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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州鉴湖图序熙宁二年1069年冬 北宋 · 曾巩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五三、《元丰类稿》卷一三、《曾文定公集》卷七、《曾子固集》卷二四、安刻《南丰曾先生文粹》卷三、《会稽掇英总集》卷二○、《鸡肋编》卷中、《嘉泰会稽志》卷一三、《玉海》卷二三、《永乐大典》卷二二六七、《文章辨体汇选》卷三一六、《八代文钞》第三二册、《名山胜概记》卷一七、《古今图书集成》山川典卷二九三、康熙《会稽县志》卷一二、雍正《浙江通志》卷二六三 创作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鉴湖一曰南湖南并山,北属州城漕渠东西距江,汉顺帝永和五年会稽太守马臻所为也,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
其周三百五十有八里,凡水之出于东南者皆委之。
州之东,自城至于东江,其北堤石橽二,阴沟十有九,通民田,田之南属漕渠北东西属江者皆溉之。
州之东六十里,自东城至于东江,其南堤阴沟有四,通民田,田之北抵漕渠南并山,西并堤,东属江者皆溉之。
州之西三十里,曰柯山斗门,通民田,田之东并城,南并堤,北滨漕渠,西属江者皆溉之。
总之,溉山阴会稽两县十四乡之田九千顷。
非湖能溉田九千顷而已,盖田之至江者尽于九千顷也。
其东曰曹娥斗门,曰稿口斗门水之南堤而东者,由之以入于东江
其西曰广陵斗门,曰新径斗门水之北堤而西者,由之以入于西江
其北曰朱储斗门,去湖最远。
盖因三江之上、两山之间,疏为二门,而以时田中之水,小溢则纵其一,大溢则尽纵之,使入于三江之口。
所谓湖高于田丈馀,田又高海丈馀,水少则泄湖溉田水多则泄田中水入海,故田、水旱之岁者也。
繇汉以来千载,其利未尝废也。
宋兴,民始有盗湖田者祥符之间二十七户,庆历之间二户,为田四顷。
是时三司转运司下书切责州县,使复田为湖。
自此吏益慢法,而奸民浸起,至于治平之间盗湖田者凡八千馀户,为田七百馀顷,而湖废几尽矣。
仅存者,东为漕渠,自州至于东城六十里,南通若耶溪,自樵风至于桐坞,十里皆水,广不能十馀丈,每岁少雨,田未病而湖盖已先涸矣。
自此以来,人争为计说。
蒋堂则谓宜有罚以禁侵耕,有赏以开告者。
杜杞则谓盗湖田者,利在纵湖水一雨放声以动州县,而斗门辄发。
故为立石则水,一在五云桥,水深八尺五寸会稽主之;
一在跨湖桥水深四尺五寸山阴主之。
斗门之钥,使皆纳于州水溢遣官视则,而谨其闭纵
以谓宜益理堤防斗门,其敢田者拔其苗,责其力以复湖,而重其罚。
以为未也,又以谓宜加两县之长以提举之名,课其督察而为之殿最
吴奎则谓每岁农隙,当僦人浚湖,积其泥涂以为丘阜,使县主役,而州与转运使提点刑狱督摄赏罚之。
次山则谓湖废仅有存者,难卒复,宜益广漕路及他便利处,使可漕及注民田里,置石柱以识之,柱之内禁田者
刁约则谓宜斥湖三之一与民为田,而益堤使高一丈,则湖可不开,而其利自复。
范师道施元长则谓重侵耕之禁,犹不能使民无犯,而斥湖与民,则侵者孰禦?
