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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相公 其一 北宋 · 尹洙
 出处:全宋文卷五八四、《河南先生文集》卷六
月日朝奉郎、守太子中允、新差签署泾原秦凤路经略安抚判官公事骑都尉尹某,再拜献言仆射相国申公阁下:某谬为朝廷器使预参西方军事,向一至京师得以边书陈于上前,退又以所陈白于执事,非以夸辩求合,冀事之亟行耳。
阁下旧德入辅,某以既辞天子不当久留都下区区之说,独未闻于左右
今辄条次所陈之要,以书自启,惶惧惶惧
某以西夏用兵之害,莫甚于大将少与法制不立二事耳。
请先以大将兵少之害言之。
泾州泾原大将治兵之所,战士才数千。
假使众数来寇闭壁邑落被掠,出战镇守孤危
众寡不敌,必召属城之兵,以为自助之势。
大将既已先扰,外军复无统一,此必败之理也。
大凡大将属城则易,属城大将则难。
何以谓之易?
若虏劫寇吾境,大将当以重兵守险,或设伏要路,或断其首尾,又号令诸城,使之合势以逸待劳,此大将属城之易也。
何以谓之难?
虏入吾境,大将既召属城之兵以为己援,若兵在百里之内,再日而至,则吾之险阻已与虏共之矣;
若待数百里之外,兵至则虏已据吾要害,休其士众,待吾兵至逆而击之。
援兵虽多,其统不一此属城救大将之难也。
战守随机大概论,属城兵主于守,大将兵主于战。
唯能使之战,然后庇其属城,保其险固也。
大将之兵与属城均于自守,俟虏至然后呼集屯戍,迫以期会战地、战日皆非素定,此则自救不暇岂能决胜哉?
如某所计,请增大将治兵满三万,骑五千,屯戍不预其数,可以战,可以禦,可以守也。
或者前世用兵之法,能以寡击众者。
此非通论
某所计者,数千之敌数万,十倍之众耳。
临事机,应变出奇,虽百倍之众,尚有以制之,然未有预以寡少之兵,而必十倍之胜也。
夫三千之禦三万,与三万之禦三十万,其势甚易。
三十万之众,未必一其力;
三万之众,敌不能见其形。
不一其力,故将多者难为办;
不见其形,故善用者能张其势,如此胜负未分也。
三千之禦三万,则异乎此。
合而陈之,则见其弱形,彼气吞之,一也;
多为奇兵,则惧于势分,二也;
离去城壁,以据要险,则虑其攻袭,三也。
此三者,虽善将者,无如之何
故云以寡击众,未为通论
大将步卒必以三万,骑必以五千,然后可用也。
明诏减去城栅,可益大将兵,而未闻尽奉行也。
某知京师禁兵不当益出,故献募兵之法;
募兵必以财,故献鬻爵之论。
大将兵少之害,可得而制也。
其次请以法制不立之害言之。
古者大将出师,其下皆偏裨部曲莫不禀命大将者也。
今诸路都监而上,皆与大将其所统,虽名品至异,然皆署事同论,非古制也。
不独非古,只以国朝殿前侍卫司军制言之,亦异矣。
殿前侍卫都虞候,乃都指挥使之贰,其名品不甚相远至于署事,皆不得预。
岂非戎事尚一,其下止当禀命邪?
今则不然
临事机,得联署者皆得预议,议一而后可行
请借论之。
保安军谍者言当有寇至,帅臣若专为保安之备,则其下率从
帅臣料敌者,言贼声言保安不必专为之备,又使某将备鄜州路,又使环庆守备,其下必有争议者,曰:「环庆隶我,当速召之以为己援,奈何使之自守
且谍言寇保安不当鄜州,以分吾兵」。
虽为大将者,亦自计曰:「异日贼从鄜州路,又非环庆,吾犹与诸将罪均;
若果保安,一蹉跌不胜,则吾违诸将言,独被罪矣」。
不独号令不行于下,亦既众人议之,则自信者寡矣。
是则军中之政,有异见者,当献议而已不当大将之从己也。
今同署而交议,议一而后可行,此法制不立之害也。
以某计之,诸路大将外,止置副贰一员参署军政别置军大将八员,四员外城镇,四员专隶麾下,皆听命大将,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无敢不从
法制不立之害,可得而革也。
募兵鬻爵,与主军大将名级,皆别具咨目条陈
疏远不识朝廷大体,然窃思之,今日军政,非大更置之,莫能成功
圣上忧勤兆民颙颙
伏惟阁下上副陛下倚注,慰中外之望,则天幸甚
干渎威重,伏俟严谴
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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