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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罪奏 唐 · 孙革
 出处:全唐文卷七百四十五
京兆府申。云阳县人张莅。
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徵之。
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
宪男买得。年十四。
将救其父。以莅角抵力人。
不敢撝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
后三日致死者。准律。
父为人所殴。子往救。
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
则买得合当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凶暴。
孝行者以开教化。今买得救父难。
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
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
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
必原父子之情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周书所训。诸罚有权。
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
哀矜之情。伏在圣慈。
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
谨先具事由陈奏。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