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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言给卤簿状(以下九道并同知太常礼院时上。奉圣旨,允言有军功,特给卤簿,今后不得为例。)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七六、《司马公文集》卷一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九、《国朝诸臣奏议》卷六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九七、《右编》卷一六
太常礼院,右伏见中书劄子云云。
仲叔于奚有功于卫,卫人使之繁缨以朝。
孔子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
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
爵位尊卑之谓名,车服等威之谓器。
二者,人主所以保畜其臣,而安治其国家,不可忽也。
允言近习之臣,非有元勋大劳过绝于人,而赠以三公之官,给以一品卤簿,其为繁缨,不亦大乎!
陛下虽欲宠秩其人,而适足增其罪累也。
何则?
三公之官,鼎足承君,上应三台
卤簿者,所以褒赏元功,皆非近习之臣所当得者。
陛下念允言服勤左右,生已极其富贵,死又以三事之礼为之送终,鼓吹箫铙,烜赫道路。
是则扬其僭侈之罪,使天下侧目,扼腕而疾之,非所以为荣也。
惟陛下御仲叔于奚之传,垂意孔子之言,则知名器之重,不可加非其人。
况唐制,群臣于国立大功者,婚葬则给卤簿,馀不在给限。
伏望陛下追寝前命,其允言更不给卤簿。
毋使天下之人窃敢指目,以为朝廷过举,不胜幸甚。
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皇祐二年九月十四日具官臣光等状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