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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兄赠太尉中书令追封周王谥悼献元祐追封皇太子仍旧谥制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五、《宋大诏令集》卷二五
门下:朕祗荷鸿基,绍承先烈。念惇亲之义,莫重于天伦;举饰终之文,特优于礼典。皇兄、赠太尉、中书令、追封谥曰悼献元祐,炳灵真胄,袭庆瑶源。信厚本于天资,聪明禀乎神授。纯孝之性,钟爱于先朝;乐善之心,雅推于公族。未正青宫之位,早缠厚夜之悲。叹驹隙之易迁,瞻陵树而将拱。是用载稽旧制,爰议追褒。怀同气之亲,弥增于感悼;备元储之赠,用极于哀荣。英魂有知,歆兹宠数。可特追赠皇太子,仍旧谥曰悼献。仍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主者施行。
皇第八女保慈崇祐大师幼悟封邓国公主仍旧师号制(庆历五年四月辛卯)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六九、《宋大诏令集》卷三六
朕执契当天,膺图纂极。荷高穹之孚佑,席厚德之流光。蕃衍开祥,早洽公宫之庆;柔明就德,宜疏封国之荣。皇第八女保慈崇祐大师幼悟懿度夙成,童心早断。彼月斯主,上分宝婺之辉;与佛有缘,遂向金仙之教。超然觉路,摄以戒珠。车服之华,虽不施于鲁邑;空色之盛,顾无累于竺园。宜考旧章,用加美称。于戏!度门示法,本由清净之源;人道因亲,必属孝慈之性。按图善壤,比秩诸王,服是宠灵,副予仁爱。可特封邓国公主,仍旧保慈崇祐大师,及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
云居祐禅师烧香颂 北宋 · 黄庭坚
七言绝句 押词韵第十七部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三二
一身入定千身出,云居不打这鼓笛。
虎驮太华入高丽,波斯鼻孔撑白日。
按:《山谷全书·别集》卷三。又见《豫章先生遗文》卷二。
云居祐禅师语录序 北宋 · 黄庭坚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七、《山谷全书·正集》卷一五
佛言:我于一切法,无执报得,常光一寻,身真金色。乃至三十二大人相,八十种随形好,一一皆对妙因。固知释迦、老子,不会祖师禅。今有人灰头土面,而种种光明遍照;卑湿重迟,而进道猛利,超过百万阿僧祇劫。哆哆哩哩,而法音如雷如霆,慧辩如云如雨;跛跛挈挈,而十二时中,遍往十方国土,调伏众生。如来油花脱子,全无用处。不可是超佛知见,倒用如来印也。此语若传山北山南,必且怀疑起诤。若问是谁,但向道,是云居祐老子。若有人问:言句内识此老子?言句外识此老子?不可道。不即言句,不离言句,对诸方说如来禅也。我观此老子,虽不设陷虎之机,大空升堂,小空入室;虽不结羡鱼之网,鸟鹊迁巢,龙蛇避宅。子湖狗口里刺得手秘,魔岩叉下有出身路。所以镜有山鬼之形,妙于不见;骨衔波旬之镞,本自无疮。若人信得及,万株杉里方藏影;若信不及,五老峰前又出头。此老子是无为无事人,何须鄙夫百千偈赞。诸人还会么:巨鳌莫戴三山去,吾欲蓬莱顶上行。
题苏子瞻元祐题目帖 北宋 · 黄庭坚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一五、《山谷全书·别集》卷六、《豫章先生遗文》卷一○
苏公长年书,笔力豪壮,兼李邕、徐浩之所长,士大夫乃以为不如少时书,此阳春白雪难为和者耶!
元祐太守题名记 宋 · 邓忠臣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六三
高邮介于扬、楚之间,号为东南咽领。连带陂湖,转入于江、淮,或入于海。鱼蒲之利,厚于种莳,盗贼逋逃,往往依以为渊薮,狱讼输纳,赴诉远甚。国朝开宝三年建为军垒,从民欲也。熙宁初,议行役法,请废为县,为令者多抵罪而去。盖军之事目仍存,而官属之分治者,才五之一,则事之有不振者,无足怪也。元祐元年,诏复军额,朝廷以朝散郎毛君渐治之,救弊起废,政之所难也。君尝为司农,又持节使诸路,法度之废置者,君盖口议而心得之矣。此朝廷之所以任君与。君至之始,适丁荐饥。凡官府之当建者,无一不复,河渠堤防之可兴利者,悉募饥人,发廪以营之。四方舟车之所集,供张厨传之所费,与他郡等,而用独少。何也?有请于朝而增之,于是敝者改旧,倾者建新矣。一日,阅厅事题名,漫灭几不可辨,自高凝祐至章隐之,凡五十六人,其间如狄棐、王琪、吴充、邵必之俦,皆卿材也,而又善教陶染之,成就人物若季、孙、乔、崔、阎、秦者,数数有之,不可谓此邦乏人矣。吾党阙而弗录,大惧邦人议我弗有告也。于是委其友邓忠臣为后记以识之,请从予始,且以志复军之岁月。忠臣请为之书。
按:嘉庆《高邮州志》卷一一上,嘉庆十八年刻本。
内侍省元祐责降官与依例转官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四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二○
内侍省官因元祐责降之人,如藤州羁管梁知新、万州监税曾焘,官与依例转官。兼内侍省见今阙官,应见责降在外监当人已经大赦放还、赴省供职,入内内侍省人因黜责降充前省者,悉召还。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管勾西京嵩山崇福宫阎守勤寄左藏库副使、添差勾当御药院。
叙复元祐大臣诏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四五、《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四
朕即位以来,哀士大夫失职者众,虽稍收复,未厌朕心。兹者天佑予家,挺生上国,奄有大庆,资及多方。解网恤辜,何事曰终。范纯仁提举嵩山崇福宫,许归颍昌;刘奉世明道宫,许归陈州。王觌崇福宫,韩川太平宫,吕希纯鸿庆宫,吴安诗崇福宫,唐义周鸿庆宫,并任便居住。王钦臣知颍昌,吕陶、张耒、刘当时并与知州,吕希哲、希绩、贾易与小郡,刘唐老、黄隐堂除知军,晁补之与通判,黄庭坚佥判。苏轼移永州,辙移衡州,郑侠放逐便。
焚毁元祐条件诏(崇宁元年七月己酉)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一、《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五
