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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孺提举优恤户绝 北宋 · 李新
 出处:全宋文卷二八八五、《跨鳌集》卷二二
窃惟户绝之法,朝廷行之最为周密
夫民不幸至于户绝仓库牛马屋下地上器皿毛发四至八到一拳之土,皆归于官。
耆邻未至,官吏未及,则移易晦匿唯恐其后
法有被差五日起发,盖以防欺,故虽替移交与后官。
而今被受文移逾月不往,甚者逾年不往,以至替移不复省问,宁得无欺邪?
死者目未瞑,一簪不得著身,披出括入,无所不至
有明赍送之费,令近亲营办之法,今州县至,检括财物不知给与费用
若此等事,皆廉按之所当行
为今莫若置籍,具某日某县申某所户绝某日差某官,某官某日缴到文帐内给若干钱为赍送,其行遣次等依违限日按图,炳炳可见矣。
鳏寡孤独法,朝廷所以子惠困穷,而推行法意往往疏漏
官为居养,盖以户绝养之不足,则继以常平息钱
户绝屋居不足,则继以官屋。
州县有处据旧条,仍付亲戚村坊养恤,或只给米豆,而不居之以屋。
夫居以屋,欲笼而养之,幼者待壮,老者终天而后已,谓之无告之民,彼将舍此而奚归哉?
立法至此不为不周,故曰推行疏漏耳。
小官,真不守分,重惟在阁下闾井之末,声音不殊用是不复闭气
临纸信笔蔑有文彩
他日行部借与閒燕,当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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