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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役法劄子元祐元年六月上)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六、《司马公文集》卷五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六
臣先曾上言,乞直降敕命应天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令佐揭簿定差,蒙朝廷一一如臣所请。
臣窃闻降敕之初,百姓莫不喜悦一两月间州县定差已了,别无辞讼,人情安帖
无何续有雇募不足方行定差指挥人始疑惑
既而屡有更张号令不一
转运使各以己见,欲合本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
是致州县惶惑不知所从
已差役人却放,或已放雇人却收,或依旧役钱雇人,或不用招人充役,朝夕不定上下纷纭往往二月六日敕意相违
窃缘臣元初起请朝廷所降节文明言委逐县官看详,依今来指挥
若有妨碍,致施行未得,仰具利害擘画申州,州申转运司转运司奏闻,委执政官再加看详随宜修改,别作一一州一县施行
务要曲尽其宜,岂是当日所言一字不可移易
但患转运司州县不肯奏陈耳。
臣今欲申明元初起请内声不明不尽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一、臣起请虽云依熙宁元年旧法人数定差,若旧法有于今日不可行者即是妨碍
合申乞改更人数,或太多,或太少,惟本州知得的确合消数目,合酌中立额,申乞依数定差,朝廷难为遥度
一、臣起请虽云若所差人不愿充役,任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雇钱多少私下商量
若所雇之人邀勒被差之人,广求雇直,官亦当裁定不得自来官中雇钱之数。
州县官员不得指占所雇之人,令被差之人雇觅
一、臣起请虽云见雇役人候差到役人,各放令逐便
若所雇之人自有田产情愿充役者,亦自可依存留
曹司一役,新差之人多不谙书算行遣,及案下文未曾交割,合留所雇之人,给与雇钱,令与新差之人同共行遣,限半年内交了毕,才放逐便。
一、臣起请今日衙前陪备少于向日不至破家
若犹以为户力难任,即乞于官户僧道单丁女户屋业每月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百石以上者,并等第助役钱不及此数者,与放免
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石,足供口食,月掠房钱十五贯,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馀者,始令出助役钱
非谓止收百石即令助役也。
犹嫌太少,及所收掠课利难知实数,即乞应系第三以上令出助役钱,第四等以下放免
本州坊埸、河渡等钱自可支酬衙前重难分数得足,则官户等更不消出助役钱
一、从来诸州招募投充长名衙前,若招募不足方始差到乡户衙前,此自是旧法
今来别无改更,惟是旧日将坊埸、河渡折酬长名衙前重难,令自出卖。
今来官中出卖坊埸、河渡收钱,依分数折酬长名衙前重难只此旧法有异。
乡户差补已足,续有投名,即先从贫下乡户归农乡户投充长名,亦听。
一、臣起请委逐县看详,具利害擘画申州
本州类聚择其可取者,擘画申转运司
转运司类聚诸州所申,择其可取者,擘画奏闻朝廷
伏缘知逐处民间利害子细转运司不如州,州不如县。
切虑逐县逐州有擘画得事切当,而本州转运司抑遏删去不以上闻,致敕下之日依旧妨碍施行未得。
欲乞更降指挥下州县,如有似此擘画切当在上删去者,许逐县直申转运司本州申奏
所贵下情无壅曲尽事宜
乞降指挥详定役法所,只得以诸路州县申到利害,详其可否,立为定法
不当职之人,为高奇之论,不切事情者,不得施行
不可一路一州一县利害海行条贯
一、详定役法奏请行下指挥,若有妨碍难行之事,亦乞如臣起请,委逐路州县看详,具利害擘画申上,随宜修改
右,臣所言若有可取,乞遍颁下诸州县,除此外,并依二月六日降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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