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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x 页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杂著
杂著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2H 页

书传曰。律谓十二律。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南吕应钟也。六为律。六为吕。凡十二管。皆径三分有奇。空围九分。而黄钟之长九寸。大吕以下。律吕相间。以次而短。至应钟而极焉。以之制乐而节声音。则长者声下。短者声高。下者则重浊而舒迟。上者则轻清而剽疾。
按黄钟管长九寸。径三分有奇。空围九分。容千二百黍。一寸容百三十三黍。三分黍之一。一分容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黍之大小难准。管之径围易差。当如蔡氏说多截管。或短或长。每差纤微。埋地中。俟冬至时。验诸管之中。有气应者。即以此管分作九寸。寸作九分。用之发微。律吕篇曰。黄钟为万事之本。一阳生子。子为黄钟之律。阳数极于九。故律长九寸。
以之审度而度长短。则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而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按汉书律历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本起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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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之审量而量多少。则黄钟之管。其容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为龠。而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
按汉书,律吕新书。皆作合龠为合。注两龠也。论语小注亦同。此言十龠为合。则其间所差八龠。至于升斗斛。则不翅千里之远。朱子亦尝序律吕新书。而惟此龠数无论辨者。未可知也。说文。一手盛为溢。两手为掬。掬四为豆。(四升)豆四为区。(一斗六升)区四为釜。(六斗四升。周礼廪人注。六斗四升曰釜。)釜二有半为薮。(十六斗。论语注。庾十六斗。)薮二有半为缶。(四十斗)缶二为钟。(八十斗。郑氏注。缶十为钟。容六斛四斗。)钟二为秉。(百六十斗。)○仪礼经传一溢米注。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云。今依下文斤两数。以二龠为一合计之。则二十两当二升。以十龠为一合计之。则二十两当四合。与注说皆不合。古之四升。当今一升。则二升只当今之五合。四合只当今之一合。说文一手盛为溢者。堇可一合馀。则仪礼注所释。恐以十龠为合计之者也。
以之平衡而权轻重。则黄钟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则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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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文。十黍为累。十累为铢。(百黍)八铢为锱。(八百黍)二十四铢为两。(一龠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之为二十四铢。故曰两。)两有半为捷。倍捷为举。(三两)倍举为锾。(六两)二锾四两为斤。(十六两)斤十为衡。衡有半为秤。(十五斤)秤二为钧。(三十斤)钧四为石。(百二十斤)石四为鼓。(四百八十斤)六十四黍曰圭。四圭曰撮。(二百五十六黍)律历志。一斤乃三百八十四铢。应三百八十四爻。一两为二十四铢。应八卦三画数。五钱为十二铢。应乾坤画数。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延寿书曰。人者物之灵也。寿四万三千二百馀日。即一百二十岁。(应石数百二十斤。)元阳真气。本重三百八十四铢。即一斤也云。盖度量权衡之得古法。惟在于律管之一定。而诸家纷纭。终无究竟。隋志十五等尺。及王朴和岘等所造尺。各有异同。俱不得黄钟之正律。至于淮南子十二蔈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说苑以一粟为一分。易纬以十马尾为一分。孙子算术。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釐。十釐为一分者。亦如秬黍大小圆扁之难准的矣。程子曰。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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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
夏贡法
朱子曰。夏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朱子曰。林氏言禹贡之法。九州之赋。有错出于他等者。不以为岁之常数。又曰。游豫则观其丰凶而补助之。周制乡遂用贡法。亦有司稼之官。巡野观稼。视年之上下以出敛。此则其弊未至如龙子之言。所谓莫不善于贡。乃当时诸侯。用贡法之弊耳。)
殷助法
朱子曰。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受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又曰。商制不可考。窃料以公田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十一也。(按公田七十亩中。八家分十四亩为田庐。一夫所受田庐一亩半强。馀五十六亩。而八家各得七亩也。一夫所受七十亩。而一夫助耕公田只七亩。则为什之一也。)
周彻法
朱子曰。周时一夫受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见周礼遂人)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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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说]
北魏太和九年。诏均田。诸男妇十五以上。受露田(不栽树者。)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良人成丁者。)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合授四十亩。授以八十亩。此一易之田也。周礼一易之地。两岁一种。是为中田。家二百亩。)三易之田再倍之。(三年耕。然后复故。故再倍以授之。周礼再易之地。三岁一种。是为下田。家三百亩。)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初田者男夫给二十亩。课种桑五十株。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计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口分世业之法如此。)诸宰民之官。各随近给公田有差。更代相付。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5H 页

