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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举事奏乾德二年九月十日 唐末宋初 · 卢多逊
 出处:全宋文卷五六、《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三(第五册第四四八九页)
伏以礼部设科贡闱校艺,杜其滥进,是曰宏规
所以发解之时,必积程试,取其合格,方可送名。
岂有经试本州,列其贯籍,考其艺能,动非及格
殊乖激劝之道,渐成虚薄之风。
请准周显德二年敕,诸州解发进士,差本判官考试
如本判官不晓文章,即于诸从事选差
所试并得合格,方可解送
诸科录事参军考试,如录事参军不通经义,即于州县官抡选,本判官监试
如有遥口相授,传与人者,即时遣出不在试限。
先令长印,书至时给付
贴经对义,并须监官对面同定通否,逐场去留合格者即得解送。
解状内开当州府元若干人请解,若干不及格落下讫,若干人合见解
其合申送所试文字,并须逐件朱书通否下试官、监官仍亲书名
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监试官为首罪,并停见任,举送长官闻奏取裁
诸科举人第一场十否者,殿五举
第二场、第三场十否者,殿三举
三场内有九否者,殿一举
其所殿举数,于试卷朱书,封送中书门下
请行指挥及罪发解试官等令,重举旧章,庶绝侥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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