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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县朝阳洞题名治平三年十二月 北宋 · 程浚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湖南通志》卷二一○、光绪《零陵县志》卷一四
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尚书职方郎中程浚治之尚书虞部郎中知军州事鞠拯道济尚书比部员外郎通判军州事周惇颐茂叔治平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同游永州朝阳洞。
嘉庆。
平土书(上)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八
生民之道食为大,有国者未始不闻此论也,顾罕知其本焉。
不知其本而求其末,虽尽智力,弗可为已。
是故,土地,本也;
耕穫,末也。
无地而责之耕,犹徒手而使战也。
法制不立,土田不均,富者日长,贫者日削,虽有耒耜,谷不可得而食也。
食不足,心不常,虽有礼义,民不可得而教也。
复起,末如之何矣!
故平土之法,圣人先之。
夏、商以前,其传太简,备而明者,莫如周制。
秦用商鞅,废井田,开阡陌,迄今数千百年,学者因循,鲜能道平土之谓;
虽道之,犹卤莽未见其详。
于戏!
古之行王政,必自此始,儒有欲谈三王,可不尽心哉!
抑焉知其不复也?
于是本诸经,该诸传记,条而辩之云。
一曰:按《周礼》大司徒职曰:「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
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乃建王国焉。
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此王畿广轮之数也。
二曰:按《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
又按《周礼》载师职曰:「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杜子春以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郑康成以二百里为甸地,三百里为稍地,四百里为县地,五百里为畺地,郑注不甚详明,其意然也。先儒皆同《周礼》,亦谓五百为都,其曰甸、稍、县、都者是也。),此王国远近之别也。
然《司马法》与《周礼》,其言颇异。
意者,文王在岐作《司马法》,及周公摄天子位,从而增损之,以为《周礼》乎?
今本《周礼》为定(下意仿此。)
三曰:按大司徒职曰:「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五族为党,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又按遂人职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而沟树之」。
郑司农云:百里内为六乡,外为六遂。
康成谓异其名者,示相变耳。
今据百里内,近郊远郊之地也。
近郊远郊既为六乡,其馀又以为场圃、宅田、士田贾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也(场圃任园地,郊甸皆有之,今独于郊言者,略也。)
百里外,甸地也。
甸地既为六遂,其馀又以为公邑之田也。
司农云:赏田者,赏赐之田也。
康成谓圃,树果蓏之属,季秋于中为场,樊圃谓之园。
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
士田,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
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
自此以外皆然。
二百里,三百里,其上大夫如州长;
四百里,五百里,其下大夫县正
是以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遂人亦监焉。
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王子弟所食邑亦三等:母弟及王之庶子与公同食地在畺,稍疏者与卿同食地在县,又疏者与大夫同食地在稍。故在下别言王子弟所食邑也。)
然则,稍地为家邑,县地为小都,畺地为大都,其馀亦皆以为公邑也。
此任地之异也。
四曰:按《司马法》曰:「六尺为步(谓方六尺也。步为方一尺者三十六。),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
又按《周礼》小司徒职曰:「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县,四县都」。
康成曰:「此谓造都鄙也。
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
九夫井,方一里。
四井为邑,方二里。
四邑丘,方四里。
丘为甸,方八里。
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一成。
四甸县,方二十里(其实四成也。)
四县都,方四十里。
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一同也。
又按匠人职曰:「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𤰝。
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
九夫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
方十里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
方百里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康成谓井里之制,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耳。
又按遂人职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
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涂。
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
以达于畿」。
康成谓十夫,二邻之田;
百夫,一酂之田;
千夫,二鄙之田;
万夫,四县之田。
由斯而言,是六遂之地所有田也,举六遂则六乡自明矣。
此制田之例也。
然《司马法》又与《周礼》之言有异,《司马法》有步、亩、夫、屋、井,《周礼》如之,但不别为屋耳。
《司马法》十井为通,十通为成;
《周礼》则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一甸旁加一里成。
《司马法》十成终,十终为同;
《周礼》则四成县,四县都,四都旁加十里同。
又《司马法》止一制,无远近之殊;
《周礼》则三百里以外都鄙井田郑云: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二百里以内乡遂十夫、百夫、千夫、万夫,则是殊制矣。
今亦本《周礼》定。
五曰:按康成注,盖依《王制》,凡地,除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馀以为田。
觏谓《王制》之云抑未为得,康成取之良误矣。
夫山川之广狭,自非目见,不可以亿度者也。
地势或数百里平易无山川者,或联属有之。
城郭、涂巷之类,又不得知其多少。
载使山川之广,城郭、涂巷之多,则三分地或不止占一分也;
山川之狭,城郭、涂巷之少,则三分地或不能占一分矣。
以是而云三分去一,未知何从得之也。
今觏所计,祗除王城及五沟、五涂有成数可见者裁去之,自馀悉以平地例为田,其中所有山川城郭等占废,今执事者自依所占丈尺裁去之。
定法之始,不宜豫言也。
且经所谓方十里为成,方百里为同,亦皆以平地例制之耳,未尝言有外物占其间也。
推此以往,他可知矣。
六曰:按匠人职:遂广二尺深二尺,沟广四尺深四尺,洫广八尺深八尺,浍广二寻(八尺曰寻,郑注重屋义然。)深二仞。
而遂人职遂、沟、洫、浍、川皆无尺数。
康成谓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
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浍广二寻深二仞,以南亩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
其尺数皆依匠人。
是则经之互文明矣。
而川之广深,康成不解,贾释云:此川亦人造,虽无丈尺之数,盖亦倍浍耳。
是则川广四寻深四仞也。
又遂人职:遂上有径,沟上有畛,洫上有涂,浍上有道,川上有路。
康成谓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
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八尺曰轨,郑注经涂义然。)道容二轨,路容三轨。
觏谓涂乘车一轨,广八尺也。
然则畛四尺,径二尺明矣郑云:径牛马,畛容大车,谓容大车一轨广六尺,然皆无文可据,以意言之耳。既以涂依洫广,道依浍广,则径、畛自可依遂、沟二尺、四尺也。)
而匠人职遂、沟、洫、浍,康成云:遂上亦有径。
觏谓既以互文观之,则沟上亦有畛,洫上亦有涂,浍上亦有道也,其尺数亦如之矣。
然此五沟、五涂所占不寡,而康成之注,止以万夫为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一甸为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绝不言沟涂所占。
若以沟、渎、涂、巷已在三分去一之数,则此五沟、五涂者,本经纬于田间,固不别在一处。
茍田在于此而沟在于彼,则云已在三分去一之数可也。
今田与沟混在一处,则万夫不得止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一甸不止方八里也。
若以沟涂不别出,祇就减夫田为之,则名为授田百亩,而又以沟涂占之,非所以损上益下之义也。
且遂径至小,而川路至大,临遂径者则所减甚少,临川路者则所减甚多,名曰平土,其实不平至矣。
是岂圣人之意乎?
