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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爵禄 西晋 · 傅玄
 出处:全晋文 卷四十七
爵禄者,国柄之本,而贵富之所由,不可以不重也。
然则爵非德不授,禄非功不与,二教即立,则良士不敢以贱德受贵爵,劳臣不敢以微功受重禄;
况无德无功,而敢虚干爵禄之制乎!
然则先王之用爵禄,不可谓轻矣;
夫爵者位之级,而禄者官之实也。
级有等而称其位,实足利而周其官,此立爵禄之分也。
爵禄之分定,必明选其人而重用之。
德贵功多者,受重爵大位,厚禄尊官;
德浅功寡者,受轻爵小位,薄禄卑官。
厚足以闑宗党,薄足以代其耕。
居官奉职者,坐而食于人,既食于人,不敢以私利经心;
既受禄于官,而或营私利,则公法绳之于上,而显议废之于下。
是以仁让之教存,廉耻之化行,贪鄙之路塞,嗜之情灭,百官各敬其职,大臣论道于朝,公议日兴,而私利日废矣。
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
欲治其民,而不省其事,则事繁而职乱。
知省其职,而不知节其吏,厚其禄也,则下力既竭而上犹未供;
薄其禄也。
则吏竞背公义,营私利。
此教之所以必废而不行也。
凡欲为治者,无不欲其吏之清也。
不知所以致清而求其清,此犹滑其源而望其流之洁也。
知所以致清,则虽举盗蹠,不敢为非;
不知所以致清,则虽举,必犯其制矣。
夫授以事,而薄其禄,近不足以济其身,远不足以及室家,父母饿于前,妻子喂于后;
不营则骨肉之道亏,营之则奉公之制犯。
骨肉之道亏,则怨毒之心生;
怨毒之心生,则仁义之理衰矣。
使有父母存,无以致养,必不采首阳,顾公制而守死矣。
由此言之,吏禄不重,则必犯矣。
夫弃家门,委身于公朝,荣不足以庇宗人,禄不足以济家室,骨肉怨于内,交党离于外,仁孝之道亏,名誉之利损,能守志而不移者鲜矣。
人主不详察,闻其怨兴于内,而交离于外,薄其名,必时黜其身矣。
家困而身黜,不移之士,不顾私门之怨,不惮远近之谪,死而后已,不改其行;
上不见信于君,下不见明于俗,遂委死沟壑,而莫之能知也。
岂不悲夫?
天下知为清之若此,则改行而从俗矣。
清者化而为浊,善者变而陷于非,若此而能以致治者,未之闻也(《群书治要》,《永乐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