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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文库
登歌当与奏乐相合议 南宋 · 姜夔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一一、《宋史》卷一三一《乐志》六
《周官》歌奏,取阴阳相合之义。
歌者,登歌、彻歌是也;
奏者,金奏、下管是也。
奏六律主乎阳,歌六吕主乎阴,声不同而德相合也,自唐以来始失之。
赵慎言云:「祭祀有下奏太簇、上歌黄钟,俱是阳律,既违礼经,抑乖会合」。
太常乐曲,奏夹钟者奏阴歌阳,其合宜歌无射,乃或歌大吕;
奏函钟者奏阴歌阳,其合宜歌蕤宾,乃或歌应钟;
奏黄钟者奏阳歌阴,其合宜歌大吕,乃杂歌夷则、夹钟、仲吕无射矣。
苟欲合天人之和,此所当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