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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其四 论税期限迫促 中唐 · 陆贽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六十五
建官立国。所以养人也。
赋人取财。所以资国也。
明君不厚其所资。而害其所养。
故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给而敛其馀财。
遂人所营。恤人所乏。
借必以度。敛必以时。
有度则忘劳。得时则易给。
是以官事无阙。人力不殚。
公私相全。上下交爱。
古之得众者。其率用此欤。
法制或亏。本末倒置。
但务取人以资国。不思立国以养人。
非独徭赋繁多。夐无蠲贷。
至于徵收迫促。亦不矜量。
蚕事方兴。已输缣税。
农功未艾。遽敛谷租。
上司之绳责既严。下吏之威暴愈促。
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
所系迟速之间。不过月旬之异。
一宽税限。岁岁相承。
迟无所妨。速不为益。
何急敦逼。重伤疲人。
顷缘定税之初。期约未甚详悉。
旋属征役多故。先限量徵。
近虽优延。尚未均济。
望委转运使与诸道观察使商议。更详定徵税期限闻奏。
各随当土风俗所便。时候所宜。
务于纾人。俾得办集。
所谓惠而不费者。则此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