北齐河清三年。制田赋。令民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还田免租调。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奴婢受田。依良人亩数。)牛受六十亩。(五代志。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丁牛者。胜耕之牛。)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硕。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奴婢者。官常役其力。故所调半于良人。)
隋文帝十二年。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小而人众。衣食不给。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小焉。
唐初。定均田租庸调法。丁中之民。给田一顷。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随土地所宜。绫绢絁布。庸岁役二旬。(范氏曰。自井田废而贫富不均。后世未有能制民之产。使之养生送死。无憾者也。唐之法。庶几焉。)
朱子曰。周世宗亦可谓有天下之量。才见元稹均田图。便慨然有意。又曰。周世宗大均天下之田。元稹均田图。世未之见。
宋史高宗己酉。广州教授林勋上政书九十三篇。言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5L 页

宋史光宗辛亥。知漳州朱熹请行经界法。从之。(谓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疆界之法也。按朱子晓示经界。并民田而不受产。则其产虚桩。在无业之家。冒占官地而纽租。则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户。故因相度经界之特诏。务使田税均平。贫富得实云。则朱子所行经界者。乃经画疆界。不使豪家兼并。而非如注说之分田也。)
韩久庵(百谦)云到平壤。见箕田遗制。含毬,正阳两门之间。区画最为分明。其制皆为田字形。田字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而见之。有四田八区。竖而见之。亦有四田八区。四田似四象。八区似八卦。八八六十四。应六十四卦。(大路之内。为七十亩者。六十有四区方列焉。)正正方方。其法象。正类先天方图。大略界区以一亩之路。界田以三亩之路。其三旁九亩大路。由城往来通衢。地势尖斜欹侧。不能成方处。或一二田。或二三田。乡人传称为馀田云。亦区皆七十亩也。(九亩路之内。乃其制之全体。而示其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6H 页

按田字耕(古耕字)字。盖取殷周制田之义也。吾东何幸殷制孔迩。父师之教。炳垂千载。而后生得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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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7H 页

或问井田今可行否。程子曰。岂古可行而今不可行者。
朱子曰。伯淳言井田。今取民田。使贫富均。则愿者众。不愿者寡。正叔亦言未可言人情怨怒。止谓可不可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7L 页

按两程皆言井田之今亦可行。夫以宋时天下之大。犹为可行。况我国之褊小乎。所患在上之人。无意于制民之产。而不患富家之取怨矣。盖广占饶沃。连亘阡陌。多在于势家大族。而凡民之田。百亩有馀者几希。虽势家大族。不必其宗族皆然。而不满百亩者。亦过半焉。历数京外巨室。无不皆然。则行此法。而巨族中不愿者未满半。而愿之者将过半矣。况凡民之无不愿者乎。盖圣人作事。君与卿士庶民龟筮五者皆从。则是之谓大同固吉。若三从而二逆。亦谓之吉。况此法之从不从。不啻三从而二逆乎。程子言未可言民情怨怒。止谓可不可尔。则此是三代之共行。万民之同愿。孰谓不可。而其中不可者。不过富豪之若而人。则一时怨怒。固不可暇计也。且见世之汲汲营殖。遍占田园者。传至数世。举作佗人之物。子孙或无立锥者。此法若行。虽至百千子孙。百亩之田。可得世世递受。则为子孙长久之计者。与其富豪于一时而穷乏于后代。孰若传万世而宅尔宅田尔田。无斥卖之患争夺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8H 页

荀悦云田制须是大乱之后方可定。朱子曰。井田若欲行。须有机会。经大乱之后。天下无人。田尽归官。方可给与民。如唐口分世业。是从魏晋积乱之极。至元魏及北齐后周。乘此机方做得。荀悦汉纪一段。正说此意。若世平则诚为难行。
按朱子所谓经大乱后。可行井田者。盖出于不得已之论也。世无明君良臣。不能如张子所谓处之有术。期以数年。不刑一人而可复。则庶几于大乱之后。行之为易耳。岂真以平世则不可行也。不然。朱子于漳州。请行经界法。其时豪民亦多不愿。何不以世平难行而自沮耶。盖朱子自料其力量之能行也。若使朱子为国。行此法于天下也何有。经界虽与井田有间。然正包并之民田。取豪家之怨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8L 页

