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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议(上) 北宋 · 秦观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八○、《淮海集》卷一四、《苏门六君子文粹》卷二五、《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璧水群英待问会元》卷五九
臣窃闻役法之议不决久矣有司四方之牍,眩蜂起之说,牵制优游相视不断者,二年于兹
虽稍复笔削,著为一切之令,取济期月,卒未有确然定论可以厌服人情,传万世不弊者也。
所以然无他焉,士大夫据偏守独,各有私吝,不能以至公为心故耳。
何则
所谓役法者,其科条品目曲折不同,大抵不过差、免二法而已
差役之法,虽曰迭任府史胥徒之士,率数年而一更然而捕盗者奔命不遑主藏者备偿无算囷仓于飞挽,资产破于厨传
执事者患其弊也,于是变而为免役之法,虽曰岁使中外之民悉输僦直以免其身,然而平估至于室庐检括及于车马,裒多以为宽剩厚积以为封桩,则其弊又有甚于差役者矣。
差役之法不弊,则免役之法不作
免役之法不弊,则今日之议不兴
然而士大夫进用于嘉祐之前者,则以差为是而免为非
进用于熙之后者,则以免为得而差为失。
私意既摇于中,公议遂移于外。
呜呼岂特二年而无定论哉?
十年而无定论不足怪也。
唐室赋役之法,有租、庸、调者,最为近古
开元之后版图既隳,丁口田亩皆失其实,法以大弊,故杨炎变之以为两税之法。
已而起兵兴,征求无节,法又大弊,故陆贽七事者力诋其非,然而终唐之世不复改也。
夫唐之诸臣,岂不两税为非古,租、庸、调近古哉?
盖以晚节末路,俱为弊法以此易彼,实无益也。
差役免役之法,盖类于此
然则何为而可耶?
臣闻楚人有第二区者,其甲则长子之所筑也,其乙则少子之所筑也,规摹不同岁久皆弊。
其父谋所止二子请止其所建之庐,至数不决
邻人告之曰:「昔少君甲第坏甚,于是营乙以舍族人
乙第又坏,而长官复欲徙之于甲,是以易坏非计得也
何不合二第可用之材,别营一区,而弃其腐桡者乎」?
以为然,其论遂定
陛下役法之议,付于嘉祐熙宁之臣,何异楚人之谋于二子也?
盍亦质诸邻人之论哉?
陛下若以臣言为然,愿诏有司,无牵于故新之论,毋必于差、免之名,悉取二法之可用于今者,别为一书,谓之《元役法》,则嘉祐熙宁之臣,皆默然而心服矣。
若夫民情利病,因五方所宜,条去取之科,列轻重之目,此则有司之事,臣所不能知之。
亦犹楚人之第,某材可弃,某材可留,皆当付之匠氏不可问诸邻人也。
《传》曰:「虽有丝麻,无弃菅蒯
虽有姬姜,无弃蕉萃」。
陛下择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