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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考县令之课以明旌赏奏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宋 · 凌景夏
 出处:全宋文卷四一九四、《中兴两朝编年纲目》卷一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九之二一(第四册第三七二七页)
守令之职,尤亲于民。
是以古者刺史入为三公郎官出宰百里
祖宗之法,尤重其选。
今则不然,轻外而重内,内之官非以疾,非以故则不郡府,无疾、故而外者,谓之左迁
于县,凡选人改秩者,不问其材之长短与夫能否,必使任之。
太上皇帝尝令侍从卿监各举所知,以备选用,其法可谓尽善奈何所举不公赃污暴戾庸懦昏耄者,亦与其举。
方且其所举,又自谓朝廷选择而使之,遂有恣情肆欲,靡所不为者。
欲望监司郡守岁考县令之课以上之,考不以实者,令御史台纠劾以罪之。
县令之有治绩者,宠之以赏,不特赏其人也,并与其所举者而赏之
不任职者,加之以罚,不特罚其人也,并与其所举者罚之。
如是则举者不敢徇私,而被举者无不竭力
州县之民,庶得被其实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