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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以案发欺庇为有司殿最绍兴五年闰二月乙卯 宋 · 张致远
 出处:全宋文卷三九八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六
监司郡守,即唐按察使刺史之职,名存实亡,稔习寖久
县令有过守倅不容不知,而监司发之,守倅无预焉;
郡守有过监司不容不知,而台谏论之,监司无预焉。
各私其私,初无忌惮
民事不理德泽不流无足怪也。
臣愚欲以案发欺庇,为有司殿最
一县被案于监司,则罪一州
一州被案于台谏,则罪一路
无间于久近,而并坐去官
罚不求于其重,而断以必行。
其有激浊扬清无所顾避者,亟褒宠之。
利害相关彼此相形自非庸暗之甚,其肯忽于身谋,而甘为欺庇之事?
陛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