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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鬻民爵以给募兵之用奏 北宋 · 尹洙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一、《河南先生文集》卷一九
臣所请泾原一路募军万人须至添置营房支给例物,其费不少
臣请鬻民爵以致之。
鬻爵者,参用古义,非若卖官之制。
只以入粟百石、五百石为两等
百石为下爵,许用银饮食器,畜女使
五百石为上爵许与本部七品官接坐,妇女杂饰用珠金
笞罪诖误,听以赎论。
贡举人曾经州府省试州府吏人至节员,京百司补正以上,并准下爵例。
司封给爵牒空名下诸州,其入粟者,经所在官司陈牒,即时给之。
陕西河东河北、川峡、广南外,其馀诸处,其无爵僭有爵、下爵僭上爵诸科罪,仍许人陈告赏钱百贯,以犯事人家财充。
如允臣所议,乞朝廷别定爵名应有条约比类详定
如此行之,不益赋农亩不重歛于富人,所取者至轻,所致者甚众。
鬻爵之地百馀州,臣小计之,不减五万,当得五百万斛。
每斛输钱二百,计钱一百五十万贯。
如约以近限,则数月之内,此钱可足。
臣乞预借钱三十万贯,充泾原募兵,候收到入粟钱,却依数拨还。
其有馀数,亦乞支充西边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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