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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约民取富人谷贷息不得输倍诏淳化四年七月辛亥 北宋 · 宋太宗
 出处:全宋文卷七五、《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
古者立限田之制,以抑兼并;
常平之仓,用救凶歉。
今宇宙至广,生齿实繁。
阡陌之法,既经界而未定;
豪强之族,尚狱市以兼容。
累年以来,多稼不稔,蠢兹黎庶,阽于死亡。
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输倍称之息,岁或小稔,复犹歉然。
而横恣之家,责偿甚急。
什一之税尚未及供,伏腊之资固已皆竭。
使细民益困,大田卒莱,国计不能充,地利不尽出,职此之由也。
令州县吏,戒里胥乡老,严察部民,有取富人家谷,贷息不得输倍;
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
违者加罪。
所在粉壁揭诏书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