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立役法事奏 北宋 · 毛渐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四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四
自到任已来,巡历所至州县,取索到诸乡第三等以上人户差役鼠尾都簿,点检所差色役,逐处多称不曾起置,只有逐乡五等丁产文簿。缘各乡丁产簿卒难见得差役失当,唯是鼠尾都簿易为检察。虽已一面行牒管下杭、越十四州,指挥诸县各起置鼠尾都簿,将所管诸乡第三等已上人户依物力等第、人丁数目衮同鼠尾排定,于逐人名下注凿逐次所差色役名目、年限、得替日月,官员对行签押,以备点检外,缘于役法未有立定明文,虑诸县不能遵守,须至申请。伏乞朝廷更赐详酌申明,立法行下,贵得有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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