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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监括僧只谷诏永平四年夏 北魏 · 元恪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
僧只之,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
山林僧尼,随以给施;
民有窘弊,亦即赈之。
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徵责,不计水旱,或傥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
细民嗟毒,岁月滋深。
非所以矜此穷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
自今已后,不得专委维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监括。
尚书检诸有僧只谷之处,州别列其元数,出入赢息,赈给多少,并贷傥岁月,见在未收,上台录记。
若收利过本,及翻改初券,依律免之,勿复徵责。
或有私债,转施傥僧,即以丐民,不听收检。
后有出贷,先尽贫穷,徵债之科,一准旧格。
富有之家,不听辄贷。
脱仍冒滥,依法治罪(《魏书·释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