今觏悉计出之,见于后,然万夫则于旧三十三里少半里之外有所增占,一甸则虽于旧八里之外亦有所增占,其如有旁加一里,因就用之,固犹不出一成之内,其要皆在以官地为沟涂,不害民田而已耳。
抑又乡遂之地,一统于公,故三十三里少半里之外,可以增占都鄙。
受封各有里数,故一成之外不可别求,虽封邑不止于一成,然自一成为之始,则其馀方免不足也。
七曰:按万夫旧方三十三里少半里(凡数三分有一为少半。),则是三十三里一百步也(三百步为一里。)
万夫之间,自东至西九十遂九十径,遂广二尺,径广二尺,则六十步也(此步直谓广六尺,不言方也,后以意察之。)
九洫九涂,洫广八尺,涂广八尺,则二十四步也。
两旁二川三路,川广四寻,为三十二尺,路广三轨,为二十四尺,则一十八步有四尺也。
东西计增一百二步有四尺,自南至北,九十沟九十畛,沟广四尺,畛广四尺,则一百二十步也。
九浍九道,浍广二寻,为一十六尺。
道广二轨,为一十六尺,则四十八步也。
两旁二川二路(其广同之。),则一十八步有四尺也。
南北计增一百八十六步有四尺,东西增一百二步有四尺,并旧三十三里一百步,通计三十三里二百二步有四尺。
南北增一百八十六步有四尺,并旧三十三里一百步,通计三十三里二百八十六步有四尺。
又以所增之地折之为夫(以旧方三十三里一百步归为万夫,外所增者并算之。),则东西所增,从一百二步有四尺,横三十三里一百步,求步得一百二万步,其奇以为尺,则得二十四万尺。
南北所增,从一百八十六步有四尺,横三十三里二百二步有四尺,求步得一百八十七万八千九百七十二步,其奇以为尺,则得二十四万六千九百二十八尺。
积尺得四十八万六千九百二十八尺,归之为步,又为一万三千五百二十五步二十八尺(此以三十六尺为方一步也。),积步得二百九十一万二千四百九十七步二十八尺,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是为二百九十一夫二十四亩九十七步二十八尺,每万夫并五沟五涂,所占通计一万二百九十一夫二十四亩九十七步二十八尺也。
八曰:按五十里为近郊,以两面合言之,方百里也。
王城当中方九里,自王城四面拒于近郊之表,各从四十五里有半,其横各百里。
以万夫如旧方三十三里一百步,则面可置三万夫。
今既增之,则不能容,适可置二万夫矣。
且以城之外则有野涂,每面三门,固有三涂,其势必当中间直出于郊,则二万夫须避而处两角,以每面而视之,则各有二万夫。
统而论之,则四角才四万夫也。
百里为远郊,以两面合言之,方二百里也。
自近郊之表拒于远郊之表,各从五十里,其横各二百里,东西二面各可置五万夫,南北二面各可置三万夫,皆以地形相轧,才足容此一十六万夫也。
二百里为甸地,以两面合言之,方四百里也。
自远郊之表拒于甸地之表,各从一百里,其横各四里。
东西二面各可重行,置二十万夫(外行一十一万夫,里行九万夫。),南北二面各可重行,置一十六万夫(外行九万夫,里行七万夫。),亦皆以地形相轧,才足容此七十二万夫也(其馀皆不方正,不可为万夫之川,其数见于后。)
九曰:按近郊之内方百里,为方一里者万,凡里九夫则九万夫也。
除王城九里为方一里者八十一,是为七百二十九夫。
其馀方一里者九千九百一十九,为八万九千二百七十一夫。
四角置四万夫之田,每万夫并五沟五涂,所占共一万二百九十一夫二十四亩九十七步二十八尺。
四段通计四万一千一百六十四夫九十九亩九十一步有四尺,外犹有四万八千一百六夫有八步三十二尺(此地不方正,不可为万夫之川也。)
十曰:按远郊之内方二百里,为方一里者四万。
凡里九夫,则三十六万夫也。
除近郊之内已占方一里者万,为九万夫,则此远郊方一里者三万,为二十七万夫。
四面置一十六万夫之田,每万夫并五沟五涂,所占共一万二百九十一夫二十四亩九十七步二十八尺,十六段通计一十六万四千六百五十九夫九十九亩六十四步一十六尺。
东西一行五万夫,前算每万夫各有川路四周其外,盖如近郊,四万夫在四角不相接者也。
今此五万夫成列,则其间当省四川四路(谓自西而东者。)
凡一川一路南北之广九步二尺,东西之长三十三里二百二步有四尺,求步得九万九百一十八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一十二万一千四百四十八尺,归之于步,又为三千三百七十三步二十尺,积步得九万四千二百九十一步二十尺。
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是为九夫四十二亩九十一步二十尺。
此五万夫之间所省四川四路,共省三十七夫七十一亩六十六步有八尺。
西面亦如之。
南面一行三万夫,其间当省二川二路(谓自北而南者。)
凡一川一路,东西之广九步二尺,南北之长三十三里二百八十六步有四尺,求步得九万一千六百七十四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五十六尺,归之于步,又为三千四百有一步二十尺。
积步得九万五千七十五步二十尺。
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是为九夫五十亩七十五步二十尺。
此三万夫之间所省二川二路,共省一十九夫有一亩五十一步四尺。
北面亦如之。
四面共省一百一十三夫四十六亩三十四步二十四尺。
却于上十六段一十六万四千六百五十九夫九十九亩六十四步一十六尺之内,除此一百一十三夫四十六亩三十四步二十四尺外,犹占一十六万四千五百四十六夫五十三亩二十九步二十八尺。
远郊二十七万夫,除此十六段占一十六万四千五百四十六夫五十三亩二十九步二十八尺外,犹占二十万五千四百五十三夫四十六亩七十步有八尺(此地亦不方正,不可为万夫之川也。)
十一曰:按甸地之内方四百里,为方一里者一十六万。
凡里九夫,则一百四十四万夫也。
除远郊之内已占方一里者四万,为三十六万夫,则此甸地方一里者一十二万,为一百八万夫。
四面置重行七十二万夫之田,每万夫并五沟五涂,所占共一万二百九十一夫二十四亩九十七步二十八尺,七十二段通计七十四万九百六十九夫九十八亩四十步。
东西外行一十一万夫,其间省十川十路,每一川一路计九夫四十二亩九十一步三十尺,共省九十四夫二十九亩一十五步二十尺。
东西里行九万夫,其间省八川八路,共省七十五夫四十三亩三十二步一十六尺。
上两行中间又省一横川一横路(谓自北而南,横亘九万夫。),前算每万夫南北广三十三里二百八十六步有四尺,九万夫南北共广三百五里一百八十步,今以其间先已既省八川八路,每一川一路南北广九步二尺,八川八路共已省七十四步有四尺,九万夫犹广三百五里一百五步有二尺。
则此川路横三百五里一百五步有二尺,从九步有二尺,求步得八十二万四千四百四十五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一百九万九千三百七十二尺,归之于步,又为三万五百三十八步有四尺。
积步得八十五万四千九百八十三步有四尺。
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则此一横川一横路,所省八十五夫四十九亩八十三步有四尺。
凡东面两行二十段之间省十八川十八路及一横川一横路,共省二百五十五夫二十二亩三十一尺有四步。
西面亦如之。
南面外行九万夫,其间省八川八路,每一川一路计九夫五十亩七十五步二十尺,共省七十六夫有六亩四步一十六尺。
南面里行七万夫,其间省六川六路,共省五十七夫有四亩五十三步一十二尺。
上两行中间又省一横川一横路(谓自西而东,横亘七万夫。)
前算每万夫东西广三十三里二百二步有四尺,七万夫东西共广二百三十五里二百一十八步有四尺。
今以其间先概省六川六路,每一川一路东西广九步二尺,六川六路共已省五十六步,七万夫犹广二百三十五里一百六十二步有四尺。
则此川路横二百三十五里一百六十二步有四尺,从九步有二尺,求步得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五十八步。
其奇以为尺。
则得八十四万八千一百六十八尺,归之于步,又为三万三千五百六十步有八尺。
积步得六十五万九千五百一十八步有八尺。
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则此一横川一横路所省六十五夫九十五亩一十八步有八尺。
凡南面两行一十六段之间,省十四川十四路及一横川一横路,共省一百九十九夫有五亩七十六步。
北面亦如之。
四面共省九百八夫五十六亩一十四步有八尺。
却于上七十二段七十四万九百六十九夫九十八亩四十步之内,除此九百八夫五十六亩一十四步有八尺外,犹占七十四万有六十一夫四十二亩二十五步二十八尺。
甸地一百八万夫,除此七十二段占七十四万有六十一夫四十二亩二十五步二十八尺外,犹有三十三万九千九百三十八夫五十七亩七十四步有八尺(此地亦不方正,不可为万夫之川也。),是乡遂之田制备矣。
十二曰:按一甸旧方八里,旁加一里为成,成方十里也。
一甸之田方八里,中有六十四井,自东至西八井也。
井有九夫,自东至西三夫也。
三夫之间则有二遂二径(遂广二尺,径亦二尺。),八井则有十六遂十六径。
八井之间及两旁则有九沟九畛(沟广四尺,畛亦四尺。),遂、径、沟、畛共增二十二步有四尺(南北亦如之。凡此井田为沟洫,异于乡遂。万夫,此每夫之四面从横皆为遂,井之四面从横皆为沟,以至于邑丘甸不复别为限隔,旁加为成,乃为洫焉。成之四面从横皆为洫,以至于县都,亦不复别为限隔,四都旁加为同,乃为浍,周其外焉。)
十里之中,既取八里二十二步有四尺,以为一甸之田及遂、径、沟、畛外,止有一里二百七十七步有二尺,每面分得二百八十八步有四尺。
乃以二百步为二夫之田(从二夫也。),二夫之间及其外,又以一步二尺为二遂二径,则计二百一步二尺矣,其馀更有八十七步二尺。
成之每面又为一洫一涂(洫广八尺,涂亦八尺。)
然多是两成相接,平分之,则此面占一步二尺,以八十七步二尺,又除此一步二尺,馀止有八十六步矣。
今以二夫之田为二行(前以二百步为二夫者也。),又以八十六步为一行(共三行也。),四面每面内第一行横列二十四夫,四角又四夫,共一百夫。
