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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兄赠太尉中书令追封周王谥悼献元祐追封皇太子仍旧谥制明道二年十月丙辰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五五、《宋大诏令集》卷二五
门下:朕祗鸿基,绍承先烈。
念惇亲之义,莫重于天伦;
举饰终之文,特优于礼典。
皇兄、赠太尉中书令追封谥曰悼献元祐,炳灵真胄,袭庆瑶源。
信厚本于天资,聪明禀乎神授。
纯孝之性,钟爱于先朝;
乐善之心,雅推于公族。
未正青宫之位,早缠厚夜之悲。
叹驹隙之易迁,瞻陵树而将拱。
是用载稽旧制,爰议追褒。
怀同气之亲,弥增于感悼;
备元储之赠,用极于哀荣。
英魂有知,歆兹宠数。
可特追赠皇太子,仍旧谥曰悼献
仍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主者施行。
皇第八女保慈崇祐大师幼悟封邓国公主仍旧师号制庆历五年四月辛卯 北宋 · 宋仁宗
 出处:全宋文卷九六九、《宋大诏令集》卷三六
朕执契当天,膺图纂极。
高穹之孚佑,席厚德之流光。
蕃衍开祥,早洽公宫之庆;
柔明就德,宜疏封国之荣。
皇第八女保慈崇祐大师幼悟懿度夙成,童心早断。
彼月斯主,上分宝婺之辉;
与佛有缘,遂向金仙之教。
超然觉路,摄以戒珠。
车服之华,虽不施于鲁邑
空色之盛,顾无累于竺园。
宜考旧章,用加美称。
于戏!
度门示法,本由清净之源;
人道因亲,必属孝慈之性。
按图善壤,比秩诸王,服是宠灵,副予仁爱。
可特封邓国公主,仍旧保慈崇祐大师,及令所司择日备礼册命。
云居祐禅师烧香颂 北宋 · 黄庭坚
七言绝句 押词韵第十七部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三二
一身入定千身出,云居不打这鼓笛。
虎驮太华入高丽,波斯鼻孔撑白日。
按:《山谷全书·别集》卷三。又见《豫章先生遗文》卷二。
云居祐禅师语录序 北宋 · 黄庭坚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七、《山谷全书·正集》卷一五
佛言:我于一切法,无执报得,常光一寻,身真金色。
乃至三十二大人相,八十种随形好,一一皆对妙因。
固知释迦、老子,不会祖师禅。
今有人灰头土面,而种种光明遍照;
卑湿重迟,而进道猛利,超过百万阿僧祇劫。
哆哆哩哩,而法音如雷如霆,慧辩如云如雨;
跛跛挈挈,而十二时中,遍往十方国土,调伏众生。
如来油花脱子,全无用处。
不可是超佛知见,倒用如来印也。
此语若传山北山南,必且怀疑起诤。
若问是谁,但向道,是云居祐老子
若有人问:言句内识此老子
言句外识此老子
不可道。
不即言句,不离言句,对诸方说如来禅也。
我观此老子,虽不设陷虎之机,大空升堂,小空入室;
虽不结羡鱼之网,鸟鹊迁巢,龙蛇避宅。
子湖狗口里刺得手秘,魔岩叉下有出身路。
所以镜有山鬼之形,妙于不见;
骨衔波旬之镞,本自无疮。
若人信得及,万株方藏影;
若信不及,五老峰前又出头。
老子是无为无事人,何须鄙夫百千偈赞。
诸人还会么:巨鳌莫戴三山去,吾欲蓬莱顶上行。
苏子瞻元祐题目帖 北宋 · 黄庭坚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一五、《山谷全书·别集》卷六、《豫章先生遗文》卷一○
苏公长年书,笔力豪壮,兼李邕徐浩之所长,士大夫乃以为不如少时书,此阳春白雪难为和者耶!
元祐太守题名记 宋 · 邓忠臣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六三
高邮介于扬、楚之间,号为东南咽领
连带陂湖,转入于江、淮,或入于海。
鱼蒲之利,厚于种莳,盗贼逋逃,往往依以为渊薮,狱讼输纳,赴诉远甚。
国朝开宝三年建为军垒,从民欲也。
熙宁初,议行役法,请废为县,为令者多抵罪而去。
盖军之事目仍存,而官属之分治者,才五之一,则事之有不振者,无足怪也。
元祐元年,诏复军额,朝廷以朝散郎毛君渐治之,救弊起废,政之所难也。
君尝为司农,又持节使诸路,法度之废置者,君盖口议而心得之矣。
此朝廷之所以任君与。
君至之始,适丁荐饥。
凡官府之当建者,无一不复,河渠堤防之可兴利者,悉募饥人,发廪以营之。
四方舟车之所集,供张厨传之所费,与他郡等,而用独少。
何也?