又以湖水较之,高于城中之水,或三尺六寸,或二尺六寸,而益堤壅水使高,则水之城郭庐舍可必也。
张伯玉则谓日役五千人浚湖,使至五尺当十五岁毕,至三尺,当九岁毕。
然恐工起之日,浮议外摇役夫内溃,则虽有智者,犹不能必其成。
若日役五千人,益堤使高八尺,当一岁毕。
竹木之费,凡九十二万有三千,计越之户二十万有六千,赋之而复其租,其势易足,如此,则利可坐收,而人不烦弊
陈宗言赵诚复以水势高下难之,又以谓宜修吴奎之议,以岁月复湖。
是时都水善其言,又以谓宜增赏罚之令。
其为说如此可谓博矣。
朝廷未尝不听用而著于法,故罚有自钱三百至于千,又至于五万,刑有自杖百至于二年,其文可谓密矣。
然而田者不止而日愈多,湖不加浚而日愈废,其故何哉
法令不行,而茍且之俗胜也。
谢灵运宋文帝会稽回踵湖为田,太守孟顗不听,又求岯崲湖为田,不听灵运至以语诋之。
利于请湖为田,越之风俗旧矣。
南湖繇汉历吴、晋以来,接于唐,又接于钱镠父子之有此州,其利未尝废者。
彼或以区区之地当天下,或以数州为镇,或以一国自王,内有供养禄廪之须,外有贡输问遗之奉,非得晏然而已也。
强水土之政以力本利农,亦皆有数,而钱镠之法最详,至今尚多传于人者。
则其利之不废有以也。
近世不然天下为一,而安于承平之故,在位重举事而乐因循
而请湖为田者,其语言气力往往足以动人
至于修水土之利,则又费材动众,从古所难
郑国之役,以谓足以疲秦,而西门豹治邺渠,人亦以为烦苦
其故如此,则吾之吏孰肯任难当之怨,来易至之责,以待未然之功乎?
故说虽博而未尝行,法虽密而未尝举,田者所以日多,湖之所以日废,繇是而已
故以法令不行,而茍且之俗胜者,岂非然哉!
千岁之湖,废兴利害较然易见。
然自庆历以来三十馀年,遭吏治因循至于既废,而世犹莫寤其所以然况于事之隐微难得而考者,繇茍简之故而弛坏冥冥之中,又可知所以然乎?
今谓湖不必复者,曰湖田之入既饶矣,此游谈之士为利于侵耕者言之也。
夫湖未尽废,则湖下之田旱,此方今之害,而众人之所睹也。
使湖尽废,则湖之为田亦旱矣,此将来之害,而众人之所未睹也。
故曰此游谈之士为利于侵耕者言之,而非实利害者也。
谓湖不必复者,曰益堤壅水而已,此好辨之士为乐闻茍者言之也。
夫以地势较之,壅水使高,必败城郭,此议者之所已言也。
地势较之,浚湖使下然后不失其旧;
不失其旧,然后不失其宜,此议者之所未言也。
山阴之石则为四尺五寸会稽之石则几倍之,壅水使高,则会稽得尺山阴得半,地之洼隆不并,则益堤未为有补也。
故曰此好辨之士为乐闻茍者言之,而又非实利害者也。
二者既不可用,而欲禁侵耕,开告者,则有赏罚之法矣;
欲谨水之畜泄,则有闭纵之法矣;
痛绝田者,则拔其苗,责其力以复湖,而重其罚,又有法矣;
或欲任其责于州县与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欲以每岁农隙浚湖,或欲禁田石柱内者,又皆有法矣。
欲知浚湖之浅深用工若干,为日几何
欲知增堤竹木之费几何,使之安出
欲知浚湖之泥涂积之何所,又已计之矣。
欲知工起之日,或浮议外摇役夫内溃,则不可以必其成,又已论之矣。
诚能众说而考其可否,用其可者,而以在我者润泽之,令言必行,法必举,则何功之不可成,何利之不可复哉?
巩初蒙恩通判此州,问湖之废兴于人,未有能言利害之实者。
到官然后问图于两县问书于州河渠司至于参核之而图成,熟究之而书具然后利害之实明。
故为论次,庶夫计议者有考焉。
熙宁二年冬卧龙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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