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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刑书状 北宋 · 夏竦
 出处:全宋文卷三四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
臣闻先王象震耀而行杀戮,法五材而用法辟,刑书之设,有自来矣。
虞舜定五流之罪,皋陶制三尺之法。
禹刑兴于有夏,汤刑作于商世。
吕命陈三千之属,李悝创六篇之制。
卫鞅之行变法,酂侯之约九章,汉景之定箠令,应劭之习駮议,陈群之著魏法,贾充之刊晋律。
陈氏则徐陵之因损,元魏则伯泉之校覈,后周则拓拔之详定,隋室则高颎之评议。
李唐损益其科,多所釐革。
皆以恢张宪纲,表正堤防,欲奸吏尽绝于析言,齐民不忧于误陷。
盖念刑难复续,死不更生。
狱成两造,律正五刑。
欸辨既周,杳不可变。
哲王所以惟恤,良臣所以疚心。
但棘木无夜哭之魂,则四海受蓼萧之惠。
国家号令,天下条宪,咸达法家之文,或未评定。
律令格式之科,刑统编敕之条,棼类相杂,矛楯不同。
奸吏有市法之门,丹笔有误书之罪。
由是或刑因势放,狱以贿迁。
稍关科条,多从比附。
或因循宦路,不习宪章,但记不应得为之条,以决下民故失之罪。
贫则从重,富则从轻。
以是而观,刑多出入。
况乡闾嚣讼,始自县廷。
琴堂颇阙于刑书,报罪致乖于准的。
未契皇朝好生之化,有辜陛下恤刑之德。
诚宜聚刑宪之书,求谳议之士,诏择能臣,督其详定。
疑者正之,贰者一之,阙者备之,繁者省之,轻者加之,重者减之。
总制书禁止之事,会刑统起请之条,及格式律令,聚为一书。
罪必定刑,科无虚设。
明分条目,同其差异。
命工缮写,重加考覈。
名之《宋律》,遍下州县。
令开卷无可疑之罪,结狱绝舞文之路。
为皇家画一之法,垂万代不刊之典。
惟圣作则,兆民赖之。
故《书》曰:「惟刑惟法,其审克之」。
《礼》曰:「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其是之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