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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侍郎刘公墓志铭1213年7月6日 南宋 · 叶适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七、《水心文集》卷二○ 创作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水心村
开禧二年冬,虏举国入寇,蜀、楚、淮、徐同日被兵
上诏边臣,谨城壁,纵民徙内地,虏求战不许卤掠无所获。
既而大雪数尺,冻饥,皆引去独留数千人濠州以缀和。
明年六月刘公退翁贺金国生辰使虏,论议往返未决
公至扬州,诏还润州以俟。
自兵起,盐商不敢行,传言虏且犯通、泰,而提举官相继遁逸盐利大乏。
朝廷患之,即京口用公提举淮东常平盐事。
公曰:「盐在北而移司于南,异日不至,使剽夺窃窥,吾之责也」。
渡江
益贷亭户,盐既增积,舟相接千里,卖尽复其旧。
明年,改嘉定元年,就为转运判官,虏卒请和
公得运司留钱十九千,护视通问生辰使各一,又自为接送遗留使,三年,为两浙转运判官,四年,为副使
自浙徂淮,凡北使送迎之事,经公裁定,后皆为成式
州县横费暴役,两运司各有赢财
盖五六年中,自虏约和,而公以选居其间至于约成,而能坚且久,其所阜财宽民上下之情交孚,而绥怀安集之政行焉。
公姓刘氏,讳弥正莆田人也。
进士第潮州司户参军,监镇江府榷货务茶场,知抚州临川县。
入为诸司粮料院太常寺主簿枢密院编修官太常丞左曹郎官
提举转运淮东也,召为吏部员外郎考功右司,进左司郎中,以直宝谟阁运判,遂自副使太常少卿国史院编修实录院检讨官
起居舍人,迁郎,遂为吏部侍郎
公方简质与人不苟同异
至临鲠峭,除民疾痛刚果立发,必达其志而后已。
临川,守以畸零税迫县,公故为宽期,曰:「此于法不当徵也」。
守怒甚,邑胥项廷诟公,公曰:「以喜怒令则可,然畸零不可得也」。
岁旱按田伤者自蠲之。
端午,守戒县取鼓以节渡者,且檄公至其所曰:「无令敢哗」。
公曰:「民无鼓。
知县公事不可往。
往,尉职尔」。
在朝,而陈丞相自强愎,公不附己,故出以使虏;
又疑虏复犯淮,故就用为提盐,皆欲以危地陷公也。
公既尽通盐利,则力绳武将之兼州者使奉法
奏罢军功杂流之为县者,悉注文臣,赈业其部之贫民钱米各有差。
其至真州,官私屋初立坊巷街始具,城楼橹皆新成,取广储富安以食饿羸淮东渐如平时矣。
渡江而帅漕为应办官,儒生节士不得行意,公既过清,无敢私问者。
关内臣未尝相见
爨不宿设门衢寂然
公之始入朝兵祸起有萌,擅国者名使议铁钱,实以边事付之。
公行两淮,久而后返,言:「无故先发天理不顺
无豫而轻举人谋不从」。
擅国者怒,促进师
既,皆溃败,公又言:「今虏顿兵要我复和,急之,权则在人矣。
缓敌莫难于财。
若令任帅守监司管军以上赀豪其地者,皆有以佐军须,而宫掖之奉,吏胥蠹食,悉加裁撙,使国用未甚屈,则虏可力持而计可徐定也」。
其论先后之序如此
太常,言:「初相光宗,周必大、留正也。
升祔,独葛邲已死,遂得配食
二臣亡矣,请别议应配者」。
诏方下其事。
公为侍郎一月,即以病自乞,不许
三月,累疏犹不许
最后许以职守郡,然冀公复瘳也,犹不出命
遂以七月六日卒,年五十七,嘉定六年也。
七年三月归葬城南三里宝涧原。
前夫人曰方氏,今夫人曰林氏
四人,曰克庄迪功郎隆兴府靖安主簿
曰克逊,曰克刚,方以公遗恩任之;
曰克永。
三人,已嫁者乡贡进士方濯其婿也。
初,公父名夙,仕至著作郎
著作弟名朔,秘书省正字
余尝叙其人在名世之目,忽忽未用死。
公幼率诸弟勤苦故业,贫不能膏火,旁妪夜绩者,光射公牖,辄携书就之。
后皆中第天下谓能继其父矣。
公教在事内,故鄙事亦勉;
在事外,故雅道不废
介而容物,故不知不忌
密而与善故知者依为重。
侍从浅,其事未著,道未伸也。
然推其已行,可以信其未行;
迹其不为可以任其必为也。
有国者未尝欲得善人之用,修而至于善者未尝不欲为世用
然公之二父与弟皆不及用,公将用矣而不究,此势之难合而可为天下哀之也!
铭曰:
惟墓有勒,惟贤是记;
或一已多,或绝不值。
猗公之家,我铭者四;
伟然哉!
可诏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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