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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奸党石刻御笔手诏崇宁五年正月十二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宋大诏令集》卷二一七、《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二五(第五册第四一○八页)、《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元祐元符末系籍人等,今既迁谪累年,已足惩诫,可复仕籍,许其自新所有朝堂石刻,已令除毁讫。
外处有立奸党石刻,亦令除毁今后更不许以前弹纠
常令御史台觉察,违者具弹章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