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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具置场买旋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熙宁十年三月八日1077年3月8日 北宋 · 吕陶
 出处:全宋文卷一五九一 创作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今具本路置场买熙河博卖,并尽榷诸州茶货入官,便收三分利息,旋行出卖。
致令细民失业,枉陷刑宪,大于远方不便。
谨具画一条列如后:
一、臣伏以国家富有四海,山泽之利,多与民共。
仁祖临御以来,深知东南数路茶法之害,制诏有司,一切弛放,任令通商,货法流行,德泽深厚,圣时盛事,高出前世。
今天下茶法既通,而两川独行禁榷,此盖言利之臣不知本末,茍贪劳赏而妄为之,非所以绥静远方之意。
况乎两川所出茶货,比方东南诸处,十不及一。
日月所照,文轨混同,法无二门,仁不异远,岂可诸路既许通商,两川却为禁地?
亏损治体,莫甚于斯,乃为害之大者,故臣敢先言之。
伏望圣慈特宽茶禁,所贵法令平一,以幸远方。
一、本路既为置场买,将往熙河等处,并逐旋取利出卖之后,更不许民间衷私买卖,遂令诸色人告捕,依《编敕禁榷茶法》断罪。
州县承此指挥,后来累有成都府邛州百姓马吉等为衷私卖,被人告捕,有至徒罪,各追赏钱,一路之民,遂生怨诽。
盖缘立法太重,有害于人。
大凡官中原有之物,民间私侵其利,方是犯禁。
只如解州有盐池,民间煎者乃是私盐;
晋州矾山,民间炼者乃是私矾。
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赋税一例折科(茶园税每三百文折纳绢一疋,三百二十文折纳䌷一疋,十文折纳绵一两,二文折纳禾草一束。),役钱一例均出,自来采茶货卖,以充衣食。
伏缘此本非官地所产,乃是百姓己物,显与解盐、晋矾事体不同。
一旦立法,须令尽卖与官,或敢私相交易,便成犯禁,斤数稍重,乃至徒刑,仍没纳随行物色,别理赏钱。
恭惟陛下仁圣恤物之心,必不如此。
伏乞别立条约,以救苛刻之弊,免使刑辟滋彰,有伤和气。
一、本州导江县蒲村、堋口、小唐兴、木头等镇,各准茶场司指挥,尽数收买茶货入官,并已施行。
民之受弊,大率均一,惟导江县一处,尤为切害。
盖缘本处是西山八州军隘口,自来通放部落入城博易买卖。
其蕃部别无现钱交易,只将到、蜡、草药之类,于铺户处换易茶货,归去吃用,谓之米。
或有疾病,用此疗治,旦暮不可暂阙。
今来官中须要现钱出卖,则蕃部难更将、蜡等物入场博买,若于铺户处博易,则铺户价例自然增长(官茶每斤先收三分息钱,官中每斤若用一百文买,即作一百三十文卖;若用五十文买,即作六十五文卖。),蕃部买卖,便致阻节。
茂州事宜之后,人情方始安帖,岂宜更使茶货不通,别生边事?
一、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
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
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中等每斤之利可得二十文,次者只有十文以来,累世相承,恃以为业。
其铺户收贮变易,却以白土拌和,每斤之息,不及十文。
所以川中茶价,不甚涌贵,民间日用充足。
今来既被官中尽数收买,价直一定,若将银色准折,每两须高抬四五百文(臣窃闻蜀州熙宁八年,银每两官折二贯三百文足,市价一贯六百文;九年,银每两官折二贯二百文足,市价一贯四百文。),或多支交子,少用现钱茶场司指挥成贯并支交子,馀○方支现钱。)
交子所支既多,钱陌又须亏折,则园户所收茶货,只得避罪纳官,安敢更求馀利?
一旦失业,何以为生?
臣恐户口逃移,赋役失陷,渐由此起(臣窃知永康军熙宁九年买获并税过客人茶货,共一百三十二万馀斤,比八年计亏九万馀斤;比七年亏二十六万馀斤。盖是园户畏罪失业,造减少,是致税数有亏。以此推之,则失陷税赋诚有其渐。)
又缘旋买旋卖,先抽三分之息,只此一事,极未为宜。
日来州县逐旬各申时估,或增或减,官司据以为定。
岂可朝买一贯之,暮收三百之利?