每面第二行二十六夫,四角又四夫,共一百八夫。
第三行不成夫者,以亩言之,四面,每面横一百步,从八十六步者,二十八段,共一百一十二段。
每段为方一步者八千六百,是为八十六亩。
四角每角方八十六步者一段,共四段,每段为方一步者七千三百九十六,是为七十三亩九十六步,积亩得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每段已有遂、径、沟、畛,间之不复计为夫矣。)
一成之中,除一甸之田及遂、径、沟、畛、洫、涂所占外,旁加更得田二百八夫,其不成夫者又得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郑云:旁加一里,谓加一井也。今此不得为井矣。又计成之面横百步者二十八,横八十六步者二,共横二千九百七十二步。又其间为二十遂二十径九沟九畛,两旁二半洫二半涂,共横二十八步,通计三千步。凡三百步为一里,此横十里,略无差也。四面皆然。)
四成为县(经曰四甸,其实四成也。),四县为都,四都六十四成也,方八十里。
旁加十里(加一成也。)为百里,谓之一同,一同百成矣。
前算成法,每一成合各为一洫一涂,四周其外,然以多是两成相接,故平分之,各占半洫半涂。
今此一同百成,其中六十四成四面皆有接,每面各祇占半洫半涂,如前法矣。
至于旁加三十六成,则四旁三十二成,各一面无接。
四角四成各回曲,两面无接也。
既无接,则当为全洫全涂乎?
曰:否。
凡一同之外当为浍与道也。
浍周于同,道周于浍,若是,则须变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也(半洫半涂,其广一步二尺,一浍一道,其广五步二尺,然则增四步也。)
三十二成各一面无接,变其一面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浍道所增之地,横十里,从四步,求步得一万二千。
内除横二十八步,从四步,前是二十遂二十径,九沟九畛,二半洫二半涂(皆为从者。),展计一百一十二步外,犹占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八步。
步百为亩,是为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
前算一成之田,其不成夫者犹得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今复增此浍道所占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外,止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四成皆回曲,两面无接,变其两面之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一面如上所计,增占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
一面横九里二百九十六步(本十里也,其四步已入右面所计矣。),从四步,求步得一万一千九百八十四步。
内除横二十六步四尺,从四步,前是二十遂二十径,九沟九畛,一半洫一半涂(一半洫一半涂已在所刻,退四步之地矣。),展计一百四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九十六尺,归之于步,又为二步二十四尺。
通计一百六步二十四尺外,犹占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七步一十二尺。
步百为亩,是为一百一十八亩七十七步一十二尺。
前算一成之田,其不成夫者,犹得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今复增此两面浍道所占共二百三十七亩六十五步一十二尺外,止有九千六百九十亩一十八步二十四尺。
一同百里,为方一里者万。
凡里九夫,则九万夫也。
今此算一同百成,成中一甸,甸六十四井,井九夫,是为五百七十六夫,旁加又得二百八夫,总计七百八十四夫。
百成则七万八千四百夫也。
其不成夫者,于中六十四成,成有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
缘边三十六成,其三十二成,成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又四成,成有九千六百九十亩一十八步二十四尺。
百成通计九十八万八千二十九亩二十二步二十四尺。
一切以夫折之,则又为九千八百八十夫二十九亩二十二步二十四尺。
统论之,则一同之地为田八万八千二百八十夫二十九亩二十二步二十四尺,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九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一千七百一十九夫七十亩七十七步一十二尺。)
虽然,此独以一同言之耳,如两同相接,则又省焉,别见于后(今据稍、县、都并是两同相接,无用此制,然述法之始,须先定一同,而后可议其有接无接,故特先为此制也。亦恐山川隔破其间,或有独置一同之处焉耳。经曰「同间谓之浍」,诚谓两同间为一浍也。洫以下意亦同。以都鄙而形乡遂,是以前二万夫之间皆省一川也。)
十三曰:按稍地二十同,其十六同各三面有接,一面无接(抵甸地也。甸地虽有万夫之川与之相接,然其制度不同,故此稍地别为浍道,若无接然也。),其四同各四面皆有接(在四角也。)
十六同各三面有接,一面无接,每同无接之面凡十成。
中间八成,每成之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
如前所计,每成增占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左右二成,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亦如前所计,每成增占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
又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以回曲,故此一面又变之,然与他同接,故但为半浍半道。半洫半涂共八尺,半浍半道共一十六尺,然则增一步二尺地矣。),所增之地,横九里二百九十六步(本亦十里也,其四步已入右面所计矣。),从一步二尺,求步得二千九百九十六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三万五千九百五十二尺,归之于步,又为九百九十八步二十四尺,积步得三千九百九十四步二十四尺。
内除横二十六步四尺,从一步二尺,前是二十遂二十径,九沟九畛,一半洫一半涂(一半洫一半涂,已在所刻退四步之地矣。),展计二十六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三百四十四尺,归之于步,又为九步二十尺。
通计三十五步二十尺外,犹占三千九百五十九步有四尺。
步百为亩,是为三十九亩五十九步有四尺。
每成两面增占一百五十八亩四十七步有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七百六十九亩三十六步三十二尺。
有接之面凡二十六成,二十四成处三面(每面八成。),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所增之地横十里,从一步二尺,求步得三千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三万六千尺,归之于步,又为一千步,积步得四千步。
内除横二十八步,从一步二尺,前是二十遂二十径,九沟九畛,二半洫二半涂,展计二十八步。
其奇以为尺,则得三百三十六尺,归之于步,又为九步一十二尺。
通计三十七步一十二尺外,犹占三千九百六十二步二十四尺。
步百为亩,是为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
每成除此浍道增占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又二成处两角,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如前所计,增占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
又一面亦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皆以回曲,故又变之。),所增之地,横九里二百九十八步四尺(本亦十里也。其一步二尺已入右面所计矣。),从一步二尺,求步得二千九百九十八步,其奇以为尺,则得三万六千有八尺,归之于步,又为一千步有八尺,积步得三千九百九十八步有八尺。
内除横二十六步四尺,从一步二尺,前是二十遂二十径,九沟九畛,一半洫一半涂(一半洫一半涂已在所刻,退之一步二尺之地。),展计三十五步二十尺(展步尺之详见上,此后凡不相算而但言成数者,盖前有类者矣,覆寻之可见也。)外,犹占三千九百六十二步二十四尺。
步百为亩,是为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
每成两面增占七十九亩二十五步一十二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每同百成,总计七万八千四百夫,其不成夫者,于中六十四成,成有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
