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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瑶华事奏 北宋 · 任伯雨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四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七五、《宋代蜀文辑存》卷二九
臣近具封章论瑶华事,前日得对清光,面奉圣训,知宸衷之所虑合天下之公心,事可施行,理当将顺。
然而臣窃以谓天下大事无过此者,前日之废既出于率易,今日之复安可以匆遽。
以母仪之动静而定是非于狱辞,此前日之所以为率易也。
古人有言曰:「狱者,天下之大命也」。
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故奏牍之成,虽使皋陶听之,皆以为死有馀罪。
何则?
锻鍊者众,文致之罪明也。
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
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于治狱之吏。
又况掖廷秘狱,治世所无,妇人柔弱,岂胜箠楚,遂以文致之罪,因动母仪之尊。
此固非所以习天下而崇堂陛也。
然以训出两宫,则先帝当时不得不从;
事干泰陵,则陛下今日岂可轻改。
若言近经大赦,恩霈普沾,岂唯瑶华独不昭雪,臣尤以此论为不然也。
盖朝廷赦宥,为罪人而设耳。
昔以为有罪,断之于狱辞,今以为无过,均之以赦宥,则是废兴动静,与众同科,慢而不严,于体未顺。
臣故以为不然也。
瑶华得罪于先帝,见弃于两宫,此前日诏令之本旨也。
而外议藉藉,皆以为先帝有常悔之言,两宫无坚确之命。
若审如此,则皇太后下一诏书,明白其事,陛下奉付外廷,使议典礼,纵令遂非之人托于继述,自护其短,又安敢以先帝尝悔之言为不然乎?
虽然,诏书之文,当有体要,必熟议而后可发;
废者之复,当考故事,必如礼而后可动。
如是则事正体严,始终无碍。
臣故曰不可以匆遽也。
且五年安于寂静,岂有数月而不能待乎?
事之大者,尤当以欲速为戒。
伏望圣慈上禀慈闱,详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