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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官过犯展年覃恩免展奏隆兴元年正月二十二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
乞将选人若有过犯停替降资断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前之人,许依大礼赦书减降收使酬赏
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经刑部除落依得无过犯人例,亦许放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赏考功
议定,欲乞将命官如有似此因过犯展年之人,即与比附大礼赦恩,免展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二二(第五册第四六三○页)。又见同书职官七六之五三(第五册第四一二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