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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梁二相书 宋 · 吕皓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二三、云溪稿
闻手蹉足跌者,不可以言礼;
情迫意切者,不可以言义。
方圣明在上,大贤秉政,匹夫或不得以自尽,则非所以示广大于天下也。
皓本农家子,姓名不出闾里,而父教之读书为学,以从四方之士游。
去年获从群士贡于礼部,而有司以为不肖,竟从黜落。
方将退而杜门修业,以为后图,而事变出于不料。
仇人怨家所竞不满百钱,乃至诬皓之兄以叛逆,诬皓之父以杀人。
仓遑就逮,一门无有遗者。
幽置囹圄,枷索扭械,唾骂笞箠,备极生平所未见之苦。
叛逆杀人,则其势固应尔也。
狱告具而无一毫之实,卒从吏议,以数年前酒后茫昧不可知之言,而坐其兄之罪。
搜抉微文,使某之父亦不免。
夫深山穷谷之中,闾阎败屋之下,酒后耳热,不识禁忌,此唐明皇所谓三更以后与五更以前者,若一一推寻而穷究之,则展转相讦,疑似相乘,人无置足之地矣。
今以累岁不可知之事,恍惚诞谩之言,一时告讦而使坐之,其将何所逃罪?
惧非圣明之世所宜有也。
皇皇忽忽,若有所失坠,既以告之吾君,又以告之相公
手蹉足跌,未暇以及礼也。
今其事已具之奏牍,岂敢望置而不行哉?
故皓愿纳一官以赎父兄之罪。
使皓自鬻于场屋之间,而得一官,犹将纳之,伸父子兄弟之义。
况此一官,乃父兄之所当得,而弃以与皓。
今纳之以赎罪,犹将父兄之所有以求赎也,岂足以言义乎?
相公若怜其意迫情切,一言开陈,使从其请,此汉法纳粟赎罪之义耳。
最其甚者,一行平人本有何罪?
因皓之兄得罪于仇人,而皆有所坐,至有为士而不得自明者,一或不能全其躯,则皓父子兄弟其何自容于乡闾哉?
今听皓纳官,以赎父兄之罪,而一行平人皆从末减,使恍惚诞谩之言,一时告讦之事,不得以行于圣明之世,其所关系亦不少矣。
相公当国,而使匹夫不得以自尽,必非相公之心也。
不听纳官,而少减其罪,是引人而为伪也。
挟伪心以救父兄,纵不得罪于人,天地鬼神其戮之矣。
肠一日而九回,言语不成伦次,非敢望相公以专徇一夫之情,亦望相公为天下大体虑也。
冒渎钧严,伏地待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