惊虑。而第尊是伤虎之人。知旧者实不无代怖之心也。惟愿倍加慎毖。勿使䘲沴之气。复近羸毁之体。以幸斯文。千万幸甚。时烈自仲春之初。婢仆无一免此者。至于今日。则侵及膝下。不忍舍去。躬自救疗。非敢自拟庾祝诸公。不得已也。前头休咎。第俟处之者处之耳。前所妄论之说。不以鄙弃而复与反覆。既仰谦光之盛。而复自幸蒙诲之勤也。鄙意尝以为问解中丧人之称。见于何书。略考古今书籍。未有见焉。常恨不得面禀于先师无恙时也。万一无有经据。而只以便于世人之承用。遂为不易之定制。则或不无一毫未安者。而凡礼家所定书式孤哀服之外。更无他称。则恐只当于二者之间。舍此则用彼而已。故敢有前书之禀。而亦不无师承南北之嫌。故不敢索言。然尊以为先典而遵行。则此实德盛礼恭之一端。非我轻浮浅妄之所敢窥者。不胜钦仰也。至于立后之义。每以为此不翅重于民庶婚姻。而婚姻犹告于君。告其轻而遗其重者。似无其理。则妄窃以为此混入于献民之制。故前书妄有云云。今蒙不甚挥斥。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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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和叔(壬子三月二十一日)
曾于褫中。承拜远札。谨审兴寝之候。感幸之并。讫玆未已。即日春阴为沴。启居复如何。尊体素不甚健。常不胜深忧过虑也。时烈去秋大病之后。凋弊益甚。未有完复之望。老人遭此例非佳兆。只得静俟而已。二先生稿。久欲奉还。而坐无的便。因循至此。罪讼何极。叙文。草定已久。神思衰落。未能揄扬盛美之万一。幸加修润。俾免见者之抚掌。如何如何。如其绳削。终不堪受。则弃而他求。诚是矣。幸毋以颜情为拘。则此亦以诚相与之义也。今因京中赵友。并原稿纳呈耳。闻又舍坡山。转客松京。嗣音之路。一倍未易。怅叹怅叹。自馀千万自爱。以慰朋友斯文之望。至祝至祝。别纸。早晚垂批。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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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京中闵氏家遭变礼。既遵尊教行之。而来问于我。猥举朱子讨论丧服劄头辞数行以报曰。朴友之论。不是杜撰云尔。闻其后谤议。专攻此汉。真是秦昭王吓魏之馀谋也。然既有朱子之说。则恃以无恐矣。比闻会贤金校理以为不知朱子之说而妄为之论。使人不知其父。此则诚不胜瞿然也。第鄙意以为劄中说话。首尾一意。无有隐奥而难知者。惟其下方所书跋语。煞有往复曲折。愚虑以为无乃此或有所窒塞不通者。而不曾入思商量耶。亟取其书而平心徐读。犹未见有难通者。又复看来看去。累日不舍而终不能觉悟。此无乃主于先入而然耶。盖此书似无一毫悔其前劄之意。其曰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云者。所以證夫前劄所谓适子不能执丧则适孙代之之说也。其曰心常不安者。以其无明白徵验也。其曰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者。以其未曾见郑说。而只以礼律人情大意而答问也。其曰此事终未有决断者。不敢自信己说。而归功于古人之心。盖皆德盛礼恭。信而好古之意也。又是圣人欲徵杞宋之义也。曷尝有自悔前言之端邪。大槩郑氏。虽只记天子诸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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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和叔(壬子六月九日)
大哥远来。伏承所下诸纸。累日寻绎。其所以警发于昏迷者多矣。兼且神明扶佑。再期已届。而兴寝之候。终得支胜。其为朋友斯文之幸。如何可言。诸谕谨悉。其中立后一款。极有难处者。然违志之嫌小而立宗之义大。虽以近故夫人之意言之。别立一宗。俾所天享专祀而延于久远。岂非其所安乎。彼为后者。虽或卤莽。而执事之所以处之者。一如朱子所谕宋公之事。则业成而物备。亦可期矣。愚见如此。未知如何也。其他都付大哥。使之口达。其所疑惑。留俟日后奉质而求教耳。老先生遗稿。方且校雠。既讫。敢不求正于有道。猥勤谕及。愧谢无任。
别纸
