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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置例册以籍铨选绍兴三十二年四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九、《咸淳临安志》卷六七、《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文献通考》卷三八、万历《杭州府志》卷七四
臣闻定而不易者谓之法,法不能尽者存乎人。
国家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
疑似之间,可与可夺,悉得以施行,则所任者人也。
所谓法,犹可案籍而视;
所谓例,则散在案牍之中,匿于胥吏之手,而长贰迁改郎曹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
索例而不获,虽有彊明健决之才,不复敢议,引例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
臣尝观汉之公府有辞讼比,以类相从
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
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云尔
臣愚以谓吏部七司,亦宜许置例册,凡换给期限战功定处去失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限隔酬赏之用否,有定参照几,曾经申请,或堂白,或取之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画时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
半年则上于尚书省用印给下,仍关御史台而详焉。
部胥失举,坐以责罚,事之可为例者不得遗,例之所不载者不得言也。
如是前后与决,悉在有司之目,开卷尽知,猾吏无所肆巧货赂不得而通,奸弊之而息,庶几铨叙平允,实天下士大夫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