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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论立赈济法事 北宋 · 程颐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五六、《河南程氏文集》卷八、《荆川稗编》卷一○七
不制民之产,无储蓄之备,饥而后发廪以食之,廪有竭而饥者不可胜济也。
今不暇论其本,救目前之死亡,唯有节则所及者广。
尝见今时州县济饥之法,或给之米豆,或食以粥饭,来者与之,不复有辨,中虽欲辨之亦不能也。
谷贵之时,何人不愿得食?
仓廪既竭,则殍死者在前,无以救之矣。
数年前,一亲戚为郡守,爱恤之心,可谓至矣。
鸡鸣而起,亲视俵散,官吏后至者,必责怒之,于是流民歌咏,至者日众。
未几谷尽,殍者满道。
愚常矜其用心,而嗤其不善处事。
救饥者,使之免死而已,非欲其丰肥也。
当择宽广之处,宿戒使晨入,至巳则阖门不纳,午而后与之食,申而出之。
日得一食则不死矣,其力自能营一食者皆不来矣。
比之不择而与,当活数倍之多也。
凡济饥,当分两处。
择羸弱者,作稀粥,早晚两给,勿使至饱,俟气稍完,然后一给。
第一先营宽广居处,切不得令相枕籍。
如作粥饭,须官员亲尝,恐生及入石灰。
不给浮浪游手,无是理也。
平日当禁游惰,至其饥饿,则哀矜之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