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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立二社表 西晋 · 傅咸
 出处:全晋文 卷五十二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
天子尊事宗庙,故晚而躬耕。
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
《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盛」。
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田而报者也。
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
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
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
景侯此论据《祭法》。
《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
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
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
郊特性》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
右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
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师,当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
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
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
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
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
案祭五祀。
国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
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诰》:「乃社于新邑」。
惟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
案《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
说者则曰,举社则稷可知。
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
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
今帝社无稷。
盖出于此。
国主社稷。
故经传动称社稷。
《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设壝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
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晋书·礼志上》,《宋书·礼志四》;《通典》四十五。太康九年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