缘边三十六成,其八成,成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其二成,成有九千七百六十九亩三十六步三十二尺。
又二十四成,成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又二成,成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百成通计九十九万四百六亩四十七步有四尺。
一切以夫折之,则又为九千九百四夫六亩四十七步有四尺。
统论之,则此一同之地,为田八万八千三百四夫六亩四十七步有四尺。
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九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一千六百九十五夫九十三亩五十二步三十二尺。)
四同各四面皆有接,每同四面三十二成,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每成增占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四角四成,各回曲,两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每成增占七十九亩二十五步一十二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每同百成,总计七万八千四百夫。
其不成夫者,于中六十四成,成有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
缘边三十六成,其三十二成,成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其四成,成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百成通计,九十九万一千一百九十八亩九十三步一十二尺。
一切以夫折之,则又为九千九百一十一夫九十八亩九十三步一十二尺。
统论之,则此一同之地,为田八万八千三百一十一夫九十八亩九十三步一十二尺。
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九万夫言之,则遂、径、沟、洫、涂、浍、道,所占一千六百八十八夫有一亩六步二十四尺。)
凡稍地二十同,同九万夫,合计一百八十万夫,今积得田一百七十六万六千一百一十二夫九十九亩二十七步有四尺。
盖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一百八十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三万三千八百八十七夫七十二步三十三尺。 《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九。)
原作一卷,以篇幅过大,今分为上下二卷。
平土书(下) 北宋 · 李觏
 出处:全宋文卷九○九、《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九
十四曰:按县地二十八同,各四面皆有接,其制如稍地之角(角置四同者也。)
二十八同,同九万夫,合计二百五十二万夫。
今积得田二百四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夫七十亩一十三步一十二尺。
盖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二百五十二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四万十千二百六十四夫二十九亩八十六步二十四尺。)
十五曰:按畺地三十六同,其三十二同各三面有接,一面无接,其制如稍地之正(正置十六同者也。)
四角四同,各二面有接,二面无接(回曲故也。)
每同前左右两行一十六成(以自内视角为前。),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计增占一百一十八亩八十八步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后左右两行一十六成,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计增占三十九亩六十二步二十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前角一成,变其两面各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计共增占二百三十七亩六十五步一十二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六百九十亩一十八步二十四尺。
左右两角二成,每成之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又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一浍一道,又一面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计共增占一百五十八亩四十七步有四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七百六十九亩三十六步三十二尺。
后一角一成,其两面各变其半洫半涂以为半浍半道,计共增占七十九亩二十五步一十二尺外,其不成夫之田,犹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每同百成,总计七万八千四百夫。
其不成夫者,于中六十四成,成有九千九百二十七亩八十四步。
缘边三十六成,其一十六成,成有九千八百八亩九十六步;
又一十六成,成有九千八百八十八亩二十一步一十二尺;
又一成有九千六百九十亩一十八步二十四尺;
又二成,成有九千七百六十九亩三十六步三十二尺;
又一成有九千八百四十八亩五十八步二十四尺。
百成通计九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四亩有四步一十六尺。
一切以夫折之,则又为九千八百九十六夫一十四亩有四步一十六尺。
统论之,则此一同之地,为田八万八千二百九十六夫一十四亩有四步一十六尺。
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九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一千七百有三夫八十五亩九十五步二十尺。)
凡畺地三十六同,同九万夫,合计三百二十四万夫。
今积得田三百一十七万八千九百一十四夫六十三亩二十五步一十二尺。
盖其馀尽以为遂、径、沟、畛、洫、涂、浍、道也(以三百二十四万夫言之,则遂、径、沟、畛、洫、涂、浍、道所占六万一千八十五夫三十六亩七十四步二十四尺。凡五涂各有所隔,径隔于沟,畛隔于洫,涂隔于浍,道隔于川。所隔之处必有桥焉。川之水必决路而泄之,以归于大川,各随地势所向,不可定其隔处。井田之径、畛、涂、道,亦如乡遂为桥浍之水,亦泄而归诸大川也。司险职曰:「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康成谓川泽之阻则桥梁之。下文曰「设国之五沟五涂而达其道路」,康成虽不复解,然以上文观之,此为桥梁亦明矣。匠人职浍之下曰:专达于川,各载其名,盖谓大川也。以此察彼,知其皆然。)
是都鄙之田制备矣。
十六曰:或曰:大哉!
王畿之广轮,王国之远近,任地之异,制田之例,山川之不亿度,沟涂之有增占,自万夫以至于一同,自近郊以至于畺地,繄子之论详矣。
其所以授于民多少之数,可得而闻与?
曰:夫治民必先定其居处,而后可使之乐业也。
司空执度,度地以居民,正为此焉。
今六乡、六遂各七万五千家也,然此才谓农民,其馀有百工、商贾、庶人在官者,凡此之类,抑又多矣。
载师职曰「以廛任国中之地」,康成谓: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
遗人职曰「掌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阨」,康成谓:乡里,乡所居也。
县师职曰「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康成谓:郊里,郊所居也。
释云:乡里据国中(即以乡之民,居在国中。载师以廛里所任地是也。),郊里据在郊(即六乡之民,所居郊者也。),然则六乡之居,布在国中,外至近郊远郊也。
遂人职曰:辨其野之土,以颁田里,夫一廛,田百亩。
则六遂之居在甸地者也(旧说廛者二亩半,一家之居。孟子曰,「五亩之宅,树之以」,当从孟子五亩为正。甸地既一廛五亩,则郊内国中亦各五亩也。)
康成注《遂人》谓:廛,城邑之居。
注《载师》云:以廛里任国中。
而遂人职授民田,夫一廛田百亩,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
与郑意以六遂之民,虽田在甸地,而居于国中,且甸地于国二百里也,去家二百里而耕,孰为便哉?
抑王城方九里,为方一里者八十一,凡里九百亩,为七万二千九百亩,尽以为遂民之居,一家五亩,才可容万四千五百八十家。
况王宫、祖社、朝市、国宅之属及乡民所居在其中乎?
