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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人已死刑名当再议劄子 北宋 · 韩维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四、《南阳集》卷二六
臣向奉诏旨与吕公著钱公辅定夺司马光王安石所议阿云杀人不死按问,欲举自首之名,遂开杀人已伤自首之例,仍以奏取敕裁之。
□□后法官以为杀人已伤,若许自首,则据律文谋杀者亦当通首。
又若从故杀伤法,则首从颠倒以为不可
王安石又奏:「杀人尸□自首□□□不当例其首从合用尊长卑幼条例
□□□从定法」。
许遵分析,亦以安石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