有请于朝而增之,于是敝者改旧,倾者建新矣。
一日,阅厅事题名,漫灭几不可辨,自高凝祐章隐之,凡五十六人,其间如狄棐王琪吴充邵必之俦,皆卿材也,而又善教陶染之,成就人物若季、孙、乔、崔、阎、秦者,数数有之,不可谓此邦乏人矣。
吾党阙而弗录,大惧邦人议我弗有告也。
于是委其友邓忠臣为后记以识之,请从予始,且以志复军之岁月。
忠臣请为之书。
按:嘉庆高邮州志》卷一一上,嘉庆十八年刻本。
内侍省元祐责降官与依例转官诏元符三年正月庚寅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四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二○
内侍省官元祐责降之人,如藤州羁管梁知新、万州监税曾焘,官与依例转官。
内侍省见今阙官,应见责降在外监当人已经大赦放还、赴省供职,入内内侍省人因黜责降充前省者,悉召还。
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管勾西京嵩山崇福宫阎守勤寄左藏库副使、添差勾当御药院
叙复元祐大臣诏元符三年四月乙卯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四五、《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四
朕即位以来,哀士大夫失职者众,虽稍收复,未厌朕心。
兹者天佑予家,挺生上国,奄有大庆,资及多方。
解网恤辜,何事曰终。
范纯仁提举嵩山崇福宫,许归颍昌
刘奉世明道宫,许归陈州
王觌崇福宫韩川太平宫吕希纯鸿庆宫,吴安诗崇福宫,唐义周鸿庆宫,并任便居住。
王钦臣颍昌吕陶张耒刘当时并与知州吕希哲、希绩、贾易与小郡,刘唐老黄隐堂除知军晁补之通判黄庭坚佥判
苏轼永州,辙移衡州郑侠放逐便。
焚毁元祐条件诏崇宁元年七月己酉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一、《宋大诏令集》卷一九五
昔在神考,若稽古先,上嘉勋华,下陋唐汉,建立政事,著为典章。
适于损益之宜,通乎利害之变。
翕受群策,蔽于渊衷。
缓急先后,如农之有畔;
本末调理,如网之在纲。
非天下之至精,孰能与此?
虽后世有作者,何以加诸!
元祐之间,遭家不造,权臣用事,俗学欺愚。
恚前言之不行,怨曩志之或失。
汲引死党,沸腾异端,肆行改更,无复忌惮。
朕继志追慕,见于羹墙,储神燕间,披阅手泽,叹前烈之几坠,知邪辞之所离。
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天下无事,庸人扰之。
敷告多方,率由旧章。
乃其不正不极,匪谋匪彝,变古乱常,析言破律。
苟尚存于类,将有惑于传闻,其命有司悉行燔毁。
尚赖弼臣叶济,庶尹交修,各公厥心,同底于治。
今来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祐条件不行者,其元祐条件勾收,申尚书省焚毁。
三省今后依此遵守,仍令进奏院遍牒,并依此施行。
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禁以邪说并元祐学术教授学生诏崇宁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二、《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二(第七册第六五一七页)、《宋史》卷一九《徽宗纪》一
诸邪说诐行,非圣贤之书,并元祐学术政事,不得教授学生,犯者屏出。
禁宗室与元祐党人子孙通婚诏崇宁二年九月壬午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人子孙及有服亲为婚姻,内已定未过礼者,并改正。
建中靖国及元符奸党依元祐崇宁二年九月丙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建中靖国元年元符末奸党并合焚毁不用文字等,党依元祐
元祐系籍人依寄禄官与请给诏崇宁二年十月庚戌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并依寄禄官与请给,更不注差遣,见有差遣人并罢。
其子并亲兄弟并与宫观岳庙差遣,内系选人者,与监当差遣,不得与改官。
元祐系籍人差注事诏崇宁二年十一月辛巳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通判资序以上,依新条与管勾宫观知县以下资序与注监岳庙,并令在外投状指射差注。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因功酬奖仍不得实任知令差遣崇宁二年十二月己未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若因功赏各该酬奖改官、循移知令,只于阶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实任知令差遣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依资序差遣崇宁二年十二月壬戌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一
元祐系籍人子并亲兄弟系大使臣路分都监已上资序,与诸路宫观岳庙差遣
系亲民资序,与外路监庙差遣
系监当资序并小使臣,与外路监当差遣
差使借差与外路合入差遣
元符奸党通入元祐籍刻石诏崇宁三年六月十七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六、《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二五(第五册第四一○八页)、《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
往岁奸朋,复相汲引,倡导邪说,实繁有徒。
或据要路而务变更,或上封章而肆诋毁。
同恶相济,非止一端。
推原其心,岂胜诛殛!
比诏编类,具列姓名。
乃下从班,博尽众议,仍为三等,各竭所闻,庶几佥同,罔有漏失。
惟邪慝之复起,盖源流而相承,迹其从来,本于元祐,得罪宗庙,宁分等差?
悉务规画,通为一籍。
载刊诸石,实在朝堂,为臣不忠,附见于末。
所丽虽异,其罪惟均。
朕方以仁爱遍覆天下,前既谴罚,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于籍外,自时厥后,已定不渝。
群听式孚,毋复辄论。
其元符奸党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
应系籍奸党已责降人并依旧。
今来入籍人数外,馀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
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按:《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二。又见同书卷一九六。
章惇曾布等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崇宁三年六月戊午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章惇曾布黄履岑象求董敦逸马涓孙谔王回尹材茂宗范柔中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
其馀续入籍人子并亲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挥施行;
内李称、阎守勤等子关枢密院取旨。
李称阎守勤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崇宁三年七月戊寅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七、《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二
李称、阎守勤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挥,其子及亲兄弟并与外路远处监当差遣
李洵仁落閤门祗候,阎休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续籍。
内臣子并亲兄弟有系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
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不许保明充三卫官等诏崇宁四年二月己酉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五八
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不许保明充三卫官、亲勋翊卫郎
知同保系籍元祐奸党五服内亲属而不告者,处斩。
按:《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又见同书卷一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