纨扇竹林。虽非经传文字。亦可以形容其人与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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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和叔(壬子十月三日)
前书承悉。只缘其时以亡兄病丧。无计讨便修答矣。闵家执丧事。虽朱子说如此分明。而论议犹且纷纭。况改题递迁。则未有明白證据。只以老传。为旁照之案。而朱子所答胡伯量说。似是明證。然伯量所问。只是叔侄。问以叔侄而答以祖孙。固亦有是理。而朱子小孙。亦有诸叔。无乃朱子之意。亦以叔侄耶。以故曾于大哥行。以此附禀矣。今来谕谆悉如此。然终未见必是祖孙而非叔侄处。或是所见迷谬而然耶。更乞开谕以破昏惑如何。
答朴和叔(壬子十二月二十四日)
仓洞李生替传前月十一日惠书。欣荷之私。不容名言。第审有河鱼之患。为之奉虑。时烈丧戚馀喘。抱病待尽。忽又哭同春兄。恸悼之极。益无生意也。代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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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纸
第一条。曾答大学士问。以为不著姓氏。独称乡贯。在韩公碑志中。如刘统军昌裔志。郑郎中群志皆然。其馀尚多有之。盖其题面。已称其姓。故不须更举矣。今于题面。亦当曰栗谷李先生。故如是矣。
第二条。仁曾已改和。此人虽官位未显。以其贤行名于一时。行状之称以名贤。无乃得称停耶。
第三条。大期本出马史。盖谓十二月也。盖似闻先生十二月而生。故用此文。然既无其徵。则改之似当。改以期时如何。期时亦马史也。或作至期亦无妨。只在取舍之如何耳。
第四条。期岁仍存。恐无妨。或病其太断定。则岁下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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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外家祠堂。其重在祷。不须分别某家祠堂。未知如何。来示所谓行祷。岂用仪礼行祷五祀之文耶。五祀非一处。故须著行字。今只祷于祠而曰行祷。未知如何。抑来意欲作施行字看耶。更教之。
第六条。先生入山之意。见于留与友人书。其自讼疏。虽有以妄塞悲之意。非主意所在矣。乙亥从祀第二疏。张溪谷论之甚精。当此不可易也。然自讼之疏。既已云云。故略添其语。而因以见内忧在其时。盖文势自不得不如是也。
第七条。访退溪。依添。
第八条。九场壮元。何足为先生重而必称之也。每笑前后人之以为大事也。
第九条。先生疏所谓辨优劣容姿服饰。非渔色而何。抑别有所见耶。更教之。
第十条。退溪诸贤。依添。
第十一条。侵虐新进。此事实是吾东丑差之俗。故先生至斥以胡风。何可谓甚微耶。必欲表而出之者。今虽未能革。将以待夫后人之知礼义者耳。
第十二条。导率兴学。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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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来示实谨严之义。然朱子文字。亦多有如此者。仍存恐无妨。尝记朱子曰帝方大用而敬夫死矣。又宋刘彝对神宗。称以臣少师安定先生。对人主所称犹如此。况自后人记事之文耶。
第十五条。升拜承旨。依添。而上文三代。改以古昔。
第十六条。纪纲立矣。添亦可。不添亦可。
第十七条。编定本作编进。岂偶失照勘耶。
第十八条。上责依删。当初鄙意欲见先生至公血诚。虽被上责而不止耳。
第十九条。立祠同居。依添。
第二十条。要诀训之。文意自足。未见有阙文意。
第二十一条。文正,文纯。依改。
第二十二条。似兼临慰两事而来。似不必切切分别。
第二十三条。卫道之文依删。
第二十四条。思见先生。此实行状语。恐不须改。
第二十五条。进德修政。依改。
第二十六条。依改。而朴公以下仍存。当初鄙意。此一款。实先生见疑于先辈。如沙溪先生。亦不以为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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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廉退郡县。依互。
第二十八条。人心道心。学校模范。依改。