则六遂七万五千家于何置之?
都城都邑之城,则六遂所管与都邑异,遂民不可越在都邑也,又其往来亦非近矣。
康成既以六乡之居有在于郊,则六遂之民奚为不可居甸乎?
是失之甚矣!
大司徒职曰:「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
以其室数制之」。
康成亦谓城郭之宅田室。
盖郑以六遂居在国中,故于都邑,亦云室在城郭也。
其经意但以室数为家数,岂分于城之内外与?
其实采地之民,或居城郭,或在野焉,其地盖亦不出一廛五亩之数也。
或曰:敢问莫非王民也,而吾子之论以六乡为农人,而百工商贾之类不与其数,何哉?
曰:觏观郑注则然,且裁其理至当矣。
夫农人,国之本也。
三时力耕,隙而讲武,以之足食,以之足兵。
或致之于庠序,习礼义,为贤才,是天民之良者也。
故为之乡,为之遂,以编著之而统于司徒
司徒教官也。
若夫工商之类,弃本逐末,但以世资其用,不可无之,安足比于农人哉?
抑其各有所统,工则统于司空,贾则统于司市,庶人在官者各统于其官府,其馀皆然,虽不系于乡遂可也。
曰:既不系于乡遂,则其所处郊乎,国乎?
曰:圣王敦本尚俭,虽有工贾,必不甚众,庶人在官者亦有常数,其馀益寡矣!
国中或可以居之,抑其朝夕有事于市朝,当在国中,乃为便也。
十七曰:或曰:奠民之居,既承教矣,耕田之数,愿闻其悉。
曰:按大司徒职曰:「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
不易之地,家百亩;
一易之地,家二百亩;
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此都鄙授田之制也。
不易之地,岁种之,故家百亩。
一易之地,二岁一种,故家二百亩。
再易之地,三岁一种,故家三百亩。
以地利有厚薄,宜差之也。
又遂人职曰:辨其野之土,上地,夫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
中地,夫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
下地,夫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此六遂授田之制也。
亦以地利有厚薄,故差其莱数以平之。
莱,田之休不耕者也。
至六乡之田,未见明文,惟小司徒职云:「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以觏观之,若以为都鄙六遂乎,则中地、下地已增其田莱亩数,榷其收入,必亦无偏不容,更有七人、六人、五人所食之差也。
此盖是六乡授田之制,以郊地狭隘而六乡分之。
矧场圃、宅田、士田、贾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在其间,则虽有中地、下地,不得更增其亩数,但以其家人多少制之。
七口以上则授之以上地,六口则授之以中地,五口以下则授之以下地焉,其实皆百亩也(地有九等,所养男女自二人以至十人,七、六、五者,举中地之三等而言也。)
今据远郊之内,田二十万夫(近郊四万夫,远郊十六万夫。)
其不为万夫之川者,又有一十五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夫四十六亩七十九步四尺(近郊四万八千一百六夫有八步三十二尺,远郊一十万五千四百五十三夫四十六亩七十步八尺。),盖以为六乡之田也,里也(里,居也。),场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贾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赏田也,牧田也。
其馀则王城之外有环涂(环涂七轨。),有野涂(野涂五轨。),有郊(四郊皆有神兆。),有明堂(明堂在国之阳,三里之外七里之内,丙巳之地,宫方三百步。),有籍田(籍田千亩。),有学(虞、庠在国之西郊。),有榭(榭所以讲军实,足以临见王之士卒而已。其所不夺穑地,瘠硗之地于是乎为之。其执须在城之外也。),亦或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之跨其地(其不为万夫之川者,亦未计出五沟五涂所占也。下同。),又其馀则以待馀夫也。
或曰:郊内无馀夫之文,子何以言之?
曰:六乡之人,不得不有馀夫,且举遂,则乡可知矣。
亦计郊内地,犹有以待之地。
甸地之田七十二万夫,其不为万夫之川也。
又有三十二万九千九百三十八夫五十七亩七十四步八尺,盖以为六遂之田也,廛也。
其馀亦或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之跨其地,又其馀则以为公邑也。
或曰:子既言乡有馀夫,而于遂何以不言?
且遂人职已著之矣。
曰:遂之馀夫所受之田,属公邑耳,不可析言也。
遂之家数与田既有定限,其地域且沟树之矣。
若有馀夫,其田何从而得?
必外取于公邑焉。
曰:然则六乡馀夫所受之田,以不为公邑?
曰:郊内地狭,其隙者必不甚多,且近偪王国,故虽以待馀夫,不复别称为公邑也
或曰:公邑独遂之馀夫耕之乎?
曰:不然。
康成谓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馀夫以力出耕公邑。
觏谓亦非独士、工、商而已也,虽庶人在官者,畜牧之家之馀夫,亦出耕于此焉。
民之生息,岁月浸多,积数世之后,其馀夫岂可胜数?
公邑虽广,或弗能容矣。
是圣人先有以待之也。
若稍以外,则八十四同(稍地二十同,县地二十八同,畺地三十六同。),除名山大泽不以颁(凡当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不废,悉以班之。),其馀以为王子弟食邑、公卿大夫采地,又其馀则以为公邑也。
食邑、采地之内,则自以授其所管之民,其馀亦或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之跨其地,又其馀则以待馀夫也。
又弗能容,则亦当出耕于其所近公邑,其人则系于都鄙,其田税则归于王官,是公私两利之意也。
或曰:《遂人》云: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康成谓:去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馀如此,以至于畿。
康成固知都鄙为井田矣,则其意谓公邑自稍以外,亦如甸地,为万夫之川与?
曰:是康成之误也。
此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止谓由此路而往,可通于畿耳。
以明其所以为道路于田间者非妄也,将以利往来之人,内通于国,外通于畿,国近而畿远,远之可达,近可知矣。
是以省文,言畿而不言国也,非谓一槩为万夫之川以至畿也。
且自稍以外公邑,诚以采邑之馀,一切使大夫治之,后复欲爵禄于人,又取之以为采邑也。
公卿大夫,寔有定员,若有王子弟则世世生息,安有纪极?
是采邑之增,无世无之。
茍今公邑尽为万夫之川,他日造都鄙为井田,又当改作乎?
何劳力之甚也。
若造都鄙而循用万夫之川,非制也。
以觏论之,甸地公邑自依六遂,万夫之川,稍县、畺地、公邑亦循都鄙井田之制,或近或远,随宜而变,于义当矣。
或曰:都鄙授田,则有不易百亩,一易二百亩,再易三百亩,凡三等。
遂地授田,则有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田百亩、莱百亩,下地田百亩、莱二百亩,凡三等。
乡地授田,则有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虽以地利差其口数,其田实皆百亩,凡一等。
康成之义,自六乡以及甸、稍、县、都,悉以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之云一家受二夫。
且不易、一易、再易独是都鄙授田之制,岂可以包乡遂乎?
曰:康成固妄矣。
非徒不可以包乡遂也,虽都鄙之制有不易、一易、再易,然须定有一百亩不易者,二百亩一易者,三百亩再易者,合六百亩而三家受之,此则可云通率一家受二夫也。
若多少稍差则已失之矣,况其积算数百万夫,而乃公言通率一家受二夫,何其徒用心哉?
今则皆不取焉,但备举乡遂、都鄙授田之明制,使执事者躬相地宜而须之,不敢以预言也。
十八曰:或问田里之论则然矣,其王子弟食邑、公卿大夫采地,小大之法何如?
