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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义社主 东汉 · 仲长统
 出处:全后汉文 卷八十七
荀彧仲长统以社所祭者何神也?
统答所祭者土神也。
侍中邓义以为不然而难之,彧令统答焉。
统答曰:「前见逮及敢不敬对。
退熟惟省,郊社之祭,国之大事,诚非学浅思薄者所宜兴论重复,亦以邓君难,事有先渐,议则既行,可谓辞而不可得因而不可已者也。
《屯》有经纶,《睽》有异同之辞,归于建国立家通志断类也。
意则欲广其微以宗实,备其论以求真,先难而后易,出异而归同乎?
难曰:社祭土,主阴气,正所谓句龙土行之官,为社则主阴明矣,不与记》说违错也?
答曰:今《记》之言社,辄与郊连,体有本末,辞有上下,谓之不错不可得
礼运》曰:『政必本于天,肴殳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参于天地,并于鬼神』。
又曰:『祭帝于郊,所以定在位也。
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
郊特牲》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地载万物天垂象。
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
家主中霤国主社,示本也!
相此之类,元尚不道配食者也。
以为句龙无乃失欤?
难曰:信如此,所言土尊故以为首在于宗伯之体,所当列上下之叙。
上句当言天神、地祗、人鬼,何反先人而后地?
上文如此至下何以不可,而云社非句龙当为地哉?
答曰:此形成著体,数自上来之次言之耳,岂足据使从人鬼之例邪?
三科之祭,各指其体。
今独摘出社稷以为句龙烈山氏之子,恐非其本意也。
案《记》言社土,而云何得之为然龙,则传虽言祀句龙为社,亦何嫌,反独不可谓之配食乎?
《祭法》曰:『周人禘喾,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以为配食者,若复可须,谓之不祭天乎?
备读传者则真土,独据《记》者则疑句龙未若交错参伍,致其义以相成为善也。
难曰:再特于郊牛者,后稷配故也。
『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所以二牲者,立社位祀句龙,缘人事之也。
如此,非祀地明矣。
宫室新成,故立社耳。
又曰『军行载社』者,当行赏罚,明不自专,故告祖而行赏,造社而行戮
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
必若所云,当言载地主于齐斋车,又当言用命赏于天,不用命戮于地,非其谓也。
所以有死社稷之义者,凡赐命受国,造建宫室无不立社
是奉言所受立,不可弃捐苟免而去,当死之也。
《易》句龙为其社,传有见文;
今欲易神之相,令记附食,宜明其徵。
祀国大事不可不重。
据经依传,庶无咎悔。
答曰:郊特牲者,天至尊无物以称专诚,而社稷太牢者,土于天为卑,缘人事牢祭也。
社礼今亡,井特之义未可得明也。
昭告之文,皆于天地何独人鬼
此言则未敢取者也。
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
今使顺龙载冒其名,耦文于天,以度言之,不可谓义也。
何为当平于社,不言用命赏于天乎?
帝王两仪之参,宇中之莫尊者也。
而盛一官之臣,以为土之贵神,置之宗庙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无失,何圣人制法之参差用礼偏颇
其列在先生人臣之位,其于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于数居二。
纵复王者不同礼仪相变或有尊之,则不过当
五卿之与冢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耳。
不得同祖与社,言俱坐尊位也。
周礼》为礼之经,而《礼记》为礼之传,案经傅求索见文,在于此矣。
钧之两者未知孰是。
去本神而不祭,与贬句龙为土配,比其轻重何谓为甚
经有条例,《记》有明义先儒未能正,不可称是
钩校典籍,论本考始,矫前易故,不从常说,不可谓非。
孟轲曰:『予岂好辩哉,乃不得已也』。
郑司农之正,此之谓也(《续汉·祭祀志下》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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