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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节安国盗卖田地事判 其三 南宋 · 黄干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三五、《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
本县昨据陈安节论兄安国盗将卑幼田产邹司户交易本县见得安国假作母亲及弟书名着押,违法兄弟共分田产邹司户交易分明,遂将安国一分邹司户管业,将陈安节一分陈安节,却监陈安国违法契面钱还邹司户
其后邹司户倚恃富豪专务健讼不伏本县所断,遂经使军陈词
使军将本县所断看详,准判:「今照断由所断,已是允当
合监陈安国一半契面钱还邹司户,候钱足之日方可给田管业」。
本县照得所争之田析而为二分一分安国一分陈安节
安国一分之田已是自行出卖邹司户,自不愿取回为业;
陈安节一分之田乃是安国盗行出典
若要监陈安国钱足日方给还陈安节为业,则陈安节无得田之理。
在法,若盗卖卑幼田产,则先合给还卑幼后监盗卖钱还钱主
尊长卑幼通同知情典卖,则合先监钱还钱主足日,方给还产业
今陈安国假作母亲阿江及陈安节书名着押,系母亲及弟陈论,即非通同知情,恐难以候监钱足日方还陈安节管业
窃详使判,必是令安国自还一分钱足日,方给还安国一分之田。
今陈安国不愿取回上项田产,更合取使军旨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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