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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俗乐高下不一宜正权衡度量议 南宋 · 姜夔
 出处:全宋文卷六六一一、《宋史》卷一三一《乐志》六
自尺律之法亡于汉、魏,而十五等尺杂出于隋、唐正律之外,有所谓倍四之器,银字、中管之号。
今大乐外有所谓下宫调,下宫调又有中管倍五者。
有曰羌笛、孤笛,曰双韵、十四弦,以意裁声,不合正律,繁数悲哀,弃其本根,失之太清;
有曰夏笛、鹧鸪,曰胡卢琴、渤海琴,沉滞抑郁,腔调含糊,失之太浊。
故闻其声者,性情荡于内,手足乱于外,《礼》所谓「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广则容奸,狭则思欲」者也。
家自为权衡,乡自为尺度,乃至于此。
谓宜在上明示以好恶,凡作乐制器者,一以太常所用及文思所颁为准。
其他私为高下多寡者悉禁之,则斯民「顺帝之则」,而风俗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