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役法奏(二 元祐元年五月十六日) 北宋 · 文彦博
出处:全宋文卷六四八、《续资治通炮长编》卷三七八、三九二
臣窃见朝廷复旧差役法,议臣之中,少有熟亲民政者,所议论不同,前后所降命令不一,致州郡难以适从。缘城郭乡村人户只有差科二法,乡老村耆各知次第,但用心公平,必得惬当。刺史、县令最是亲民之官,乞且专委守令各随本处自来体例差定役人,编成籍簿,细开自来体例条贯,申转运司看详体量,如各得精当,一面施行申奏。缘经变法以来仅十五年,至今不无小有须合更改从便事条,亦当委自各处亲民官及监司相度,申取朝旨详定。仍稍宽程限,使尽利害,所贵行之久远。
差役之法,逐州县各有不同。若自朝廷降一切指挥,即逐处难以一切奉行。今来详定役法所见可据逐处申陈看详定夺,指挥必当。
按:《文潞公文集》卷二六。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之二四。第六册第五○三一页、食货六五之五一(第七册第六一八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