或谓今人多地少。程子曰。不然。譬诸草木。山上著得许多。便生许多。天地生物常相称。岂有人多地少之理。许鲁斋曰。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生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亦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歉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
按不患人多地少。程子许氏之说。固然矣。试以我国言之。固有人多地少之邑。亦多地广人稀之处。通融一国。或一道折算户口与田亩。则庶得相称。必无地少之患。如狭乡则亦有那移民户之道。假使地狭。虽不满古者一夫百亩。亦可使贫富相均。赋役得平。岂若今时民无寸土。而责出许多军布者哉。
二程谓地形不必谓宽平。可以画方。只可用算法折计地亩授民。又经界必须正南北。假使地形有宽狭尖斜。经界则不避山河之曲。其田则就得井处为井。不能就成处。或五七或三四或一夫。其实田数则在。又或就不成一夫处。亦可计百亩之数而授。无不可行者。如此则经界随山随河。皆不害于画之也。苟如此画定。虽使㬥君污吏。亦数百年壤不得。
石洞先生遗稿卷之三 第 279H 页

按地形不必宽平。可以画井。诚如程子说矣。我国野邑。固多宽平。峡邑之尖斜。亦可随其广狭。画成田段。或如箕田之田样。或如周田之井样。然虽是宽平之处。今若尖裂已成之畦塍。必作井字之方正。则费力极多。劳扰又甚。只就今见成量田。更验其膏瘠等第。上下其结卜轻重。然后或以卜数。或以斗数。随其膏瘠。定其多寡。逐民口数。以次均分。则不复劳民而田制自定矣。今量田之不得公平者。田皆私田。故人人必欲等下而税轻。或以贿赂或以威势。以此有力者上上而为下下。无力者涂泥而为黄壤。率皆任私。其弊难防。若使均田。则田皆公田矣。等田在先。而分田在后。人不知某田之为己田。则肥硗等品。一任农夫之公论。难容自家之私意。不期公平而自底公平矣。(如欲均田。必须先明户籍。使应受田者无漏又无叠。且民户次第。亦须十分明白。以户之次第。而授田之次第。则自无纷纭之弊矣。○我国水田曰畓。畓字古无而今刱者也。逢旱有水之畓固少。而绝水之畓居多。水旱风霜。俱为凶灾。而旱凶最频。故给灾之令。多在旱岁。检放之际。灾与不灾。只在一时之人情。不在于畓之有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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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东坡破此论。(即井田)只行限田之法如何。朱子曰。都是胡说。作事初。如雷霆霹雳。五年后。犹放缓了。况限田法乎。
按限田。朱子犹谓五年后放缓。而今若欲行此法。则田多者。或以奴名。或以虚名。分受其田。必无弃一亩于限外。谁能辨其真伪耶。不待五年后放缓。而初难立法矣。盖有国者。莫先于制民产。制民产之方。惟在于分田。贫富均。赋役平。军政修。(或三户一兵。或五户一兵。亦放古制而加减。三五之中。择其丁壮。则及其年满物故。某之代某。民知自当。初无充丁之弊。终无逃散之患。今之兵制。徵布于无寸土之民。或至一家充三四丁。或至一身兼两役。甚至于白骨黄口俱不免焉。徵纳无路。逃散而后已。于是侵其族。族又逃则侵其邻。邻又逃而里闾萧条。不然则有田宅者。尽卖图免于下吏。官中兵籍。太半虚簿而已。自古民之产业身役。都出于田。而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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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三百注解
书曰。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功。
新安陈氏曰。一岁只有三百五十四日。而经云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者。此一岁之大数也。盖今年立春。到明年立春。二十四气全数。并有三百六十五日二十五刻。(以二十五刻当一日者。举成数言也。)
朱子曰。天体至圆。周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绕地左旋。常一日一周而过一度。(朱子曰。天转也。非自东而西也。非旋环磨转也。却是侧转。又曰。只是天行得过处为度。○易经蒙引云天行每一度计九百四十分。分之为四分。则每分该二百三十五分。以周天总数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分数计之。共得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五分。是天度分数之总也。○按天体周围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五分。二百三十五分。即四分度之一也。○尔雅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二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一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须知原天度篇曰。五度四分度之一分数。总四千七百。当作九百三十五分。在地为数千里。○按五度四分度之一。当数千里。则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总十四万六千馀里。与尔雅不同。未知是否。)
日丽天而少迟。故一日亦绕地一周。而在天为不及一度。积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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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丽天而尤迟。故一日常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按以一度九百四十分。分为十九分。则每分计四十九分四釐七毫三丝六忽八微四尘。十九分内取七分。则总为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丝七忽八微九尘。月之不及天数一日十三度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丝七忽八微九尘。○月令一蚕为忽。十忽为丝。金海算法。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十分为寸。○陈氏曰。月二十七日有奇而与天会。一年与天十三会。月于气无与。故其与天会者。一无所用。仅以与日会者。纪乎二十四气之行。)积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与日会。(见下月法)十二会。得全日三百四十八。(十二个二十九日。)馀分之积。又五千九百八十八。(十二个四百九十九分。)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六。不尽三百四十八。(五千九百八十八分内。每以九百四十分作一日。则得六日。馀三百四十八分。)通计得日。三百五十四(全日三百四十八。合馀分之积六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不尽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月行之数。(见下岁法。)
