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 中唐 · 陆贽
 出处:全唐文卷四百七十五
右。
希颜奉宣进止。
凡是官吏贪浊。
取受钱物。
犹并徵赃。
窦参负朕至深。
广纳贿货。
又更交结。
谋行恶事。
其庄宅钱物奴婢之类。
岂不合收纳入官。
窦参身既远贬。
亦恐被人破除隐没。
今欲使人勾当收拾。
卿等商量可否者。
谨按国家典法。
没入官产。
唯有两科。
一谓奸赃。
一谓叛逆。
皆须先鞫犯状。
审得实情。
宪司察冤。
法寺论罪。
会府覆奏。
掖垣参详。
如是悉无异词。
然后谓之狱成。
而闻于天子。
其有抵于深辟者。
制可既下。
所司犹三五覆奏。
庶或宥之。
圣王爱人恤刑
乃至如此精慎。
罪法既定。
方合徵收。
叛逆则尽没其家。
奸赃则止徵所犯。
盖示惩戒。
匪贪货财。
何尝有罪未断。
有法未详。
而可以纳其资产者也。
伏惟圣德广大。
如天包含。
惩忿于彝宪之中。
念终于常情之外。
已存惠贷。
不寘严刑。
今若簿录其家。
窃恐以财伤义。
猥蒙下问。
皇明。
辄罄愚诚。
所祈天鉴。
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