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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 丐户 拼音gài hù
  • 即惰民。封建社会中最受岐视的一部分平民。 明 编户籍,称惰民为丐户, 清 雍正 元年始废除丐户的“丐籍”,与平民同列。 明 徐渭 《会稽县志诸论》:“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自注:“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明 沈德符 野获编·风俗·丐户:“今 浙 东有丐户者,俗名大贫。其人非丐,亦非必贫也。或云:本名惰民,讹为此称,其人在里巷间任猥下杂役,主办吉凶及牙侩之属……即积镪巨万,禁不得纳赀为官吏。” 清 钱谦益 《石义士哀词》:“ 蒙古 分民为十户,所谓丐户者, 吴 人至今犹贱之。”清史稿·食货志一:“﹝ 雍正 元年﹞并谕 浙江 之惰民, 苏州 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参见“ 惰民 ”。
汉语大词典 惰民 拼音duò mín
  • (1).不务正业的游民。《商君书·垦令》:“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 太平天国 洪仁玕 《资政新篇》:“惰民不务正业,专以异端诬民,伤风败俗,莫逾于此。”
  • (2). 元 明 时 浙江 境内受歧视的一部分民户。也称“堕民”。 元 灭 宋 后,将俘虏和罪犯集中于 绍兴 等地,称之为“怯怜户”,在 绍兴 也叫“乐户”,后称“惰民”。 明 编户籍,统列之为“丐户”,世充婚丧喜庆等贱役,不许与平民通婚和应科举。或曰 宋 将 焦光瓒 率部降 金 , 金 军北退后, 宋 贬其部为“惰民”。此外尚有 明 初设置之说,其成员传系 张士诚 、 方国珍 的部属。惰民直至 清 雍正 时始改变其户籍,和平民同列。参阅通志·食货五、 清 顾炎武 日知录·降臣、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
国语辞典 惰民 拼音duò mín
  • 相传为宋代罪俘的后裔,散居在苏浙两省,不得为官吏及与良民通婚。民国成立,才完全恢复其平等地位。也称为「惰贫」、「堕民」、「丐户」、「怯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