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湖南大帅江丞相论秦寇事宜劄子1273年10月22日 宋末元初 · 文天祥
 出处:全宋文卷八三○二、《文山全集》卷一二、雍正《广西通志》卷一一二 创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某干犯师严,辄有申请。
秦寇之在广西,扰动二十五郡,为梗累年。
去年破贺之富川,官民荼毒不细,经司不问。
今破我永明,杀死知县,杀伤县尉主学,捲去县印,屠居民,掳妇女,掠去财物。
继而又破永明之下泽,又寇我江华,移其所以毒广西者施之湖南
此而不讨,失刑莫大。
广西以前独力不能捕灭,今何幸湖南肯与会合,宿兵以待师期。
朝廷之主张方新,言路之指陈甚力,此扫清巢穴之一机,为两路官民舒泄冤愤,不可失之时也。
经帅不足望,满望新经帅之来,不料意见参差,施行矛盾。
兹得经司牒报,捕贼以官,授贼以职,犒贼以酒,赏贼以钱,凡怀忠愤,无不弹指
自昔化贼为民,固有称为盛德事者,盖贼有出于田里之饥荒,激于官吏之贪黩,弄兵之情,出不获已。
故仁人处之,念其为赤子,姑惟安之,勿庸胜之。
今秦寇招募无徒,建置将校,横行两路,啸聚千群,戕天子之命吏,劫公府之铸印,杀人盈野,罪如丘山。
既非胁从,又非乌合,渠魁纵有求降之说,官司亦在不受之科。
而况初无出首之真情,仅取改过之文状,谩曰回乡而安业,何曾束身以归官。
得之广人所云,一面受招,一面劫杀。
刑政无章,宜其至此。
天下之大势相维,所仗者义而已。
若名义不著,大之不可以立国,小之不可以立家。
今观广西,成何宇宙。
先生不忍斯人之涂炭,一再调兵,必欲罪人斯得然后已,此真扶持人极,纲维世变,盛心之所推也。
但今来广西既作此可笑举措,未必不以龚遂渤海之事自诡,上惑圣听。
本路冒然进兵,非惟蹊径不熟,乏隅总乡导之助,有悔吝之虑;
亦恐邻阃反以本路为张皇,坏其儿戏之前功,或者阴设陷阱。
今直须申审朝省,看指挥如何。
朝旨主招谕,本路只得撤兵,后有冲突,广西当任其咎。
朝旨如以招谕为不然,自是督两路会合。
至时湖南不求广西,而广西自当约湖南共事,此利害自是坦然。
谨具公申,欲望备申朝省,仍乞钧翰与当揆商订,必须计一例断行下,曰招则招,曰捕则捕,使人无中立之疑,则亦无事后之悔。
所有永明县见驻劄,有使阃之兵,有本州之兵,有谢隅官之义丁,约近千人,日费舂陵供亿。
比来徐守已费支吾,郡力凋薄,亦为可念。
今高节所部兵若到山前,不过又是坐食。
愚意谓不若候朝旨行下,确许讨捕,然后调往。
今乞且唤回高节一行军兵归营,听候朝命。
某非敢违使阃约束,本司去山前颇近,的见利害如此。
恃师门相与之真,故敢倾臆以请。
拱听处分,以凭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