第二十九条。启陈六条。依添。
第三十条。捃摭。依改。
第三十一条。时 上欲其镇定开谕者屡。原文恐是实状。
第三十二条。依删。当初愚意欲以见先生公忠恳笃之实矣。
第三十三条。尝曰。依改。
第三十四条。官居相吊。其出处虽不甚雅。而当时实事如此。引用何妨。
第三十五条。禅学。依改。
第三十六条。齐庄静一。依改。而齐明作虚明。
第三十七条。重字。恐不可易。若以下文自任之重。嫌于语叠。则当改任之重。为任之大矣。
第三十八条。整庵虽不可与陆,王同条共贯。而其论人心道心。大与朱子相反。其自分派流甚矣。故先生尝曰宁为退溪之依样。不为整庵之自得。愚则以为其弊甚于陆,王。盖其弥近理故也。然若以为不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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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有一条。盖论先生辨论诸家注说之意。而其末有要诀寂寂惺惺之说逆之稍胜十三字。莫知何等意。故不敢为说也。然槩观主意。则以先生未尝有成书。以论诸家注说。故欲改原文也。第先生之论辨诸家得失。散出于诸书者甚多。且口授沙溪先生者。不可胜记。又其最要者。与退溪论中庸小注者也。其有功于后学者不赀。此何可泯没而不称也。
第三十九条横渠,明道。互换似当。至于伊川。则非惟先生气象。绝不相似。虽以文言之。伊川之文。朱子尝以为乍看不好。久看方好。非久于咀嚼者。不知其味。若先生之文。则平铺明白。浑厚流通。恐不可相况也。
第四十条。凡作文之体。固当由轻入重矣。亦有极论其重处。然后略以零碎者轻轻收杀。以尽其未尽者。今此上文。既以诸先生之说归重。而补贴以众人之见。恐不至失序也。
第四十一条。所可及。依改。
第四十二条。其换以人字。则便觉钝顿。恐不若仍旧。
第四十三条。先生尊尚。最在晦翁。故此文主意。都在于是。今将发最所尊信晦翁夫子一句。而于此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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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虽未四十此语。贴说于道明德立。则诚有病。而其主意则当联下句看矣。
第四十五条。大字太放阔。恐不若仍旧。
旧碑固多招议。然至于踣其已竖者。则愚不敢与闻矣。当初请于白沙。实先师之所主。而先辈诸公。共加商订。今何敢遽尔挥下也。若如来示。以新续旧。则似甚便好。然略叙其故之时。必有疵短之语。此莫甚未安否。愚意虽二碑并立。不至如孤竹,鲁斋之繁缛。则恐无妨矣。又记韩文公,徐偃王碑。有前碑之文。黄陵碑。亦有前后之證。古礼固有二碑者矣。然愚意略有所思者。朱夫子衣冠之藏。未见有碑文。(或有之而不见于实记年谱耶)而婺源朱塘晦庵亭祠堂。有宋许月卿所制碑。今此新碑。或树于栗谷花石亭。或树于紫云书院。如何。如此则事既有据。又无新旧相碍之嫌。而第恐众议皆已定于墓下。一朝闻此新论。必不肯遽尔回头。未知如何。幸以商议于可议处。回示如何。
与朴和叔
紫云迁奉。从初受台主议。而今渠既去国。兼且栗谷所卜。毁誉相半。此事终不可成矣。从此似没事矣。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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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谷文集养而之说。自是尊敬先贤之意。亦不可深非。然前所未安。今不可复正者。已是朱子所讥。则恐不可胶守一说也。子仁未蒙见示矣。
丽泽之相资。在少时尚急。况老来精力已衰之时乎。贱拙自少受益于同春者多矣。此兄中年以后。一以斯世为心。讲学则以为馀事。故更不能相聚而有独学之陋矣。今则并其仪形而失之。伥伥踽踽。无与为宗矣。其敢望和叔于千里之外者。曷可涯量哉。适因公山人。闻有内浦之意。未知果然否。若尔则亟当相就结茅。以为对床毕命之地矣。此非等閒商量也。假如公人之言虚妄。则此心更无凑泊矣。曷胜其怃然失图乎。顾幸自量筋力可任鞍辔。则当进诣见今清寓。而只以穿过都韨为难。若清汉以南。彼此中半处。讨一静处。相会数月。岁以为常。则尚有愈于全不相会之时矣。未知有意否乎。固知此计龃龉难谐。而如得盛诺。则此汉之携书出脚。甚无难矣。然终不如内浦之为稳便而长久也。千万默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