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室俸钱诏(大观元年八月二十日) 北宋 · 宋徽宗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六六、《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
皇家宗族,属有远近,礼有隆杀,亲亲之恩,义所当厚。熙宁变法,皆循中制,而元祐纷更,务从裁削,失敦宗之道。可依下项:
一、熙宁法,祖宗袒免、非袒免亲,常许指射差遣,仍不拘远近差注。元祐唯许指占一次,致出官亲属久不得差注,待次或过岁年,颇见失所。可依熙宁注,仍常许占射,不拘远近差注,仍并替成资。
一、熙宁法,袒免、非袒免亲出官者,虽在外,俸钱依在京分数。元丰法,袒免亲授班行者支见钱。建中靖国依外官分数给宗室,既不补南班,俸禄至薄。今又不以见钱支给,而限以外官分数,颇闻贫窘不足。可依熙宁、元丰,应袒免、非袒免在京并敦宗两院,者支见钱,任外官依在京分数。
一、熙宁法,常许指射,不拘远近。方是时,宗族尚少,指射未多。今蕃衍盛大,深恐有妨百官差注,可依绍圣法,一州添差亲民不得过一员,一州五县以上添差监当不得过三员,馀二员。
一、熙宁法,宗室刺史以上每年公使钱绢各支一半,后以溃污䌷折,以故宗室支用不足。可依熙宁法,唯以绢折,仍三分以上一分折绢。
一、宗室熙宁中未有遗表荫补之法,崇宁二年虽立袒免遗表许推恩子孙之文,唯及正任以上,而不及馀官。且外官之法,诸司副使已许推恩,岂宗族之恩义可薄而不及外官乎?可诸司副使以上遗表推恩如外官法。
按:《宋会要辑稿》帝系五之二一。第一册第一二二页又见同书职官五七之五三(第四册第三六七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