曰:康成谓其制三等。
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其意以公采地为一等,百里之国也(王之母弟及庶子同。)
卿采地为一等,五十里之国也(稍疏者同。)
大夫采地为一等,二十五里之国也(最疏者同。)
又其注《载师》,谓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卿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
然则三公百里之国在畺地,卿五十里之国在县地,大夫二十五里之国在稍地也。
畺地三十六同,同为百里之国一,是为三十六国也。
县地二十八同,同为五十里之国四,是为一百一十二国也。
稍地二十同,同为二十五里之国十有六,是为三百二十国也。
此其大略耳。
茍有名山大泽占之,则依所占减焉。
或王子弟、公卿大夫人数少,食之不尽,则以其馀为公邑,以俟后耳。
然今按《周礼》公三人(其乡老,二乡则公一人,盖此三公兼之。),卿十有五人三孤六官及太卿大夫,每乡卿一人。)大夫则《冬官》已亡,唯五官在,五官之属,大夫三百三十七人(烦不备举。),若加以冬官之属及公邑,又别有大夫治之,其数盖不下四百人也。
今稍地为二十五里之国三百二十,或有名山大泽占之,则从而减焉,又王子弟最疏者之所食在其中。
若是,大夫之邑,其不足者多矣。
然县地为五十里之国一百一十二,虽或有名山大泽占之,及王子弟稍疏者之所食在其中,而卿止于十有五人,其馀地盖尚多也。
大夫之邑不足,其取诸此乎?
虽王之母弟庶子众多,畺地弗能容之,取于此亦可也;
又其馀,乃以为公邑焉。
或曰:《礼》云:天子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于《周礼》何其不同也?
曰:此夏礼而商因之者也,其田则公百里,卿七十里,大夫五十里。
至周则自卿以下,增其员而减其禄,盖后世政事渐繁,事繁则官不得不增,官多则禄不得不减,势使然也。
十九曰:或人请问赋税之法。
觏对曰:按太宰职「以九赋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馀三者不出于田里,故不举。)」。
康成谓:「赋,口率出泉也。
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皆征之。
遂师之职亦云:以令其财征,皆谓此赋也」。
是则周时已如汉算泉,但汉法算泉,人百二十,周之赋,泉数则未闻矣。
又按载师职曰:「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此征则皆指田税也。
康成谓「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
园廛亦轻之者,廛无谷,园少利也」。
经又曰:「凡宅不毛者,有里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康成亦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
今详司农注引《孟子》云,「廛,无夫里之布」,其意可取。
盖凡税者,各随其地所出。
田有谷则输其谷,宅有桑麻则输其布帛。
唯廛里在国中者,人众宇广,无所树艺,则课之出泉布,亦料其廛地所可树艺多少,二十之价而取其一焉。
若城外之宅,可树桑麻,而怠废不为者,则依国中例,课之出泉布。
盖树桑麻易为功,而出泉布难为力,所以罚之,使其勤耳。
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也。
田不耕者出屋粟,康成谓「罚以三家之税粟(《周礼》不为屋,但以三家之税粟,借文以称之焉。)」。
盖不耕一夫之田,则纳三夫之税粟,倍重之,亦以罚其怠也。
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康成谓「出夫税、家税」。
夫税者,百亩之税。
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
盖勤而就田业,则有夫家之税;
閒而无职事者,亦有夫家之税。
与其无地而输财,孰若受田之获利也?
此亦以劝其勤耳。
大略自国以至于畿,税轻者不减二十而一,重者不逾十二漆林虽重,顾亦少焉。),皆以役多少参折之也,此赋税之定令也。
或曰:古者皆谓周税什一,今此论何其等级之多乎?
曰:其谓什一,举近郊而言也。
古之言质,举近而略远也。
后儒耳目不接,得其略而失其详,因谓皆什一也。
夫周礼岂可诬哉?
抑不独于周然也,其言夏、商什一者,亦犹是也(后凡言什一者意同。)
或人又问曰:幸卒业于赋税矣。
其所以制军旅、具车甲,愿因言焉。
曰:按《夏官·司马》曰: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
王六军,军将皆命卿。
二千五百人为师,师帅中大夫
五百人为旅,旅帅下大夫
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
二十五人为两,两司马中士
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康成谓「军、师、旅、卒、两、伍,皆众名也。
伍一比,两一闾,卒一旅,旅一党,师一州,军一乡,家所出一人」。
此则六乡为六军,七万五千人也。
又按遂人职曰:「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康成谓「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
若是,则六遂亦为六军,七万五千人也。
但以王家迭而用之,则其兴发常六军耳,故止言六军也。
乡、遂制军之法也。
又按《司马法》:通三十家出匹马,士一人,徒二人。
成三百家出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终三千家出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同三万家出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此虽井田,顾未与周制同。
今按《春秋》成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氏注以为丘出戎马一匹,牛三头;
甸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歛,故书。
《左传》哀十一年: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歛从其薄。
如是,则以亦足矣(杜氏亦谓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是赋之常法。)
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
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茍而行之,又何访焉」!
以是观,则丘赋实周公之典,举则甸明矣。
如此一同百甸(甸旁加为成,则百成也。),亦百乘也。
百乘则戎马四百匹,牛一千二百头,甲士三百人,步卒七千二百人。
乘数虽同,而士卒之制多少异矣。
今亦本周制为定,盖甸以内六乡六遂,则为十二军,迭用其六军。
稍以外八十四同,则为八千四百乘,亦远近异制矣(如有名山大泽占之,同数不满则亦依数减之矣。)
以一切而言,则畿内千里合当百同,故古谓天子万乘也。
大凡康成谓成之一甸,同之四都,出田税;
其旁加者,甸旁以治成之洫;
都旁以治同之浍。
觏谓沟洫始为之也,则用力多;
治之也,则用力寡矣,曷足免其田税乎?
今观车赋止于甸不言成,岂非旁加者不与车赋,但主为治洫乎?
总百成之旁加者,既各尽治其洫,又共治其同之浍,以役折役,于事为宜,且其治洫、浍,一岁中岂数数然哉?
是赋税、军旅、车甲之议尽矣。
二十曰:或曰:古之人皆谓周为公田,公田百亩,其二十亩以为八家之居,八家各受百亩,以为私田,通九百亩为一井。
公田借民力以耕,不税其私田。
《诗》、《春秋》、《论语》、《孟子》之说皆然。
特《周礼》为异,税夫无公田。
康成以为,周之畿内用贡法(税夫无公田,夏之贡法也。),邦国用助法(制公田不税夫,商之助法也。)
畿内用贡法者,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民事,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
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为其贪暴,税民无艺。
此论何如?
曰:天子之政,自国而形天下者也。
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
虽其岁入同归于什一,然非所以身率之谓也。
且畿内有乡、遂、公邑之吏,旦夕促之以公,而诸侯之国岂无其吏能促之者乎?
苟为其贪暴税民无艺,则若王政明,诸侯奉法,虽使之税,敢过制乎?
若王政不明,诸侯不奉法,虽为公田,彼不能外取乎?
