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祐系籍人叙复诏(崇宁五年正月己未)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四
落职及曾任京职事官、监察御史已上,并开封推举官及监司人,令刑部限半月类聚,一并申尚书省取旨外,其未复官并未复旧差遣人,令刑、吏部不候投状,各限两月。内赃罪及私罪情重人与依条叙复,其公罪不以轻重、私罪情轻人并复旧官,及与未责降已前本等差遣。如叙至两京以上者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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