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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方郎中君墓元丰元年二月 北宋 · 苏颂
 出处:全宋文卷一三四五、《苏魏公文集》卷五五
君讳衡,字公持越州萧山人也。
其先世皆不仕,至君之皇考,始往依其外兄吏部郎王丝以学。
而君又力志自奋,遂中景祐元年进士甲科
台州临海明州鄞、杭州钱塘三县事,通判泉州,坐法降监衢州清酒务。
以岁课有羡,得便近官,复通判潍、淄、婺三州。
代还主管作坊,充提举司勾当公事
校书郎十迁至尚书职方郎中,衣五品服,为开封府判官、差提点成都府路刑狱。
未行,改判刑部
又改三司盐铁勾院,或权发遣,由登闻检院出知润州
陛对赐三品服。
到郡,以疾得请提举杭州洞霄宫
熙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终于苏州之居第,享年六十八。
为人严整守法,尤精吏事。
始为临海,时年尚少,县境濒海,多聚盗攘。
群不逞之徒,时或杀伤良民,夺其赀货。
君悉为究访,且知主名区处,募少壮千馀人,一旦与度海,以计禽之。
穷治得其实,抵法者百馀辈,人自以不冤。
郡上其事,时相才之,进官躐一等。
钱塘县倚州郭,生齿繁夥,而版图不治,赋役常苦不均,旧令惮于改作。
君至,为之升降户等,皆得其实,人以为利。
泉有二商人,负担出,而一人独过期不返,其家意为先归者所杀,得敝裘与荷担之人适相类者,即诉于县
其人不能自直,遂诬服诚杀之,云弃其尸于溪侧。
官使人视之,则腐败不可识矣。
县吏亦以谓真杀人者,乃送之州。
省案摘其情曰:岂夜半杀人而能负重走百里且至城下乎?
且其人存亡未可知。
因揭于道以访后行者,数日果有人言尝见之于它郡。
即召而归之,囚遂得释,一郡皆叹服。
潍州有里人欲污其兄者,其兄以告,它日遇诸涂而殴之至于毙。
州将当其抵死,君固争不得,遂请于朝,果杖而释之。
在婺日,值二浙大水,都水范师道奏君提举苏、湖、常、秀水利事,因言蒲沥浦可治以泄横流,都水是之。
方欲行其说,会议论不同而止。
入朝典领尚方工作事,器物皆犀利,连中赏格,遂自提举司升佐省府
所至吏惮其详察,不敢舞以事,号称办职焉。
初,君罢官钱塘京师,待次审官,当得泉倅,而吏受赇匿其籍。
君怀不平,乃诉其事。
御史鞫实,寘吏于法,而君卒得泉州
转运使心恶其以争得官,欲捃以事。
岁中起大狱,案治纤毫不贷,然皆无实状,乃坐以官兵送举子为私犯,遂谪去。
凡十馀年不徙官。
庞丞相为淄、青安抚还,言君淄州治状,始得除过。
其后数奉诏推劾大狱,能得人情隐伏,未尝有所纵舍以市恩,朝议以干健许之。
其抚宗族厚,好赒人之急。
淄守卒,赙护其家甚厚。
州人有遇毒将死,君亲为刺臂和药活之。
常推己财以与同产,嫁外女之孤嫠者。
及其亡也,家无馀藏。
曾祖邺、祖仁厚。
父侨以君登朝,为大理评事致仕,后赠尚书刑部侍郎
建阳章氏,封某县君
子四人:筠,常州无锡县主簿
笺,苏州昆山主簿
箨,太庙斋郎
筈尚幼。
女五人,太子中舍刘复秘书丞唐谷,海州朐山县尉范汝楫,蔡州司户参军龚程杭州节度掌书记宽,皆其婿也。
君出白屋,无当世资藉,结发从士子游,以文学起家,禄仕四十年,官五品,历台省、刺藩部,追贲其先君。
有子第进士,女皆从士人,亦儒者之荣遇也。
又能勤刻自任,始终一致,不为炎凉易操。
人或讥其深峭少恩,而君自信罙笃,岂所谓强立不惧者欤。
诸孤卜以元丰元年二月某甲子,葬君于苏州之吴县某乡某原。
前期与其婿刘复状君之行事履历,将求志于墓石,于是次子笺以尝为予从子婿,自其家来杭请于予,顾多事未暇次述。
及予还京师,而君已葬矣。
笺又继至,其请不已,故为之书其说以表于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