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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祫禘诏太和十三年五月壬戌 北魏 · 拓跋宏
 出处:全后魏文卷四
《礼记·祭法》称:「有虞氏黄帝
《大传》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称「不王不禘」,《论》曰「禘自既灌」。
《诗·颂》:「《长发》,大禘」。
《尔雅》曰:「禘,大祭也」。
夏殷四时祭:礿禘、烝、尝、,周改禘为礿,《祭义》称「春禘秋尝」,亦夏殷祭也。
《王制》称:「犆礿祫、禘祫、尝祫、烝」。
其礼传之文如此。
郑玄解禘,天子祭圆丘曰禘,祭宗庙大祭亦曰禘。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祫则合群毁庙之主于太庙,合而祭之。
禘则增及百官配食者,审谛而祭之。
天子先禘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禘祫。
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明年而禘。
圆丘、宗庙大祭俱称禘,祭有两禘明也。
王肃解禘祫,称天子诸侯皆禘于宗庙,非祭天之祭。
郊祀后稷不称禘,宗庙称禘。
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称祫,审谛之故称禘,非两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总而互举之,故称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断可知矣。
礼文大略,诸儒之说,尽具于此。
卿等便可议其是非(《魏书·礼志》一。太和十三年五月壬戌高祖皇信堂,引见群臣诏。又见《通典》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