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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推官 宋 · 倪朴
 出处:全宋文卷五四○七、倪石陵书
淳熙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罪人倪朴僭越裁书再拜献于推官学士阁下
有幸不幸,凡非其己之所自取而横罹之者,皆其不幸者也。
人有不幸,而得非其罪,仁人君子痛伤之。
不察有幸不幸而例恶之,是重其不幸也。
仁人君子以恕待物,其肯重人以不幸乎?
公冶长缧绁之中,吾夫子不惟明其罪,而又以其子妻之;
邹阳以谗下吏从狱中上书以自明梁孝王立出之,而又席为上客
古人用心如是
古道不振久矣侧闻阁下复古之心,而可以古道告也。
之罪盖所谓不幸者也,言之则最为可伤
不惟可伤,而实可痛也。
夫犯于有司,丽于法则曰罪,罪之轻重视所犯。
之得此,不知所犯者何事
去年春,缘本户产去税存,经本县陈乞,为豪户楼益恭者买产不肯受税耳,初无可罪之事也。
彼楼益恭者,乘县宰谗巧之隙,乃妄纠绍兴年间淳熙五年经官旧事,曰某年倪朴有某罪,某年倪朴某论某人文饰虚词,以骇观听
髣髴象似略有根据者,皆门户事,已经结绝矣,而非其所当告者。
设诚有之,事在淳熙五年以前,更数赦矣,于今有何罪,而遂至于此乎?
所以不幸也,兹所以可伤可痛也!
使近日妄有词诉涉县道,累其旧事以为罪则亦所甘心
缘理税而得罪若此使人痛入骨髓衔冤饮恨无所控愬
犯由具在,其造端,其情犯,其岁月可按而知也。
读史,见司马迁《与任安书》,以坐李陵事腐之蚕室,其言伤感痛切至今千馀载,读之使人之流涕。
固陋之辞,欲自明不幸耶,则事经朝廷,而罪已受矣;
自伤自痛,隐忍不言耶,则阁下安知其实可罪
今幸沐洪恩,而为法吏所沮,不得释,是又不幸不幸也。
不能自已,具词经州,事委清听指定
仰惟阁下按其本末深察无事比附轻重平心指定,俾得随例承恩放还乡井,无使重罹于不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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