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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行事并依祖宗条法隆兴元年四月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
看详下吏舞文曲说,所欲予者,巧为之地
所欲不予者,深抑其情。
名器帝王厉世摩钝之术也。
太祖皇帝不以伶官处士人之列;
太宗钱昱家子不宜丞郎
真宗薛映张咏例兼近职,令立定员,以免倖觊。
近年以来非泛恩数,或私近倖,或宠贵戚,或予将帅援例求之,即以予之。
知其非是,则又曰:「馀人不得援例」。
至于六部之所勘当,则取决三省群胥
大理寺之所断决,则禀听于朝廷风旨
其弊已久,谓为固然
愿严为之禁,使官得以胜吏,则人得以守法,人得以守法,则法得以胜例一切惟法之从,而不惟例之听,则事简而易行。
检会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臣僚上言国家累圣相承,垂二百年,文谟武烈,克贻厥后,在台省则为宪纲,在有司则甲令
今则不然,均是事也,而有前批、后批之殊;
同是法也,而有元降、续降之别。
欲予则巧为傅会,欲夺则工于舞文
法不相当,则云更合取自朝廷指挥
自知无法可行,则云如朝廷特降指挥,于本部条法无违碍。
勘当已上而退送者,有未及勘当奏状者,或因堂白而面授旨意,或无处分而唯务陆沉
变乱旧章眩惑观听可不深惩而痛革欤!
愿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请有司,令各以成法来上,尽捐宿弊,其不以实而依违迁就者,主典科违制之罪,长吏以不职免所居官。
台谏常切觉察,令三省六曹遵守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五三。第三第二三五六页又见《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