一日之内,贵贱两般,则州县所供实直遂成空文,有司出纳之际乃同聚敛。
且铺户既与官中出利,则民间岂有贱
日用之物,渐见不足,锥刀敝法,徒可敛怨,必非朝廷理财之本意。
伏乞圣断,特赐改更。
一、本州所准茶场司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指挥,限半月令园户、铺户尽数出卖旧,不得夹杂入官,如限满更不施行,如有违犯,并依法施行。
臣虽即时行下逐处,然计其日,限令至三月十日已满。
缘民间累年积贮茶货,准备高价相度变卖,一旦偶因官中为买新茶,亦不预先晓示,忽然责立近限,令将旧疾出速卖。
若出限未卖,被人告捉,斤数稍重,即至杖脊。
安有数日之内,尽底变易得行?
因此大段减价,无赖小人辄有告捕之心。
臣寻具状称:若只限半月,令尽数出卖,则必是减落价例,变转不行,消失钱本,便见失所。
兼虑才出限日之后,被牙子或别人告捕送官,枉陷深刑,显属不便。
又缘新茶与旧色目不同,若将旧投税出卖,则与官中收买新茶事不相妨。
本州须至申明,欲令逐场一面收买新茶,民间出卖所有旧,乞限至今年八月终,晓示园户并停塌之家,尽将赴场投税出卖,令税务公明声说,给引前去破卖。
仍乞指挥逐处官司,如有诸色人把捉到衷私买卖货,却须辨认新旧。
如是新茶,即乞依法施行;
若是旧,只乞罪在捉事之人。
所贵积贮旧之家,破卖得行,不枉受罪。
两次申茶场司,未蒙指挥
若不许展限,则贮积旧之家,便见破荡。
如此措置,岂不害民?
一、官中买,明收三分利息,方行出卖;
沿路税钱,尽已批过,更无分毫侥倖。
商旅兴贩,必是细算不行,难以尽数贩卖。
窃闻蜀州永康一处,现今积压五十六万馀斤在务,臣料将来出卖不尽之后,则必积压损坏,亏折官钱。
若般往熙河,亦误边计。
或仍旧停贮,则岁课不登,难沾赏典。
建议之臣,必须均匀配卖与贩之家,如此则他日铺户不胜其害。
伏乞指挥茶场司,具去年终已买及已卖数目申奏,仍令分析现馀茶货,若经隔年岁,合如何变转。
即自然见得此法可与不可经久施用,免令言利之臣有误朝廷大体。
右,谨具如前。
所有茶禁不通,细民失业,刑辟太重,最于远方不便事理,并已条析如前。
臣窃见熙宁七年,朝廷遣李杞蒲宗闵入川,相度买熙河博马等事,当时使者急于进用,不察事体,遂认定逐年息钱四十万贯应付熙河
后来运积滞,岁课不足,即便擘画,却于彭、汉二州,逐年收买狭布各十万匹,名为折当脚钱,其实将布上所得之息充入茶利。
自后又恐买布亦难敷及原数,则乞雇回脚船车般解盐入川。
洎至盐法难行,则又乞将川中有去处并行收买。
前后乖错,非止一事。
只是切欲功赏,不恤民间病弊。
臣愚伏望圣慈特赐采察,所贵远方之俗,被惠安身。
至如官史费耗,道涂阻节,税额亏损,得不补失,则臣不敢喋喋开陈,以渎天听。
乞以臣此奏下本路安抚,转运、提刑司,相度利害,特赐施行。
〔贴黄〕若蒙朝廷垂察,即乞下本路取索熙宁八年九月永康县银价,比对茶场折银贯陌,自见有无侵损园户。
免令将来高价折银,亏损本州卖之家。
〔又〕臣所谓得不补失者,窃闻永康县熙宁九年三百驮往熙河,除诸般费用及沿路批税外,计算每斤已是一百九十四文足,其兵士请米犹在数外。
不知到熙河货卖所得几何?
如此事理,亦乞朝廷体察。
按:《净德集》卷一。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二,《国朝诸臣奏议》卷一○八,《容斋三笔》卷一四,《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卷三四六《吕陶传》,《文献通考》卷一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九,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