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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苗状元祐元年六月十四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五、《栾城集》卷三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右,臣伏以青苗之害民,朝廷之所悉也。
罢而不尽,废而复讲,使天下之人疑朝廷眷眷于求利,此臣之所深惜也。
何者?
朝廷申明青苗之法,使请者必以情愿,而官无定额,议者以为善矣。
然以臣观之,无知之民急于得钱而忘后患,则虽情愿之法有不能止也。
侵渔之吏利在给纳而恶无事,则虽无定额有不能禁也。
故自今年春诸县所散青苗,处处不同。
县令晓事,吏民畏伏者,例不复散。
其闇于事情,为吏民所制者,所散如旧。
盖立法不善,故使猾吏得依法为奸。
监司虽知其不便,欲禁而不可得。
天下既已病之矣。
今朝廷复修夏料纳钱减半出息之法,此虽号减息,而使天下晓然知今日朝廷意仍在利。
虽有良县令,臣恐其不能复如前日自必于不散矣。
且自熙宁以来,吏行青苗,皆请重禄,而行重法,受赇百钱,法至刺配。
然每至给纳之际,犹通行问遗,不能尽禁。
今吏禄已除,重法亦罢,而青苗给纳不止,臣恐民间所请钱物,得至其家者无几矣。
伏乞追寝近降青苗指挥,别下诏旨,天下青苗自今后不复支散,不胜幸甚。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