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役法论 北宋 · 华镇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五三、《云溪居士集》卷一八
天下之言役法者,利害多矣。
要其大致,二端而已。
持前闻者,以差役为善;
守后议者,以免役为得。
纷纭两可,利害相半,未知所从适。
夫用民利以办国事,重轻平施,而岁月更代,则差之未为不义。
古者府史胥徒不役,下民庶人在官,代耕有禄则免之,未为非是。
曩时役力,不取其财,上有疏数不均之弊,下有破家失业之害。
朝廷患之,故议免役,则差之者未为良法。
近岁敛财,不役其力,复苦重轻失称,不乏缗钱,家业荡析,人民徙死。
朝廷悲之,故复差役,则免之者又非善计。
虽然,方免役时,下民有思差之为善者;
及差役矣,又有思免之为便者,何哉?
盖利害相半,而互有得失也。
以差役为尽善,则今无差役之议矣;
以为尽非,则人亦弗思之矣。
是均有所善,亦均有所不善也。
均有所不善,故用之则弊;
均有所善,故革之则思。
惟所善不胜所不善,故利少而害多,不得为良法。
民之所思,特一人之私心,非天下之利害;
虽非天下之利害,而天下之利害可由是以察之矣。
何则?
人情之所安,法之利于人者也。
利于人者如是,则害于人者必异于是尔。
以其所利,推其所害,因所利而充之,见所害而革之,则经久之良法可得,而差免之是非可见矣。
差之为善,则以差为法;
免之为善,则以免为法。
互有所得,不可偏废,则录长遗短,舍害取利,相辅而用之。
不必差,不必免,不必差免之兼用,惟便于私而无缺于公,则役法之美实已。
夫差役之弊,皆曰版籍不明,吏胥为奸,强者幸免,弱者数及。
野人市贾,不达官府之事,失陷迷谬,资倍备偿。
不肖子弟一当役事,放荡骄佚,糜费财贿,募人承代,私约无艺,须求百出,故当年不以为便。
然民有人丁富而财力贫,物产多而缗钱少者,一人从役,事未乏人,而家无骤费,过则休息。
募人者,布帛丝麻,米粟百物,凡适于用,皆可以售。
一旦免之,责其缗钱,人丁无用,而家有骤费,多者数十万,少者亦千百金。
所有非所须,所须非所有,且岁岁不息。
故免役行而人有思差役为善者也。
免役之弊,皆曰:物产利薄,增价虚估。
见缗息厚,计数实算。
农田本业,竭无赢馀;
商贩末流,多寡不尽。
庐舍定居,与邸肆同计;
什物供用,与货财并数。
厚薄不实,轻重舛迕。
役用之外,更谋宽剩。
百物不用,必收见缗。
布帛米粟,贱货速售。
利失倍蓰,故今日不以为便。
然民有财力富而人丁少,物产寡而缗钱多者,岁输之数,未称其实。
一夫从政,家则乏人,废事失财,甚于课役。
虽容募人,资给之费,或多于旧。
一旦役之,下无省财之利,而有乏人之患。
故差役既复,而有思免之为便者。
此二端之大略也。
然差役之法,其役在下,故为害晦而迟,然不可复救。
免役之法,其弊在上,故为害显而速,然可以更张。
版籍不明,可修也;
吏胥为奸,可御也。
若资倍备偿,糜费财贿,非上之所能制,故曰不可复救。
去物产之虚估,详商贩之实数。
邸肆财货,平计其直;
庐舍什物,不以为算。
役用趣足,无求宽剩。
布帛丝麻,米粟缗钱,凡适用者,皆得输纳。
则二端之害既去,而利兼得矣。
故曰可以更张。
由是言之,力役之法,其良亦有所在矣,惟上之人慎思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