岁有十二月。月有三十日。三百六十日者。一岁之常数也。故日与天会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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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法]
期法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今年立春。到明年立春。○二百三十五分为三时。而欠一尘。即陈氏所谓二十五刻也。)分布二十四气。则一气各得十五日二百五分六釐二毫五丝。(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分。乃四千九百三十五分而为二十四。则各得二百五分六釐二毫五丝。)
一气十五日二时六刻一分九釐五毫八丝三忽三微六尘。(二百五分六釐二毫五丝。为二时六刻一分九釐五毫八丝三忽三微六尘。)
二气三十日五时二刻三分九釐一毫六丝七忽七微二尘。
[岁法]
岁法。三百六十日。(每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三百六十日。)朱子曰。气言则三百六十五日。朔言则三百五十四日。举气盈朔虚之中数而言。故曰三百六十日。自馀进退。不过六分。胡氏伸曰。岁以四时计者。各为日九十。(四其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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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法]
年法。三百五十四日三百四十八。分大月六小月六。(书注所谓通计得日三百五十四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月行之数也。)
一年三百五十四日。四时四刻二分五釐八毫。(三百四十八分。为四时四刻二分五釐八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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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书注所谓月行积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与日会。○二十九个九百四十分。为二万七千二百六十分。并四百九十九分。一月得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分。)
一月二十九日六时三刻五分五釐一尘。(四百九十九分。为六时三刻五分五釐一尘。)
半月十四日九时一刻六分六里六毫六丝六忽六微七尘。(七百十九分五釐。为九时一刻六分六里六毫六丝六忽六微七尘。)
[日法]
日法。九百四十分。(一日九百四十分。半日四百七十分。)
[时法]
时法。七十八分三釐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三尘。(析九百四十分作十二时。则每时各得七十八分三釐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三尘。馀四尘而细微。难分十二时。)
[刻法]
刻法。七分八釐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三尘。(析七十八分三釐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三尘。作十刻则每刻各得七分八釐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三尘。馀三尘而细微。难分十刻。○十刻为一时。此以昼夜百二十刻法算之。详见下时刻辨。)
气盈
邵子曰。阳气于三百六十上盈。(三百六十者。一岁之常数。而积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而日与天会。则多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者为气盈。以成数言。天多六日。乃日行不及天之数。)
三百六十日气盈数。
一日。十三分七釐〇八丝三忽。
十日百三十七分〇八毫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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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以三十日为一月)四百十一分二釐四毫九丝。
二月。八百二十二分四釐九毫八丝。
三月。千二百三十三分七釐四毫七丝。
四月。千六百四十四分九釐九毫六丝。
五月。二千五十六分二釐四毫五丝。
六月。二千四百六十七分四釐九毫四丝。
七月。二千八百七十八分七釐四毫三丝。
八月。三千二百八十九分九釐九毫二丝。
九月。三千七百一分二釐四毫一丝。
十月。四千一百十二分四釐九毫。
十一月。四千五百二十八分七釐三毫九丝。
十二月。四千九百三十四分九釐八毫八丝。(当为四千九百三十五分。而欠一毫二丝。极细不可分布三百六十日。故天原发微。只云四千九百三十五分。)
四千九百三十五分。如日法九百四十分作一日。则得五日二百三十五分。
朔虚
邵子曰。阴气于三百六十上缩。(三百六十者。一岁之常数。而至三百五十四日三百四十八分。日月十二会为一年。则少五日五百九十二分者为朔虚。以成数言。日多六日。乃月行不及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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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四百四十一分。
二月。八百八十二分。
三月。千三百二十三分。
四月。千七百六十四分。
五月。二千二百〇五分。
六月。二千六百四十六分。
七月。三千〇八十七分。
八月。三千五百二十八分。
九月。三千九百六十九分。
十月。四千四百十〇分。
十一月。四千八百五十一分。
十二月。五千二百九十二分。
五千二百九十二分。如日法九百四十分作一日。则得五日五百九十二分。
气盈五日二百三十五分。朔虚五日五百九十二分。合十日八百二十七分。
岁馀法
闰馀排十九岁。
