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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节安国盗卖田地事判 其一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阿江有子,长名安国第六十;
次名安节第六二。
阿江于五月经县长男安国盗将田业出卖,续送主簿厅,阿江又自出供状,亦称长男盗卖田业
寻追上得业人金紫曾司法、陈德远三户契照,而阿江已谓其子不肖,又为形势之家拖延不肯出官愤闷得疾身死矣,但存其弟陈安节与之證对。
契书,皆有阿江及弟安节着押,而弟安节则不承认以为其母及安节不曾着押,皆安国假写。
阿江已死,无可验證,但以契上所书陈安节三字比之,安国陈安节两人经官状词亦各有陈安节三字,则知其为陈安国假写,无可疑者。
上节字皆从草头,其傍皆从耳字,陈安国上节字亦如此写;
陈安节上则皆从竹头,其傍皆从附邑。
又唤上书铺辨验,亦皆供契上陈安节三字皆陈安国写。
则是瞒昧其母与弟,盗卖田产无疑
德远、曾金紫曾司法三契所得田业各合析为二分,以陈安国一分还得业之主,以一分陈安节
契字批凿陈安节收执,别给据付陈德远、曾金紫曾司法照管
一分物业仍监陈安国一分钱还陈、曾三家
安国勘杖六十,引监钱。
陈安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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