是皆非通理之论也。
觏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
公田,商礼也。
文王之时,虽已受命,尚为商之诸侯,其田犹依商礼。
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作礼乐,方遂变之。
故言周为公田者,其原在闻之于文武之时,而不知周公已变之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彻者,彻也。
助者,藉也」。
孟子既知周制与商异矣。
其下文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惟助为有公田。
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孟子虽知周制与商异,然见《诗》有公田之文,其诗又是《周雅》,故复疑周亦为公田,如商之助也。
其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则疑之之辞也。
既疑周为公田,故至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乃对以圭田、馀夫、公田之说,谓今可行也。
夫圭田,亦商礼也,周则曰士田矣。
馀夫二十五亩,盖亦商礼也。
周则皆百亩矣。
然则孟子所称,悉是所闻商时之礼,徒见《周诗》引公田,乃复疑是周制耳。
不然,何以上文云「周人百亩而彻」,如彻取之谓与?
至如周诗所引公田,亦非指言当时之事,盖以幽王政烦赋重,君子伤今而思古,故引古公田以讽之,亦不言之公田果在何王之时也。
独其上章云:「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
郑笺云:曾孙谓成王也。
若以成王之时,则周公已作礼乐矣。
而曰「雨我公田」,是周制果为公田也。
康成何以专指曾孙为成王
夫孝孙、曾孙,抑是事宗庙之通称,《礼》曰「祭称孝子孝孙」,以其义称也。
其称曾孙某,谓国家也。
若是,则人君能继先祖有国家,君子取其庙中之称,而称之曰曾孙,皆可也,岂成王得专之哉?
安知诗人所指不谓武王也?
文王也?
苟诗人所指谓武王以上,则自是周公未制礼之前,诚无害于《周礼》之夫税也。
孟子齐宣王亦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
是乃正指九一公田在文王也。
文王则依商礼决矣。
独至《周诗》而疑之,疑之又不明辨,从而遂其疑(谓答毕战也。),顾亦先后反矣(先言彻,后言公田也。)
《春秋》宣十五年初税亩」。
《左传》曰:「初税亩,非礼也。
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觏谓鲁之先,田税既定矣,然山林川泽之旁,历世之后,或颇垦辟,以有馀亩,宣公又履而税之。
《传》称「谷出不过藉」,盖丘明谓周家虽不谓公田,然其井邑之所出税谷,亦不过商时藉数,如《孟子》所谓「其实皆什一」之义也,非谓周有公田而借民力以耕也。
《公羊》曰:「古者什一而藉」。
《谷梁》曰:「古者公田为居,井灶尽焉」。
是皆举商礼以言之也。
大凡先儒多称商礼,抑非止闻之于文武之时,而不知周公已变之也。
盖亦孔子商之子孙,其服行尚依商礼(《檀弓》:夫子曰:「夏后氏殡于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商人殡于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而也,商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于两楹之间。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
而《论语》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吾从周」。
诚夫子其身之私,则法先祖,天下之公,则从时王。
且周制文于商也,其可忽诸?
先儒徒见夫子行商礼,因谓天下之法尽当从商,则其所言多称商礼,传之积久,后世莫知其本源,误谓之为周制。
故言周制者,或以商礼杂乱其间,则后世之言,益不可信也。
如有若之对哀公:「盍彻与」?
实止谓周家什一之彻法不足,更疑其道公田也。
夫如是,则《诗》、《春秋》、《论语》、《孟子》,皆不谓周公之制有公田,后世诸儒解之者非也,康成惑之亦非也,自王国以至于藩服,一也。
或曰:助法不善与,周公故变之也?
曰:助法,善之大也,周公变之,虑之深也。
周公以民益顽,吏益猾,公田之耕,或不尽力;
藉谷之入,或有隐欺。
不如一委之民,而制其赋税。
税有所常。
责有所在,安坐而视其入也。
礼制愈崇,国用愈广,何暇从容如上世乎?
虽然,无所增重也,第谨其定数耳。
于民既无伤,于国则不乏,是圣人虑之深,制之中也。
或曰:敢问《司马法》既为井田,而周公变之,何也?
曰《司马法》虽为井田,然其未方也。
唯井方一里,成方十里,同方百里焉。
其馀十井为通,则长十里,广一里,十成为终,则长百里,广十里,皆不方也。
周公欲以封邑诸侯群臣,故自井以上皆方之。
邑方二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县方二十里,都方四十里,成与同则仍依《司马法》。
方者依之,不方者改之,无小无大皆方也,举而用之之易也。
井田既变,则车赋亦不得复依《司马法》矣,故以丘、甸制焉。
且一甸六十四井,虽尽再易之地,犹可授一百九十二家,其出甲士、步卒共七十五人,不为多矣。
抑征讨有时,非常常而用也,故士卒之数增焉,皆圣人以义制事,预备不虞之道也。
或曰:《司马法》文王时所作,而周公敢变之,何也?
曰:夫孝者,谓能承其志意,非必尽循其政令,胶柱而不改也。
文王虽作《司马法》,而未之施行乎。
文王在岐为诸侯,见商祚将尽,知天命在己,故经始《司马法》,待其即天子位而行之。
文王大勋未集,武王而崩,周公摄政,乃取其书而述传之。
可则因,否则革,广以众制而为周礼焉,益无过也。
曰:文王,圣人也,其为书,安有否而可革者乎?
曰:圣人因时制宜,文王之时周公之时异,故文王以其时而言,周公以其时而变也。
或曰:诸侯之国亦井田也,其制何若?
曰:亦犹都鄙而已矣。
始之为乡遂,次之为都鄙,或满以万夫,或极以一同,至于诸侯,则不言其田制,其取诸都鄙亡疑矣。
欲知外者观诸内,欲知远者本诸近,兹不待备言而可鉴也。
大哉,周公乎!
接文武之圣,救商人之敝,以之为礼,礼无不中;
以之为政,政无不和。
土,天下之广也,而一块莫敢争,先为之限也。
口,天下之众也,而勺饮无所阙,先为之业也。
率饱煖之民而纳之于仁义,欢焉可不反顾矣。
其曰兼三王,不亦宜乎!
后虽有作者,周公其弗可改也已。
曰:然则如之何则可?
曰:法而行之,复为一周乎!
右定著二十章,经析其微,注择其善,极数明用,会异于同,劲正备具,无越此书矣。
犹惧其未可以灼见也,作三图以翼之:一曰《王畿千里之图》,二曰《乡遂万夫之图》,三曰《都鄙一同之图》。
图之矩画颇高广,故别行,不缀于篇。
明明后如欲举周公之制,观是书、按是图以令之,其如取诸掌乎!
若犹未也,敢私于学礼者,故书。
奏为乞修洋州城并添兵状 北宋 · 文同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九
右,臣切见本州守治之所,正居汉水之上,川陆平衍,广袤千里。
东北诸山,萦带联属,径路盘屈,隙穴深远。
上通荆楚,旁出岐雍。
其中所产济人急用之助,品目甚众。
旦夕赢辇,道路不绝,闾巷井邑,百货填委,实四方商贾贸易毕至之地,衣被秦蜀,有足仰者。
汉唐之际,已名重郡,然而至今有所不能称是者。
城池庳漫,全不如事,不知几年,灭裂为此?
累土,宛若鼠戏;
缺漏颓落,殆不可睹。
奸庸取罪,常在跳越;
仓库所寄,仅同空旷。
臣自至此,即谋增葺,患无兵夫,不能施手。
每一虑至,沉唫终日。
伏以国家设州郡,列官府,具储蓄,养士卒,大抵本以为民,故如此其备也。
夫何此州,当襟喉要害之处,而顾无壁垒壕堑之防以保护之。
譬之于人也,筋骨虽云完固,而皮革日已烂堕,将何以为负恃,而能使其中安且久耶?