昔在神考,若稽古先,上嘉勋华,下陋唐汉,建立政事,著为典章。适于损益之宜,通乎利害之变。翕受群策,蔽于渊衷。缓急先后,如农之有畔;本末调理,如网之在纲。非天下之至精,孰能与此?虽后世有作者,何以加诸!而元祐之间,遭家不造,权臣用事,俗学欺愚。恚前言之不行,怨曩志之或失。汲引死党,沸腾异端,肆行改更,无复忌惮。朕继志追慕,见于羹墙,储神燕间,披阅手泽,叹前烈之几坠,知邪辞之所离。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天下无事,庸人扰之。敷告多方,率由旧章。乃其不正不极,匪谋匪彝,变古乱常,析言破律。苟尚存于芜类,将有惑于传闻,其命有司悉行燔毁。尚赖弼臣叶济,庶尹交修,各公厥心,同底于治。今来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祐条件不行者,其元祐条件勾收,申尚书省焚毁。三省今后依此遵守,仍令进奏院遍牒,并依此施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禁以邪说并元祐学术教授学生诏(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二(第七册第六五一七页)、《宋史》卷一九《徽宗纪》一
诸邪说诐行,非圣贤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学生,犯者屏出。
禁宗室与元祐党人子孙通婚诏(崇宁二年九月壬午)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人子孙及有服亲为婚姻,内已定未过礼者,并改正。
建中靖国及元符奸党依元祐诏(崇宁二年九月丙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建中靖国元年及元符末奸党并合焚毁不用文字等,党依元祐。
元祐系籍人依寄禄官与请给诏(崇宁二年十月庚戌)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应元祐系籍人并依寄禄官与请给,更不注差遣,见有差遣人并罢。其子并亲兄弟并与宫观岳庙差遣,内系选人者,与监当差遣,不得与改官。
元祐系籍人差注事诏(崇宁二年十一月辛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通判资序以上,依新条与管勾宫观,知县以下资序与注监岳庙,并令在外投状指射差注。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因功酬奖仍不得实任知令差遣诏(崇宁二年十二月己未)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若因功赏各该酬奖改官、循移知令,只于阶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实任知令差遣。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依资序差遣诏(崇宁二年十二月壬戌)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系大使臣路分都监已上资序,与诸路宫观岳庙差遣;系亲民资序,与外路监庙差遣;系监当资序并小使臣,与外路监当差遣;差使借差与外路合入差遣。
元符奸党通入元祐籍刻石诏(崇宁三年六月十七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二五(第五册第四一○八页)、《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岁奸朋,复相汲引,倡导邪说,实繁有徒。或据要路而务变更,或上封章而肆诋毁。同恶相济,非止一端。推原其心,岂胜诛殛!比诏编类,具列姓名。乃下从班,博尽众议,仍为三等,各竭所闻,庶几佥同,罔有漏失。惟邪慝之复起,盖源流而相承,迹其从来,本于元祐,得罪宗庙,宁分等差?悉务规画,通为一籍。载刊诸石,实在朝堂,为臣不忠,附见于末。所丽虽异,其罪惟均。朕方以仁爱遍覆天下,前既谴罚,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于籍外,自时厥后,已定不渝。群听式孚,毋复辄论。其元符奸党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应系籍奸党已责降人并依旧。今来入籍人数外,馀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按:《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二。又见同书卷一九六。
章惇曾布等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诏(崇宁三年六月戊午)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章惇、曾布、黄履、岑象求、董敦逸、马涓、孙谔、王回、尹材、葛茂宗、范柔中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馀续入籍人子并亲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挥施行;内李称、阎守勤等子弟关枢密院取旨。
李称阎守勤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诏(崇宁三年七月戊寅)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七、《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李称、阎守勤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子及亲兄弟并与外路远处监当差遣。李洵仁落閤门祗候,阎休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续籍。内臣子并亲兄弟有系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
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不许保明充三卫官等诏(崇宁四年二月己酉)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八
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不许保明充三卫官、亲勋翊卫郎。知同保系籍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而不告者,处斩。
按:《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又见同书卷一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