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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既成洞阴丙舍。兄弟并力置墓田。局内全幅。几尽收税。惟南端李氏田。北头两金姓田。合四硕亩种之土见漏。皆愿斥卖。价值不过千两。可收谷四五十包。风佩堂及先置墓田。付之家弟以供享事及庇身之所。而念余已老矣。承余武者。藐然了然。舍与田。若不及今明言立契。后日事有非吾兄弟所可知。在今日。虽若太分别。在后日。自当有据。准拟以千襁买南北三人田。与先置局内之田通同计亩。分半立石而标。建数十架屋子于李氏田上。即柳家前田。以伯兮家墓舍为号。以所分田之半属之。以为永世之规。至若局外之田不计。惟随买随管。不复分半。待田屋之成。当更立契云尔。壬戌闰八月二十一日 其三 壬戌 清 · 申锡愚
七言律诗 押尤韵 出处:海藏集卷之八
儿发髧髧倏皓头,西州旧檄泣南州
林乌啼夕山亏月,野实经霜树剥
五亩难成终老计,九重虚伫活民谋。
今朝顽泪缘朋滴,竹马行迷某水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