一体既亏,事不宜矣。
伏望朝廷慰念黎庶,轸恤遐远,特降中旨,许令修筑。
度其工力,了不至大。
庶使郡国制度,无有一物废阙,亦有备无患之深计也。
臣又窃见管内三县,疆境绝为旷阔。
高山深林,蔓衍重复,直与巴、达、金、凤、永兴凤翔等处,唇齿相密。
其远者有至五六百里,近者亦不下三四百里。
中间有如子午、骆谷之类,斜通直达,径路不少。
私商暗旅,出入如织;
逋奸隐罪,萃为渊薮。
嵓谷之民,孱愞畏事,迫于众势,遂尔囊橐,所居幽僻,人不敢问。
既因全无防守,所以难为检遏。
臣愚常此过虑:忽尔蜂惊鼠骇,妄肆螫齧,散走巢窟,肆出为暴,呼集除荡,形影不及,亦须数日,为之扰扰。
往日光化军,近年庆州叛贼,悉趋此路,谋行于蜀。
是时西南郡邑,闻风震耸。
赖以朝廷威灵,元元之幸,而卒以就败。
然而此州既为凶盗累伺其隙,是后恬然不为之备,至今耆氓宿吏,语议及此,则无不人人咨嗟叹惋。
是知如此与他州别郡封壤接聚,隘阸奔冲之处,平时常宜预设保禦之方。
其或事有万一,临时取具,必然手足错乱,不相救应。
前无兵而后无城,未免一方人心,不得不使之旦夕恐惧,而莫如之何也已。
臣今欲乞朝廷,特赐详酌,更添置武宁一指挥,或且先于诸处,那屯三五百人,常令住此,不许差出,以备缓急驱使。
如此,则上可以纾朝廷之忧,下可以慰百姓之望。
臣职任守土,理当建述,此二事者,伏望睿慈不罪其狂瞽而留意焉。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丹渊集》卷三四。又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一八。)
降:原脱,据右引补。
中大夫致仕石公墓志铭元祐八年十月 北宋 · 吕陶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一二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有宋名卿,蜀之纯德君子,中大夫致仕石公,享年九十有三,以元祐六年十月某日终于眉州私第之正寝。
八年十月某日,葬于眉山县怀德乡先茔之次,礼也。
维石氏出万石君之后,唐有仲览者,仕至兵部郎。
又六世,曰藏用,大历中羽林大将军,善星纬之学,当朱泚未乱时,已告老,尝谓家人曰:「天下将有变,惟蜀稍安」。
乃携孥而西,依其亲眉州刺史李滈,遂家焉,至公七世矣。
曾祖瑭,隐居守道,爵禄不及。
昌龄,累赠屯田员外郎
待举,赠至开府仪同三司
公讳洵直,字居正
幼有志操,彊学力文,为辞章清赡尚理。
进士,声称翕然。
景祐元年甲科,释褐知泾州保定县
又知并之祁县通判遂、并二州,守凤、归、成、陵、彭五郡,分司南京,遂谢事。
秘书省校书郎五转至太常博士,又八迁为光禄卿
官制行,易中大夫
封开国侯,积勋上柱国,以三品服终。
此出处之大概也。
始,人去五代乱,俗未向儒,屯田君即其居构层台以储书,以经术教子弟,里人化之,弦诵日闻,号「书台石家」。
有子待闻,卒其业,咸平中进士第,又登贤良方正科
志大言高,与世多忤,仕竟不显,终检校水部员外郎,乃公之季父也。
公以性质之美,家法之良,深滀厚养,完就德器。
刚不暴于容貌,柔不混于履趣,平居恂恂然,即之甚温,及其遇事决可否,则莫亢其勇。
成州时,宽恤民力之诏下,部使遣官行郡,有杨士元者,持檄而至,作气势,事求索,重为民病。
公以状白转运使,即召之还。
李元瑜者,天资憸刻人也,知彭州永昌县,为公属吏,忽就领常平事,辄依法逞其私,傲上凌下,无愧耻,锐意戕剥。
公以理解譬,使之驯伏,卒无所施,一郡不被其毒。
陵之医挟其技,犯分抵禁,诈为疾,幸恩霈以免,公一日引而榜之。
彭之巫诉于郡僚,构淫祠,诓俗以祸福,公收而置之法。
其敏决举类此,识者畏其勇力。
其少时能安贫重义,不求茍得,既贵,益坚如初。
在我者约,故于物不扰。
秭归漆林之饶,官吏多为髹器,以广资用,耗地产,夺民利,上下习以成俗。
公一切罢去,邦人蒙其惠,殿中御史张唐英因撰漆民语,刻石纪之。
陵阳圭田之入,素号优腆,不问岁美恶,倚办较吏,务登其赢,公尽革之,后人遵以为常,君子服其廉。
夫勇则识者畏,廉则君子服,然皆公之小者、近者,其大且远者,盖未尝发也。
窃尝论之,公少而博学,举进士,为天下第六,风度清懿,从政知治体,茍少露馀蕴以示众,或有资地可凭藉,则推志及物,利泽滋广,功名将赫然,岂特数郡而已!
惟其信道甚笃,处己甚重,待外物甚轻,安晦静默,宝其所有以为高,世所谓进取荣利者,未尝萌于心,出于口,是故人无知者,卒不巨用,亦未尝有毫发不满之意。
其高标令节,足以立懦夫,敦薄俗,乡党赖以主风教,多士仰以为师式,其顾视悖义丧耻,以侥倖锱铢之进者,如粪土也。
公既退休,终日闭门,泊然无所营,不与俗子交。
即城南旧圃为亭沼,植名花异卉,每乘舆往游其间,以诗酒为娱。
其诗尤平畅閒澹,无一语及荣辱。
大中大夫程公浚、史公瑜亦已引年,庞眉鹤发,安车相还往,燕喜赓唱,里人敬之,号「三卿」。
凡如此者二十年,此又非世俗之所能享也。
与夫驰骋于名利之场,一絓世网,终身不复出,回首故乡如逆旅,心欲奋飞而迹不能者,楚乐盖异矣,所得孰为轻重哉!
进退岂不裕哉!
公娶苏氏,累封仁寿郡君,先卒几年。
子二人:长景修宣义郎、知嘉州洪雅县;
次咏,嘉州军事推官、监蜀州陶坝镇,皆亡。
女一人,适朝奉郎郭子皋
孙三人:顺之,承务郎
延之,太庙斋郎
元之,尚幼。
孙女六人:长适进士程舆,次适蜀州永康县苏某,馀未字。
水部有三子,伯与季皆早世,公既贵,各官其一子,田畴室庐均而畀之,尤见其雍睦也。
元祐初,陶为谏官,议事及权贵,得请补外,公之从孙朝奉君嗣庆具以本末告公,公曰:「士之所养有素,动而得一善足矣,安俟其馀」?
斯言其知我哉!
及公将葬,朝奉君状公平生行业,求志其墓,其敢辞乎?
铭曰:
十寻之木,或植于荒,所立不高,视以为常。
我固不竞,谁其度量。
不剖而尊彝,不削而栋梁,不弊于刻剜,不罹于斧斨。
根坚干老,惟日之长。
彼自曰胜,此庸何伤。
所贵在德,久而不忘(《净德集》卷二二。)
永昌:疑为「唐昌」之误,彭州唐昌县而无永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