一岁。一万二百二十七分。(九千四百分为十日。馀八百二十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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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分为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一月)馀二千九百二十二分。(为三日一百二分。)
四岁。四万九百八分。(四万四百二十分。为四十三日。 馀四百八十八分。再闰)五岁。五万一千一百三十五分。(五万七百六十分为五十四日。 馀三百七十五分。)
五万五千五百十八分。为五十九日五十八分。(二月)而五岁闰数不足。四千三百八十三分。(为四日六百二十三分。)
六岁。六万一千三百六十二分。(六万一千一百分。为六十五日。 馀二百六十二分。)
七岁。七万一千五百八十九分。(七万一千四百四十分。为七十六日。馀一百四十九分。三闰)八岁。八万一千八百一十六分。(八万一千七百八十分。为八十七日馀三十六分。)
八万三千二百七十七分。为八十八日五百五十七分。(三月)而八岁闰数不足。一千四百六十一分。(为一日五百二十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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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十万二千二百七十分。(十万一千五百二十分。为一百八日。 馀七百五十分。四闰)十一岁。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七分。(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分。为百十九日。 馀六百三十七分。)
十一万一千三十六分。为一百一十八日一百十六分。(四月)馀一千四百六十一分。(为一日五百二十一分。)
十二岁。十二万二千七百二十四分。(十二万二千二百分。为百三十日。 馀五百二十四分。)
十三岁。十三万二千九百五十一分。(十三万二千五百四十分。为百四十一日。馀四百十一分。五闰)十四岁。十四万三千一百七十八分。(十四万二千八百八十分。为百五十二日。 馀二百九十八分。)
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五分。为一百四十七日六百十五分。(五月)馀四千三百八十二分。(为四日六百二十二分。)
十五岁。十五万三千四百五分。(十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分。为百六十三日。 馀一百八十五分。)
十六岁。十六万三千六百三十二分。(十六万三千五百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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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万六千五百五十四分。为一百七十七日一百七十四分。(六月)馀七千三百五分。(为七日七百二十五分。)
十八岁。十八万四千八十六分。(十八万三千三百分。为百九十五日。馀七百八十六分。七闰)十九岁。十九万四千三百一十三分。(十九万三千六百四十分。为二百六日。 馀六百七十三分。)
二百六日。为大月三。为小月四。(玉斋胡氏作四个大月者恐误。)
六百七十三分。当朔日申时半已尽交后。一章节气。是为气朔则齐。
书大全图曰。必以十九岁而无馀分者。盖天数终于九。地数终于十。(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详见系辞。)十九者。天地二终之数。积八十一章。则其盈虚之馀。尽而复始。推此以定四时岁功。以有不成乎。
邵子藏闰显闰说
藏闰者。一年三百六十日。而馀分六日。藏于六甲之中。是六甲两月之中。藏了一日。六六三百六十中。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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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闰者。自开物至闭物。十分用七。去交数者三。
三百六十。本用二百四十。得二百五十二。以闰数十二。显乎二百四十之外。
月之大小
朱子曰。只是以每月二十九日半。九百四十分日之二十九计之。观其合朔为如何。如前月大则后月初二日月生明。前月小则后月初三日月生明。(初三日日才西坠。微茫之月。亦随之而坠矣。)
星学纲目曰。朔在本日四百四十一画以前者。则第三十日为后朔。盖画少。是本日早时。虽加一朔之数。后朔止是第三十日内。后朔在第三十日者。本朔止领二十九日。谓之月小。朔在四百四十一画以后者。则第三十一日为后朔。盖画多。是本日晚时。既加一朔之数。则后朔在第三十一日矣。后朔在第三十一日者。本朔乃领三十日。谓之月大。左传曰。先王之正始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馀于终。
潜室陈氏曰。日月运转于天。如人之行步。故推历谓之步历。步历之始。谓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于前。更无馀分。以此为端首。即十一月甲子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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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室陈氏曰。分一周之月。为十二月。则每月当三十日馀。以日月会为一月。则每月惟二十九日馀。每月参差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以为此月之正。取中气以为定月。闰前之月中气在晦。闰后之月中气在朔。无中气。谓之闰月。故云举正于中也。○朱氏曰。每时有二十四气。立春惊蛰清明立夏芒种小暑立秋白露寒露立冬大雪小寒谓之节气。雨水春分谷雨小满夏至大暑处暑秋分霜降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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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室陈氏曰。月朔与月节。每月剩一日有馀。以所有馀日归之于终。积成一月则置闰。故言归馀于终也。○朱氏曰。置闰之法。以气盈朔虚。而归日月之馀分也。故归馀于终也。(论归馀于终)
类说闰月二十年一周。如万历丁丑有闰八月。至丙申又闰八月。庚辰有闰四月。至己亥又闰四月。癸未有闰二月。至壬寅又闰二月。大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